财法二施。菩萨正务。现有资财。拣非无财。贫苦无怙。拣非不应求者。此而不施。无慧甚矣。为菩提故勤行布施。不住于相。名为慧舍也。正求法者。拣非不求。虽现有法。拣非无法。此而不舍。安用知法耶。
第三瞋不受悔戒。
缠即十缠。一瞋。二覆。三睡。四眠。五掉。六悔。七嫉。八悭。九无惭。十无愧。各有下中上品。輭即下品也。下品中品十缠犯戒。不名失戒。上品缠犯。便为失戒舍即失也。数数现行以下。重释上品缠犯之相。二明犯相竟。
三简异小乘二。初明不失。二明失已容受。
今初。
苾𫇴。即比丘。梵音楚夏耳。比丘戒法。专藉外缘。故易失。菩萨戒法。繇菩提心所感。故难失也。又比丘他胜处法。是婬盗杀妄。故一犯永失。菩萨他胜处法。是毁悭瞋谤。故偶犯仍未失也。别解脱者。梵名波罗提木叉。
二明失已容受。
菩萨说法。贵在观机。若见有情。于此净戒能生信乐。则应宣示开悟。令其发起受戒之心。故梵网有不化众生之戒。然大须随时思察。岂容率尔妄宣。反令众生堕罪业耶。当知彼经此论。亦互成也。已上大科初明从师受竟。
二明像前受。
或初师前。或于像前。皆名从他正受。善清净求学意乐。约摄律仪戒言之。菩提意乐。约摄善法戒言之。饶益一切有情意乐。约摄众生戒言之。从初受已。即应专一精纯。恒时护持。护持此戒。不令违犯。即便具足三聚功德也。
二设犯应忏又二。初总诫疾除。二别示二忏。
今初。
有犯不悔。则日夜增长罪恶。故应疾疾除之。欲除其罪而不能如法。罪亦不除。故先诫令如法也。譬如净衣。偶触污秽。速以灰水洗浣。乃可还净。不用灰水。臭气不灭。停待时日。臭气亦难除矣。
二别示二忏又二。初对首忏。二自誓忏。
初又二。初明所对之人。二明忏法差别。
今初。
随顺补特伽罗。谓随顺小乘大乘正法。于语表业能觉能授者也。不应向未受戒人忏悔。亦不应向有违犯人忏悔。故设无清净大小乘人。但可自誓而已。自誓诚切。则罪还出而戒还净矣。已上忏罪羯磨第二竟。
得舍差别第三又分为二。初明舍戒差别。二明得戒差别。
今初。
舍戒。即失戒也。先发无上正等菩提大愿。乃得受戒。今既弃舍此愿。则戒亦随失。此一缘也。上品缠犯他胜处法。此二缘也。然或重发大愿。如法悔除。仍可重受。
次明得戒差别又二。初明尽未来永得。一释转生重受疑。
今初。
此文出瑜伽师地论本地分中菩萨地之戒品。凡受菩萨戒者。最宜知之。故奘师译出别行也。按地论百卷。共为五分。一本地分。二。摄决择分。三摄释分。四摄异门分。五摄事分。就初本地分中。分为十七地。一五识身相应地。二者意地。三者有寻有伺地。四者无寻唯伺地。五者无寻无伺地。六者三摩呬多地。七者非三摩呬多地。八者有心地。九者无心地。十者闻所成地。十一者思所成地。十二者修所成地。十三者声闻地。十四者独觉地。十五者菩萨地。十六者有余依地。十七者无余依地。就第十五菩萨地中。复分四持。就初持中。分十八品。第十戒品。菩萨戒本经。及羯磨文。咸出其中。言菩萨者。梵语具云菩提萨埵。此翻觉有情。谓能发起大智大悲。智则上求佛道。悲则下化有情。又设无大悲。则不成佛道。设无大智则难度有情。悲智双行。悲智不二。故名为菩萨也。戒有三聚。一摄律仪戒。无恶不止。二摄善法戒。无善不行。三饶益有情戒。亦名摄众生戒。无生不度。梵语羯磨。或翻作法。或翻办事。或翻为业。以义求之。即是白众作法。办如法之事业也。文分为三。受戒羯磨第一。忏罪羯磨第二。得舍差别第三。
受戒羯磨第一又分为二。初明从师受。二明像前受。
初中有四。初启白请证。二正授戒法。三总结毕仪。四拣择非器。
初中二。初求许。二正白。
初又二。初求。二许。
今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