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展转食者。请也。请有二种。若僧次请。别请也。食者。饭[麸-夫+少]干饼鱼及肉(展转者。谓此家食已。余处复食)。病者不能一坐食。好食令足。
施衣者。自恣竟。无迦𫄨那衣一月。有迦𫄨那衣五月。若复有余时施食及衣。
若今日得多请食。应自受一请。余者当施与人。如是言。
长老。我应往彼。今布施汝(此谓但施食无衣也)。
根本云。余时者。病时。作时。道行时。施衣时。此是时(此创制中分外别开时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多请不舍。二是正食。三食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若不舍前请。受后请食者。咽咽波逸提。
不舍后请。受前请食者。咽咽突吉罗。
十诵云。病比丘若一请处不能饱。应受二请。第二处不能饱足。应受第三请。第三处不能饱。应受已渐渐食。乃至日中不应受第四请。
听节日数数食。
十诵毗尼序云。阿难先受他请。忘不忆。复同佛受波斯匿王请。以食著口。乃忆知有二请。不与他一请。不敢吐食。为恭敬佛故。又不敢咽食。为持戒故。佛知阿难心悔。告令心念与他便食。优波离问佛余人亦得尔不。佛言。除五人。一坐禅人(专心禅定故)。二独处(无人对说故)。三远行人(造次就路。容有多忘。对说恐难故)。四长病(久疾患者。形体羸弱故)。五饥时依亲里住(现前无比丘故)。余悉不听。
摩得勒伽云。若先受无衣请。后受有衣请。不犯。语比丘言。就此食当为汝觅衣。食食不犯。
语比丘言。此间食余处随意。食食不犯。
律摄云。若一舍。或寺中。或阿兰若。若为求肥悦。或乐美食而数食者。得恶作罪。
若轻贱心。或怀矫诈而不食者。亦得恶作。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病时施衣时。若一日有多请。自受一请。余者施于人。若请与非食。或食不足。或无请食者。或食已更得食。或一处有前食后食。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三别众食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此是制罪。
律摄云。因提婆达多。制斯学处。此戒八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耆阇崛山。
起缘人。
提婆达多教人害佛。复教阿阇世王杀父。恶名流布。利养断绝。通己五人。家家乞食。时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不听别众食。时诸病比丘有请处。不得随病食及药。有好随病食及药。畏慎不敢受。恐犯别众食。佛言。听病比丘受别众食。诸比丘自恣已。迦提月中作衣。诸优婆塞恐比丘不得食疲苦。请与比丘食。比丘言。但请三人。我等不得别众。佛言。听作衣时受别众食。有居士欲施食及衣。请诸比丘食。比丘恐犯别众。佛言。听施衣时别众食。有众多比丘。与诸居士往拘萨罗同道行。乞食时到。欲诣村乞食。居士言。我当与食。比丘畏犯别众。即入村乞食。伴便前去。比丘在后不及。为贼所劫。佛言。听险道中受别众食。更结道行时。后有众多比丘。与诸居士。乘船顺流而去。乞食时到。欲入邨乞食。居士言。但去。我等当供给饮食。比丘恐犯别众。上岸入邨乞食。船伴前去。诸比丘后来。为贼劫夺衣服。佛言。听比丘乘船时别众食。有众多比丘。从拘萨罗国游行。诣一小邨。诸居士念。众僧多而村落少。我等宁与众僧作食。勿令疲苦。即请比丘明日食。比丘畏慎白佛。佛言。听大众集时别众食。瓶沙王姊子。名曰迦罗。为诸沙门施食。欲于外道沙门中出家。往白瓶沙王。王问。欲于何处出家。答言欲于尼犍子中出家。王问言。与我曹沙门设食不。迦罗言。大王。何者是沙门耶。王言。沙门释子是也。迦罗言。我竟不与设食。王言。汝今往与沙门释子设食。即往僧伽蓝中。请诸比丘食。诸比丘畏慎白佛。佛言。听沙门施食时得别众食。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释义 足食者。五种食。饭[麸-夫+少]干饼鱼及肉。于五种食中。若食一一食令饱足。
有五种足食。知是饭(谓知食体是正食。若非正食。不名足食)。知持来(谓知男女等持食来授与)。知威仪(谓行住坐卧四威仪中。知是行受食。非住坐卧也)。知舍威仪(谓行受食。今已住坐卧。故云舍)。律摄云。食饱足者。作遮止言。心生弃舍。若心未弃舍。纵出遮言。未成遮足。若更食时。但得恶作。若作了心。唱言休足。此便成遮足。
