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决云。凡问难有无。意在相解。故中边不相领解。尚不成犯戒舍戒。今虽问而不识者。与不问无别。律云。不成受戒故。以下类此可知之。
释 谓此是十三难之初问。以下十二难问名已复出义。更如此问之下竝略汝不有耶之句。类此可知之。
律本云。年满二十者。能耐寒热风雨饥渴持戒一食忍恶言及毒虫十事。是丈夫相。
释 律制十种逆境堪忍者。以表居丈夫之相。倘受具有年。輙称上座。而不禁过午。或三坛戒竟。即劝任䬸。此则与律相违远矣。其丈夫之名。位安在哉。
僧祗云。二十已上七十已下有所堪能。是丈夫位。得与受戒。若过若减。纵有所堪。及是应法而无所堪者。并不得与受戒。
释 僧祇律于度沙弥云。若过七十。能修习诸善业得度。此云若过七十。若减七十。纵有所堪。不得受戒。前许者。但令植出世因。仅持十戒而已。今复遮者。谓力虽少健。记诵无能。恐入僧数。堕摩和罗类也。及是应法。而无所堪者应法。谓年十四至二十之沙弥辈是。
作此白已。应唤言。汝来来已。当为捉衣钵。在戒师前。右膝著地。合掌当教如是乞。
释 唤来已为捉衣钵者。此仪是律。受唯一人。今时从开以三人一受衣。准他部受之。著身钵。挂右肩。非手自捧故。师但召来教乞尔。
△六明乞戒法
彼教授师如前教已(将受者登坛。于诸师前。长跪合掌)。应语言。计乞戒法(计吉列切。音结)。汝应自陈。但以不解故。我教汝应言。
释 时来多有依稀受具。教授问已。他引教乞。须思教授非差。莫任他人。岂替称名。斯则法犯。相似人堕全非。既为人师。何惜倦劳。而干正制。
△七戒师和尚问法
释 此科目标云。戒师和尚问法者。乃双标单用也。若问难羯磨。任在戒师。其开导发体。必依和尚。若云和尚位尊。全不言者。何以谓从和尚乞受具足戒耶。岂请哑羊僧。登坛而乞。木偶人为范。曾究其由。为撰集弘戒法仪。始于辅化。意急流布。朦胧主座者。谓和尚位尊。不须开言。作法秉白俱在阇黎。如是莫过。暂时行用。遂以为恒。孰肯反之。
应作白言(戒师作白)。
此安陀会。郁多罗僧。僧伽黎。钵多罗。此衣钵。是汝有不。(答言)是。
又语言。
善男子谛听。今是至诚时。实语时。今随所问。汝当随实答。僧祇律云。汝若不实答。便欺诳诸天魔梵沙门婆罗门诸天世人。亦欺诳如来及以众僧。自得大罪也。
善见论中及律并云。受具足已。和尚阿阇黎等为当记。春夏冬时。某月某日。乃至量影等时。受具足戒。
释 凡三小众出家受戒已。但论生年。若二部受具入僧。后唯序夏腊。此出世礼。制不容紊。所以白四竟。受具戒已。和尚阿阇黎等为彼新比丘言。当令记识受戒年月日。时无忘以便座。次受施称尊作礼。西域国风。每岁三际。无秋。此方时令一年四季分节。今准东土春夏秋冬月日志之。量影者。复于一日中。明受具时也。根本百一羯磨云。作法了时。即应量影。苾刍足度。其影便过。佛言。应作商矩。可取细筹。长二尺许折。一头四指。竖置日中。度影长短。谓曰商矩。一一商矩所量之影。皆悉名为一人。此影长齐四指时。看自身影与身相似。若增减准此应思量。影讫时应告彼云。汝在食前近圆。或在食后影长尔许。若一指二指。一人半人二人三人等。如其在夜。或是昼阴。即可准酌告之。谓是初更夜半乃至天明等。若按本律云。和尚应语。和尚不语者。阿阇黎等应语。如十僧中无一人语者。皆得越毗尼罪。
○次说随相法
时有比丘。受具足已。众僧舍去。既不识犯。便造重罪。佛言。自今已去。作羯磨已。当先与四波罗夷法。
释 此引制缘。时受具已。师僧先去。彼有本二。去此不远。因劝作最后事故犯。众生问。何故后来彼具说之。众僧诃摈彼云。汝何不先语我。我当避之。以是因缘。佛制羯磨竟。即随为说四重戒相。令知持犯也。
善男子听。如来至真等正觉。说四波罗夷法。若比丘犯一一法。非沙门。非释子。汝一切不得犯婬作不净行。若比丘犯不净行。受婬欲法。乃至共畜生。非沙门。非释子。
