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云。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听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
一比丘住。得可分衣物。或有客比丘来四人以上。应持衣与一比丘。令白二羯磨分。若二人三人。应彼此共三语分。若一人。心念口言。此是我分有住处。有比丘。有比丘想。欲别部分。不成分。突吉罗。有比丘疑。不成分。突吉罗。无比丘想。不成分。不犯无比丘。有比丘想。及疑。皆成分。突吉罗。无比丘想。成分。无犯。
受衣成不成。犯不犯。亦尔。
有多知识比丘死。有多僧伽蓝。园。田。果树。别房。及物。铜瓶。铜盆。斧。凿。灯台。重物。床褥枕等。多有守僧伽蓝人。车轝。澡罐。锡杖。扇。作器。衣。钵。坐具。针筒。不知云何。佛言。多知识。无知识。一切属僧。若衣钵坐具针筒。现前僧应分。余皆属四方僧。不应分。
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乃至唯有沙弥尼。亦应分作二分。唯有沙弥。亦应分作二分。若无沙弥尼。比丘僧应分。若无沙弥。比丘尼僧应分。
若比丘。在无比丘处命终。彼处优婆塞。或守园人。应掌录。俟五众出家人来。与之。若无来者。送与近处僧伽蓝。
诸比丘所舍长衣。应施僧或施佛塔。不应与白衣及外道。
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亦应与分。若被诃责等羯磨者。可置地与。或使人与。
若有作使白衣。应计功多少。与食。与价。
病比丘死。以衣钵坐具针筒。白二羯磨。与瞻病者。复有多三衣者。以亡人常所持者与之。应看此瞻病人。若能极上瞻病。与上三衣。若中。与中三衣。若下。与下三衣。
负债比丘命过。听持长衣偿。或无长衣。卖三衣偿之。有余者。与瞻病人。瞻病人。应问病比丘。何者是三衣。何者是长衣。汝负谁。谁负汝。汝应与谁。若不问。如法治有比丘。在异处结夏安居已。复于余处住。住日多处。取安居物(此谓有因缘。受过七日法而往住也)。若二处俱等。听各取半(此谓有因缘故。四十日犹不能还本安居处。不名破夏也)。
不应此处安居受衣分已。复于余处受衣分。
夏安居未分衣。便去。应嘱一人取分。僧应与之。若不嘱。若漫嘱。若受嘱者忘。皆非僧过。
比丘死。多有衣物。现前僧应分。不应留过安居。
檀越为欲施塔。乃至作会等。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不应留。此是非时衣。应分。
一比丘住处。大得夏安居衣物。彼比丘应作心念。此是我物。若受若不受。余比丘来。不应得分。
若大得衣物。后僧破。应分为二分。若未得时。僧破。应问檀越。随彼所语与之。若檀越言不知。或言俱与。应作二分。
诸比丘得可分衣物。有比丘从此部往彼部。不应与分。
有比丘往彼部。未至便死。衣钵与所欲往处。
比丘被举已。命过。衣钵与共同羯磨举僧。
有僧破为二部。檀越请一处饭食。并施衣施缕。应随檀越所与。
有僧得安居衣。破为二部。应数人多少分。若未得安居衣。僧破。亦应数人多少分。若得夏衣。未得夏衣。往余部。皆应与分。
凡有八种施衣。若与比丘僧。若与尼僧。若与二部僧。若与四方僧。若与界内僧。若与同羯磨僧。若称名字与。若与一人。皆应随所施分属。
第四分云。四方僧物。不应分。不应自入。不应卖买。亦非僧所卖。非多人乃至一人所卖。若彼自入。若分。若卖买者。不成自入。不成分。不成卖买。犯偷兰遮。何等四方僧物。若僧伽蓝。僧伽蓝物。房舍。房舍物。盆。瓨。釜镬。斧。凿。灯台。诸杂重物。绳床。木床。卧具。木。竹。皆不听分。听分果华。若华。上佛。