不作余食法而食者得堕(十诵云。以二利故。听受残食法。一者看病比丘因缘故。二者比丘有因缘食不足故。十诵残食。即本律余食。凡足食已得食。须作法而食。今谓得而便食。故云不作余食法食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足食已舍威仪。二不作余食法。三食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足食已舍威仪。不作余食法。得而食之。咽咽波逸提。
佉阇尼食者。根枝叶华果油胡麻黑石蜜磨细末食。足食已。不作余食法。得而食之。咽咽波逸提。
若足食已。为他作余食法。不成余食法。突吉罗。
若知他足食已。作余食法。
若自手捉食。作余食法。
若持食置地。作余食法。
若使净人持食。作余食法。
若净人前作余食法。
以不好食。覆好食上。作余食法。
若受他余食法。尽持去。如是一切不成余食法。突吉罗。
足食足食想。波逸提。
足食疑。突吉罗。
不足食足食想。突吉罗。
不足食疑。突吉罗。
僧祗云。听一人作残食。余人尽得食。
若比丘持食来。欲作残食。即于钵上椀中作残食者。正得椀中。名作残食。钵中食不名作。若椀中食汁。流入钵中。得俱名残食。
若并两钵作残食。若前人正一钵中食者。正一钵得名作残食。若二钵上。若饼若菜。通覆横上者。二俱得名作残食。余种种器亦尔。
若国土少比丘处比丘食已。有大檀越。持种种饮食至。比丘已起去。当云何。若彼间有直月维那。诸知事人。未食足者。当从彼人边作残食。若彼已食足。若上座未足。当于上座边作残食。若上座羞不能人中作者。当合座举。上座至屏处作残食。若上座已足者。有客比丘来者当问。长老。今日自恣足未。若客比丘言。我未得夏安居。云何得自恣足。当知是人不知律相。更问汝食未。若言已食。复问檀越自恣与不。若言。长老。何处自恣食。水菜不足。况余食。当知不足。应从彼作残食。若言已足者。僧应作方便。不应破檀越善心。若众中有大沙弥。将至戒场。与受具足。教作残食法已。然后当食(五分亦用此义)。若一切粥新出釜。画不成字。一切果一切菜。非别众食。非处处食。非足食。
律摄云。有五蒲膳尼。即可噉食。一饭。二麦豆饭。三[麸-夫+少]。四肉。五饼。又五珂但尼。即可嚼食。谓根茎叶华果。
若先食五嚼食及乳酪菜等。后受五噉食。无犯。
若先食五噉食。更食五嚼食及乳酪菜等。名犯。
应知有五未足之言。谓授食时。未即须者。应报言。且待。且去。且有。且待我食。且待我尽。若兼且言。名曰未足。若无且声。便是遮足。若未为足意。设作足言。亦不成足。得恶作罪。由言不称法故。若得余食作法食者。自身乐住。施住得福。欲作法时。洗手受食。持就一未足苾刍。或虽已足。未离座者。对彼作法。彼若未遮足。应取两三口食。若自足已。便不合食。应以手按而告之言。斯是汝物。随意食之。
有五不成作余食法。一身在界内对界外人。二不相及处(善见云。二肘外半)。三在傍边。四在背后。五前人离座。翻此便成。
比丘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作余食法。非食不作余食法。自取作余食法。不置地作余食法。乃至手及处作余食法。若与他他与己作余食法。若病不作余食法。病人残食不作余食法。若已作余食法。无犯。
律摄云。若北方果及天神藕。斯等难得之物。或复饥年饮食难得。不作余食法食之。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毗尼母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为施所堕。有二种。一者食他人施。不如法修道。放心纵逸。无善可记。二者与施转施。施不如法。因此二处。当堕三涂。应施者。若父母贫苦。应先受三归五戒十善。然后施与。若不贫。虽受归戒。不中施与。复有施处。治塔人。奉僧人。治僧房人。计其功劳。当酬作价。若过分与。为施所堕。施病者食。当作慈心。随宜与之。若错误与食。为施所堕。婴儿牢狱系人怀妊者。当以慈心施之。勿望出入得报。诣僧坊乞者。当自有粮。不须施与。若无粮食。施之无咎。若比丘不坐禅。不诵经。不营佛法僧事。受人施。为施所堕。若前人无此三业。知而转施。与者受者皆为施所堕。宁吞铁丸而死。不以无戒食人信施。若足食已。更强食者。不加色力。但增其患。是故不应无度食也。
○第三十六使他犯余食法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学。