尔时世尊与说譬喻。犹如有人截其头。终不能还活。比丘亦如是。犯波罗夷法已。不能还成比丘行。汝是中尽形寿不得作。能持不。(〔答〕)能持。
释 若犯妄语。譬如大石破为二分终不可还合者。谓石大完美。四覩奇观。比丘戒净。人天钦仰。若犯妄语波罗夷法。不得还成比丘梵行。布萨羯磨不共众僧。如石两分。破坏本质。失众敬瞻。弃置不盻故。
然此四喻。因分对四重而言。故今各合四法之名。其犯一重。与四喻无异。所以后文于比丘尼八重。总以四喻明也。
○授四依法
时世饥俭。乞求难得。有外道輙自出家受戒。后僧无食。便即休道。佛言。先与四依。然后受戒。复有外道求僧出家。先与四依。彼即报言。我堪二依。若纳衣腐药。不堪此二。便即休道。佛言。此外道大有所失。自今已去。后受四依。
释 此引受戒揵度。以明创制受之于先。随开受之于后。是故毗尼有一制二制。乃至多制者。非若世人意识思惟。于事未决。反复再三。此是如来具一切智。善知时机。随顺物情。或有事制后无碍者。以一制为定。或有事制后有益者。以多制乃定。所以持律者。须知制意。善闲开遮。自古诸大律师。凡遇多制之条。莫不咸遵最后。即此羯磨。南山圣师亦尔。或有舍随开。而显异执创制以成仪。斯与佛诤。何益之有。根本部云。佛言。若预先说四依。后与近圆者。得越法罪。故今崇古。不堕非法。应如是授言。
释 乞食者。谓出家修行人。若无饮食。则身疲力倦。命且不支。岂能进道。若得饮食资益于身。则心安体健。乃可精修。故依乞食。清净活命。以立梵德也。然论乞食之法。一日止七家为限。
宝云经云。比丘乞食。应分四分。一分奉同梵行者。谓凡乞食时。必有同修行人。看守房舍。或有老病。不便行履者。若得食归时。则与一分奉之。令其饱满。亦得安心进道。
一分与穷乞人。谓乞得食时。遇有穷苦求乞之人。当起怜悯心。作自饥想。亦应分施。一分与之。令其饱满。劝彼修善。
一分与诸鬼神。谓乞得食时。以净器盛贮一分。呪愿加持。普施鬼神。令其饱满。出离苦趣。悉得解脱。
一分自食。谓乞得食时。除前三分之外。唯留一分。或多或少。则自食已。安心行道。庶不虗受信施。以具二利也。
若得长利僧差食者。谓有檀越。请僧福田。随差次赴供也。檀越送食者。谓居家善信。或归敬为师。或尊其行德。送食伽蓝。无劳分卫。月八日食十五日食月初一日食者。此三日是西域每月一定大会设斋。普请十方僧伽。如此土圣会道场。宜当往受。僧常食者。谓招提僧物。同众无私。请食者。谓檀越专意特请。非普供众僧也。除是因缘。须行乞食。
●诸戒受法篇第三之二
○比丘受戒法
佛言。善来比丘。破结使比丘。三语比丘。边地持律五人受戒比丘。第五中国十人受戒比丘。上列五受。并正律文。善来三语。唯局佛在。余三通于灭后也。
释 善来比丘者。按母论云。佛初游波罗柰国。至鹿野苑。为阿若憍陈如等五人。三转法轮。陈如等见法证法。深解法性。具仪礼佛白言。世尊。唯愿听我出家修于梵行。世尊告言。善来比丘。听汝于我法中。修于梵行。尽于苦际。此憍陈如即得出家。即得具足戒。世尊言已。身上所著婆罗门服乃至须发即皆堕落。沙门法服自然在身。威仪庠序手执应器。如二十年学法者。如是等千二百五十人。皆豪贵巨富。本是外道。佛出世已。受语时至。皆来诣佛。欲求出家。其最后者。名须䟦罗。如此人等俱是善来比丘。其所得果俱是无漏。最后身者。何以故。如来自神口所说故。尔余人边不能得也。