僧地作私房。有上座客比丘来。应起避。更无有理以僧地入己有五法为僧分粥。入地狱如射箭。有爱。有恚。有怖。有痴。不知分未分。有五法分粥。生天如射箭。不爱恚怖痴。知分未分。乃至差沙弥。使。亦如是。
僧祇律云。余处安居。不应此处得衣分。要是中安居。是中得衣分。除命难。梵行难。
有五事。不应与安居衣。一被举。三见中若一一见不舍。作举羯磨(但除此不舍恶见举。则余不见罪举不忏悔举及诃责羯磨等。并可置地与。或使人与也)。二罢道。若彼依王力。大臣力。贼党力。来索。能作不饶益者。应与。三无常。若安居衣已集虽未分。命垂终时。嘱与某甲。死已。应与。四破安居。不前安居。不后安居。五去时不嘱取衣分。若比丘。虽不在此安居。檀越为彼故设供。应与分。若施家欲通与余比丘。随檀越意。应与。
有四种物。随语应属现前僧。何等四。我施衣。衣直。物。物直。又有十种得。应属现前僧。何等十。时药。夜分药(即非时浆)。七日药。尽寿药。死比丘物。施住处。大会。非时衣。杂物。请食。
沙弥无常。物属和尚。
五分律云。沙弥命过。其物现前僧分。
十诵律云。与学沙弥。当与大比丘等分分。
毗尼序云。比丘贷塔物四方僧物用。死后。以衣钵物。计直输还。余残。僧应分。比丘衣钵物。贷塔用。四方僧用。死后以塔僧物计直还。现前僧应分。
根本杂事云。僧若得饼。乃至极小。犹如树叶。众共分张。若得衣。乃至极少。堪作灯炷。众亦共分。若得上价㲲。卖取钱贝。然后共分。
尼陀那云。苾刍于尼寺死。衣钵应还苾刍。苾刍尼死僧寺。衣钵还尼。若处无苾刍者。尼即应受。若处无尼众者。苾刍应取。
有四种物。皆不应分。一四方僧物。二窣堵波物。三众家病药。四寺资产物。
设大会时。多获珍财。据合得者。随次准法平分。众若多者。应可千人与其一分。各自分之。或复百人。或三十人。乃至十人而为一分。令自分取。十人分中。若一身死。已分衣竟。亡人之分。应入僧伽。如其未分。九人合得。多亦准斯。
目得迦云。不应持此处物与余住处。应随定处而受用之。若私与者。应全偿直。若不还者。得重越法罪。
僧不应受病比丘三衣。设受。不应分散。见缺。应还。
施僧尼二众财物。应问施主。随语而分。
二众利物。应共平分。求寂男女。三分与一。学戒女。及欲受戒人。二分与一。
请食施物。苾刍与尼。计人分施。不应中半。
设法会时所获施物。亦应分与尼众。
若施主本意。惟供此处住寺之人。不通余人者。若有来食。并须计物酬价。
律摄云。若安居人。有缘出行。嘱授而去。应取其分。若不嘱授。则不应取。若受嘱人不为取者。应以己物准数酬还。苾刍命过。若苾刍来。及五时者。应与分。一打犍椎时。二诵三启无常经时。三礼制底时。四行筹时。五作白时。若众不和集。或无秉法人。应为初后法。谓取亡人少财许物。或两钱等。于众首上座。及最下座。各行与之。用为定记。然后现前僧如常共分。更不须作法。若作初后法竟。有人来者。不应与分。若前四时有。后二时无。亦应与分。若作自己。现于界内应合得者。皆应受利。若不作白不作初后法者。但是世尊声闻弟子。所有现在瞻部洲中。或住余处。悉皆有分。所有经论。并不应分。当贮经藏。四方僧共读。其外书卖之。现前应分。所有券契之物若能早索得者。即可分之。如未得者。卷贮僧库。后时得充四方僧用。若苾刍病。作如是语。我死之后。可持此物与彼人者。是俗人法。不成嘱授。此物应分。对面授者。便为善与。其死尸。应焚烧供养。诵经事了。然后分物。若亡人寄物。即于物所在处。众共分之毗尼母经云。比丘存时所有经律。应处分与能读诵者。若不及处分。现前僧应与能读诵者。不应分卖。
○阿兰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