律摄云。欲令他犯返诘过故。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一比丘贪餮。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余食不余食。得而食之。异比丘语言。未曾有。如汝贪餮嗜食者。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余食不余食。得而食之。彼闻心怀恚恨。于异时见彼比丘食已。不作余食法。殷勤请与食。即受食之。贪餮比丘语言。未曾有。如汝贪餮。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余食不余食。得而食之。不知厌足。报言。我虽食而未足。彼比丘言。汝食先已饱足。彼言。知我足食耶。答言知。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时诸比丘未知足食不足食。后乃知已足食。或有作波逸提忏悔者。或有畏慎者。佛言不知不犯。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释义 残宿者。今日受已至明日。于一切沙门释子受大戒者。皆不清净(十诵云。大比丘未手受。而共宿者。名曰内宿。噉者突吉罗。若已手受。举共宿者。名残宿食。噉者波逸提)。食者有二种。正食。非正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残宿食。二作残宿想。三食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若举宿食而食。咽咽波逸提。
非时过非时食者。波逸提。
七日药过七日食者。波逸提。
尽形寿药无因缘而服者。突吉罗。
宿作宿想。波逸提。
宿疑。突吉罗。
非宿宿想。突吉罗。
非宿疑。突吉罗。
萨婆多云。共食宿有三种。若受食已。作己有想。若共宿若不共宿经宿。突吉罗。
食则波逸提。
若自手捉食名恶捉。捉时突吉罗。
作己有想经宿。亦突吉罗。食亦尔。
若食不受不捉。作己有想经宿。突吉罗。食亦突吉罗。
不问共宿不共宿。但作己有想。名内宿。若他比丘食。共宿无过。
十诵云。先自取果。后净人受而食。突吉罗。
有二种触食。食无罪。一清净比丘误触。二破戒比丘无惭愧触。天食过中可食(以无实体故也)。可七日受。
尼陀那云。所余饼果持与求寂。明旦还得食之。若有希望心。与时恶作。食时犯堕。
若总无希望心。不犯。
目得迦云。若病者贫。设是残触酥油。服之无罪。
善见云。若众多比丘共行。唯一沙弥。比丘各自担粮。至食时。各自分分。沙弥得分已。语比丘言。今持沙弥分与大德易。得已。复与第二座易。展转乃至众多食。皆无犯。若沙弥不解法。比丘自持食分。与沙弥展转易得食。不犯。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宿受食有余。与父母。塔作人。作房舍人。计价与。异时乞食。从彼人得。钵有孔罅。食入中。彼摘洗穿坏如法洗。余不出者。无犯。若宿受酥油脂用灌鼻。若缩鼻时。酥油随唾出。应弃之。余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九自取食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比丘同制。此是制罪。
律摄云。因其非法。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有一比丘常乞食。著粪扫衣。时城中诸居士。为命过父母兄弟姊妹夫妇男女。于四衢道头。或于门下。河边树下。祭祀供养。彼比丘自取食之。诸居士讥嫌。诸比丘白佛。呵责结戒。诸比丘疑不敢自取水及杨枝。佛言听。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释义 不受者(律摄云。谓不从授学人苾刍尼式叉摩那求寂男女并诸俗类而受得也)。受有五种受。手与手受。或手与持物受。或持物授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遥过物与。与者受者俱知。中无触碍。得堕手中。是谓五种受。
复有五种受食。若身与身受。若衣与衣受。若曲肘与曲肘受。若器与器受。若有因缘置地与。是谓五种受。
食者。佉阇尼食。及五正食。药者。奢耶尼食(此无正翻。意取含消为义 根本羯磨云。奢耶尼者。徧检梵本。全无此名)谓酥油生酥蜜石蜜。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不从人受。二作不受想。三食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不与食自取著口中。除水及杨枝咽咽波逸提。
非时过非时食者。波逸提。
七日药过七日食者。波逸提。
尽形寿药无因缘不受而食者。突吉罗。
不受不受想。波逸提。
不受疑。突吉罗。
受不受想。突吉罗。
受疑。突吉罗。
五分云。除当食。但不得咽。听从龙受食。天受食。鬼受食。猕猴受食。以施主语受食。不得受掷食食。