破结使比丘者。亦名上受具。准母论云。如有一人。尽一切漏。未满二十。已受具足。即于比丘法中而生疑心。同住比丘知其生疑。往白世尊。佛语漏尽比丘。汝数胎中年乃至闰月。皆数满否。答言不满。佛即问诸比丘。此比丘得阿罗汉耶。诸比丘白佛。得阿罗汉。佛言。此是上受具也。若详明破结使者。结谓结缚。由尘发知。因根有见。根境对待。贪著结缚。系于三界生死。不能脱离也。使谓十使。烦恼分五利五钝。五利者。一身见。谓众生于五蕴法中。妄计为身故。二边见。谓于身见中。或断或常各执一边故。三邪见。谓邪心取理。拨无因果。断灭一切善根故。四见取。谓于非真胜法中。谬计涅槃。心生取著。于邪见中生正故。五戒禁取。谓诸外道于非戒中。谬计为戒。如持牛狗戒等。以为真戒。取以进修故。此五种妄惑动念即生。造次恒有故。名利使也。五钝者。一贪。谓贪著世间五欲。恣纵心情。引取无厌足故。二瞋。谓于逆情境上。起诸瞋恚忿怒。恼乱自他故。三痴。谓迷心缘境。于一切法不能明了故。四慢。谓自恃种姓富贵有德有才。轻蔑于他故。五疑。谓迷心乖理。于诸法犹豫不决。不能通达故。此五种惑由推前五利而生。对利说钝故。此十通名使者。使以驱役为义。能驱役众生心神。流转三界故。通受使名也。准三界。开为八十八使。以苦集灭道摄之。谓苦下具一切成三十。集灭各除三。除身边戒禁取。各具七成四十二。连前苦下三十。共七十二。道除于二见。除去身边。各具八成二十四。连前共九十六。上界不行瞋。又于色界无色界除瞋惑八。止有八十八使也。若断此三界八十八品见惑尽。即得初果须陀洹。华言入流。又云预流。谓此人预入圣道法流也。又三界九地。每地有九品。微细思惑。其欲界上上品要二生断。上中品上下品共要二生断。谓独也。二共也。二中上品要一生断。中中品中下品共要一生断。谓独也。一共也。一若断此欲界六品思惑尽。即得二果斯陀含。华言一来。谓此人欲界九品思惑中。断前六品尽。后三品犹在。须更来欲界。一番受生也。下上品要半生断。下中品下下品共要半生断。谓独也。半共也。半若断此欲界下三品思惑尽。即得三果阿那含。华言不来。谓此人断欲界后三品尽。更不来欲界受生也。上二界共八地。有七十二品思惑。若断尽。得四果阿罗汉华言无学。谓此人断色无色界思惑尽。四智已圆。已出三界。已证涅槃。无法可学也。此约渐断而言。若是利根。则三界见思一断顿断。不须欲界往返七生。故云破结使比丘也。
三语比丘者。于集法缘成篇对首羯磨中已明。
边地持律五人受戒比丘者。按皮革揵度云。大迦栴延尊者居阿槃提国。彼有亿耳。受优婆塞戒已。后乞出家受具。此国少比丘。为僧数难满。二年乃得。后以此因缘白佛。佛言。自今已去。听边国五人受具足戒。
中国十人受戒比丘者。即下授法是也。然上所列五种受具。并同诸部正文。其善来是佛神口所召三语。为僧初出教化。此二唯局佛在世时。余三则通于佛灭度后。今总列五种者。俾知始末。而名同受别故也。
○授比丘戒缘
戒是生死舟航。正法根本。必须缘集。相应有违。虽授不得。今解二种羯磨。具足五缘方成。
释 此文将出授具之法。先示戒德难思功愈众行。令晓缘集。详拣坏成。也戒是生死舟航者。良以一切众生轮回六道。生死无休。谓之沉沦苦海。若受持具戒。依戒精修。能证涅槃。谓之得到彼岸故。广律颂云。
譬如人渡河。
用手及浮囊。
虽深无没忧。
便能到彼岸。
如是佛弟子。
修行禁戒本。
终不回邪流。
沉溺生死海。
故云戒是生死舟航也。正法根本者。谓如来灭后。时临末运大道将隐。微言且绝。斯际唯戒匡维持续慧命。遗教经云。汝等比丘于我灭后。当尊重珍敬波罗提木叉。此则是汝等大师。如我住世。而无有异。故云戒是正法根本也。必须缘集相应有违虽授不得者。谓三如可以临坛。七非切勿授受也。二种羯磨者。即法中二部授具羯磨。具足五缘方成者。是句总标。下文别释。
一能受之人。有五种。一是人道故。律云。天子阿修罗非人畜生不得戒故。论云。三归五戒唯人有。余道所无。
释 初句就五缘中。别标其一。以明能受之人复有五种。一者六道众生。唯是人道堪受。谓受具入僧。见闻起信。为世福田。化利令欣。设无种族。不从亲生。此则有异人伦。兴俗疑畏。难堪弘道。无益法门。故引律论证明也。若准论文云。天龙鬼神若受五众戒。大小不得。尽得受三归。今云三归五戒余道无者。是以出家五众归戒遮之。就声闻乘而言。住世僧宝也。若大乘戒则宗义复别。不在斯例。
二者诸根具足。律云。若狂若聋若痖。身相不具。百遮等人一切能污辱众僧者。皆不得故。
释 诸根具足者。谓人相非亏。六无残阙。上云唯人得受。是对余道听允。此谓人中犹含遮难。理须拣择。葢玉有瑕。非良璧。材若樗非栋梁。故引律证。狂者自心不能审其得失。聋者师前听授。莫知秉宣。痖者心虽明了。领奉难言。身相不具百遮等人。广如受戒揵度中说缘由。世俗讥嫌。有辱僧伦。故制直至。今时受具咸遵。纵能发最上心。唯于大乘戒中。乃可收之。比丘戒中无听杂糅。
三身器清净。萨婆多云。先受五戒八戒。曾破重者。更受十戒不得故。律云。先受戒破于重戒。还来受者。名边罪难。又白衣沙弥造诸重业。并十三难摄故。
释 身器者。以父母之生身。为载道之法器。谓清净妙戒。必须清净身心。方能领受。若是破秽之器。不能盛载。上选外相。此简内器故。先引论以明破诸戒之根本。重楼绝登。次复引律。以明破比丘之性重。元体难发。又若白衣时。及沙弥时。所造诸重业。制不容受者。并摄十三重难。如正法中二处严诘者是也。
四出家相具。律云。应剃发著袈裟。与出家人同。若著俗服外道服。众庄严具。裸形等。不名受具故。
释 出家相具者。拣非类俗。若缁素不分。则法道灭矣。故引律制云。虽始出家方求进具。必要剃除须发。身著袈裟。与久出家修梵人同。不得有异。此谓毁其形好。应法服故。著俗服者。西域居家皆用白㲲。覆肩缠颈。绕身而下。外道服者。谓以輭草树叶鸟羽兽毛及皮等作衣。众庄严具者。谓耳镮手镯项圈臂钏等。彼国男女以此庄严也。裸形者。谓赤体无衣披覆故。佛言。如是等人不名受具。此亦因世讥呵。故禁不听。
五得少分法。律云。不与沙弥戒而受具戒。众僧得罪故。
释 此谓受者。至诚无疑。故成受具。紊制躐等。过责师家。准律十僧。皆犯越毗尼罪。
第二所对有七。一结界成就。以结界不成。羯磨无所依故。
释 已上但明能受之人。此明所对有七内复兼三。一者谓界为所依。一切僧法为能依。若所依不成就。则一切能依皆不成就故。律云。若大界众有不同意者。听界外别结小界授戒。为令羯磨有所依托故。
二有能秉法。僧以白四圣教。非法众者不合秉故。
释 谓受具羯磨。是法王金口。自颁成善之法。须一往持戒。知法者方能秉宣。若纵知羯磨。自不清净。难容白唱。犹宣天子之敕。岂用有过之臣哉。
三僧数满足。非谓头数满十。毗尼母云。和尚二阿阇黎并须如法。七僧为证。皆清净明晓故。律云。若无和尚。若十众不满。如不满数中所明。皆不成就故。
释 此正明中国十人受具。然十中亦有遮听。非谓人数满十而已。故引母论释明。于三师云竝须如法。于七证云皆清净明晓。此乃译文互兼。分则语殊。合则义同。若非清净明晓之人。于十师僧。一无堪任。按增一揵度中。佛言。比丘成就五法。应授人大戒。知威仪戒。知增净行。知波罗提木叉。知白知羯磨(反上五法不应授)。复有五法。应授人大戒。知犯。知忏悔。知犯。已忏悔清净。知白。知羯磨(反上五法不应授)。复有五法应授。知有难法。知无难法。知白。知羯磨。满十岁(反上五法不应授)。岂但数满。不知法者不听。即是如法腊不满十。亦遮故。第二分受戒揵度云。若无和尚。若十众不满。不名受具。如不满数中所明者。谓十诵中。睡眠乱语。愦閙坏心。如是等人不成受戒足数。此文所以总结云。皆不成就故。嗟今或悬像受具。礼过去僧为师。或遥请临坛。以未面者作证。味斯律检。宁不思欤。
四界内尽集和合。律云。更无方便得别众羯磨故。
释 于作法时。先鸣槌集众。僧中请师。次入戒场。礼佛登坛。待众出已。方秉羯磨。由请在大界。所以集众而授在戒场。所以羯磨场界非一。畔各有分。葢遵斯制。故不索欲。若处无戒场。即在大界受具者。准后差人问缘时。应先和僧索欲。不得例场。不索欲也。
五有白四教法。毗尼母云。羯磨如法故。