律摄云。时有施主。持诸供养。列在众前。本心拟施。家中火起。弃食往救。无人授食。时欲将过。佛言。应作北洲想自取而食。若受得食。有不受食堕中。若有净人。更令其授。必无授者。拨去食之。若汁堕中。多却方食。若先受得。小儿来触。更受方食。若是病人。无人可受。不受无犯(问四分遥掷物与便成受。五分不得受掷食。此义何从。答四分谓有因缘遥掷与。心非轻慢。故成受食。五分既无因缘掷过而与。心既无敬。故制不食)。比丘尼波逸提。小三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取水及杨枝。若乞食比丘。鸟衔食堕钵中。若风吹堕钵中。除去此食。乃至一指爪。余者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萨婆多云。有四人得从受食。男女黄门二根。非人畜生亦成受食。凡受食者。一为断窃盗因缘故。二为作证明故。从非人受食。得成受食。不成证明。所以听非人边受食者。旷绝之处无人受食。是故听之。若在人中非人畜生及无智小儿。一切不听也。又为止诽谤故。为少欲知足故。生他信敬心故。如昔有一比丘。与外道共行。止一树下。树上有果。外道语比丘。上树取果。比丘言。我比丘法。树过人不应上。又言。摇树取果。比丘言。我法不得摇树落果。外道上树取果。掷地与之。语取果食。比丘言。我法不得不受而食。外道生信敬心。知佛法清净。即随比丘。于佛法中出家。寻得漏尽。
○第四十无病索好食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制不同。大乘同制。菩萨纵使有病。不得食鱼肉。
梵网云。夫食肉者。断大慈悲佛性种子。是故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等。
律摄云。因生讥嫌。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䟦难陀有一商主为檀越。诣彼言。我今欲得杂食。商贾问言。有何患乃思此食。报言无所患。但意欲得耳。商贾言。我曹常卖买生活。犹尚不能得杂食。况出家人。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诸病比丘皆畏慎不敢乞。得已不敢食。佛言听。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释义 先受请者(谓先受四姓家请食已)。前食者。明相出至食时是。
后食者。从食时至日中是。
家者。有男有女所居也(余家者。谓非所请之家)。不嘱授者。若比丘嘱授欲诣村。而中道还。失前嘱授。后若欲去者。当更嘱授。若比丘嘱授欲诣村。不至所嘱授处。乃更诣余家。失前嘱授。若欲往。应更嘱授而去。若嘱授至白衣家。乃更至库藏处聚落边房。若比丘尼僧伽蓝中。若即白衣家还出。失前嘱授。应更嘱授而往。
余比丘者。同一界共住也。
作衣时者。如上一月五月。乃至衣上作马齿一缝。
施衣时者。亦如上一月五月。及余时。劝化作食并施衣者是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同众受请。二诣余家不嘱。三两足过限。
定罪 此中犯者。先受请已。前食后食诣余家不嘱授比丘入村。除余时。波逸提。
若一脚在门内。一脚在门外。方便庄严。欲去而不去。一切突吉罗。
萨婆多云。虽大界内近寺白衣家。不白亦犯堕。
若白而还晚。令僧生恼者。突吉罗。
比丘尼波逸提。三小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病时。作衣时。施衣时。不嘱授比丘。若无比丘不嘱授。至库藏聚落边房。若至比丘尼僧伽蓝。至所嘱白衣家。若为力势所持。或命难。梵行难。无犯。
律摄云。若语施主。我设不来。应与僧食。勿废阙。若施主不以此人而为先首。并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一过受一食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制亦同。大乘同学。
律摄云。因过宿食事招世讥嫌。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时拘萨罗国有无住处邨。有居士为比丘作住处。常供给饮食。在此住者听一食。
起缘人。
六群往彼住处。经一宿。得好美饮食故。复住第二宿。复得美食。彼于此住处。数数食。居士讥嫌。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时舍利弗诣此一宿。明旦得好食。于彼得病。念世尊制戒。即扶病而去。病遂增剧。诸比丘白佛。佛言。听病比丘过受食。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