释 母论云。羯磨不成者。或言语不具。亦前后不次第。说不明了。羯磨成者言语具足。前后次第说亦明了。今云如法者。谓成也。
六资缘具足。律云。若无衣钵。若借他衣钵。竝非法故。
释 若论比丘资缘道具。应有六物随身。谓三衣。一钵。尼师坛。漉水囊也。今始登坛乞戒唯衣钵。是其正缘全则听受。阙则当遮。故律制授时。两处严审。四飜重诘。若无衣钵形类白衣。僧相莫显。若借衣钵受。已还主。仍同自无。迩来牢笼。新学私听借。已登坛公故。问而应事。沿习倍多。革非有几。
七佛法时中。毗昙论云。若至法灭。一切结界受戒。皆失没故。
释 此叙时庆慎也。佛法时中者。谓今虽未面覩相好。亲闻妙法。幸而能依律。结界受戒。为僧利生。是名末运善住。正法佛后。岂摄难中。宜当庆慎。须知遭际难逢也。准论。若至末法灭尽之时。欲求结界受戒。皆不可得。由世无真僧。毗尼隐没故。
第三发心乞戒。律云。若受戒人自不称名。不称和尚名。教乞而不乞。若眠醉瞋恚。若无心受。皆不得戒故。
释 发心者。虽多生受熏。善因自具。非藉外缘。无由感发。此以见闻为缘。见者谓自阅经教。信戒功能。及见诸善知识。或幽居兰。若清雅行丰。或法幢高显。弘化德重。以是见乐发心。闻者谓虽自不阅教。及见他人。然闻读诵讲演。通赞持戒。为修行本。以是闻乐发心。既发心已。依投明师。乞受戒法。于正授受时。须自称名。识师尊讳。一心谛受。如渴思饮。若应言不言。教乞不乞。不识师名。不采法音。心散神驰。念无正信者。皆不得戒。故引律证之。其眠醉瞋恚。于前别众义中明矣。
第四心境相应。或心不当境。或境不称心。或心境俱不相应。竝非法故。
释 心境相应者。此以二义释之。一唯内。二兼外。唯内者。此心即第六散位。独头意识也。此识缘受所引色。谓不对五根。缘五尘境。是缘五根受。过五尘境也。所以将秉白四。感发戒体。和尚先为开导。缘境发心。若开导明了。受者闻解已。所缘与开导。无异戒体。同境徧周。是为心境相应。若开导之境周徧。而能缘之心下劣。是为心不当境。若受者之心广大。而开导之境偏局。是为境不称心。若受者发心未真开导。不契机宜。是为心境俱不相应也。兼外者。若坛仪整肃。作法精严。十师清净可恭受者。发心至诚。是为心境相应。若仪式草率。作法无规。以不喜者。临座为师。受戒人心存异念。是为心不当境。境不称心。若无心糅。入受众作法。多违制意。是为心境俱不相应。故总结云竝非法故。
第五事成究竟。始从请师。终于受竟。前后无违。得名办事。正授戒体。前具八法。
△初明请师法
律云弟子无师教授。故造作非法。佛言。当立和尚。弟子看和尚。当如父母想。敬重相瞻视。又病比丘无人看。故便置命终。佛言。当立弟子。应共相敬重瞻视。便得正法久住。增益广大。和尚看弟子。当如儿想。
释 此引受戒揵度。造作非法者。谓多犯威仪故。教授者。谓自谙法律。威仪躬行。复能教诲后学。令彼闻记于心。如教而行。故立和尚。以统摄之。弟子者。梵语室洒。谓学在我后名弟。解从师生名子。古以和尚弟子。称云师资。谓师有匠成之能。学者具资。禀之德资。则舍父从师。敬师如父。师之谦让。处资如弟。彼此敬重。互相瞻视。正法得以久住增益广大者。实由师资相摄。财法两济。日新业进。行久德固。若师无率诱之心。资阙奉行之志。二彼相舍。不互敬瞻。则妄流鄙境。欲令僧尊道重。广大法门。安可得尔。故先引缘。俾知制意也。
善见云。以初不请故。后便违教。佛制令请也。若依本律。请法不在僧中。今依十诵僧祇。令受戒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一一头面礼僧足。然后请之。
释 此引律明请。证法有据。今唯依科释义。其加仪登坛。须阅三坛传戒正范。
当偏袒右肩。脱革屣。右膝著地。合掌教如是请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