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十二

●忏六聚法篇第九之二

○续三忏偷兰遮法

罪缘两种。初明独头偷兰有三差别。如破法轮僧。盗四钱。盗僧食等。名上品。

释 偷兰遮罪名虽一。犯缘两种。初明独头偷兰者。拣非从生。乃别自犯。亦名自性偷兰遮。此独头有上中下三品。就上品亦分三。初破法轮僧者。由本发心为破僧而得。僧若不破。其罪可忏。僧若破。罪不可忏。二盗四钱者。西域四大钱。准此方六十四文小钱。以初起盗心。唯盗如是而。三盗僧食者。谓信檀供僧一切饮食。此属现前十方僧故。若众未用私心窃餮。多则一饱。少则入咽。皆名盗僧食。而云等者。按僧祇律云。若瞋恚破守持应量器。破守持三衣。破世尊塔。破众僧房。有瞋恚。俱摄上品。然中破世尊塔。得偷兰遮罪。业行罪报多苦于余。此谓上品独头三种。

若破羯磨僧。盗三钱以下。互有衣相触等。名中品。

释 此明独头中品三种。初破羯磨僧者。谓背和异部。居同法分。于一界中别作羯磨说戒。盗三钱以下者。谓盗三钱。或盗二钱。本念不盗四五钱物。互有衣相触者。此乃僧残。第二谓有隔。有隔相触。何以不摄从生。而名独头。由本意不作无隔相触受欲乐。但作是尔等者。复于一身上分触。此谓中品独头三种。

若恶心骂僧。盗一钱。用人发。食生肉血。裸身著外道衣等。名下品。

释 恶心骂僧者。谓比丘以慈修身。须谦敬德。若怀瞋恚。出言麤犷。触辱僧伦。非水乳众。故所制之。盗一钱者。准此土十六小钱。事物虽微。于戒不应。用人发者。轻他遗体故。食生肉血者。无慈助瞋故。著外道衣者。谓一切显异惑众。非缁色如制之衣。俱名外道衣也。而云等者。如母论中。畜石钵。剃阴上及腋下毛。皆是下品偷兰遮。此谓下品独头三种。

二明从生者。十诵云。从初篇生重。应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轻。二篇生重。应界外四比丘众中悔。若僧残生轻。一比丘前悔。

释 界外四比丘众中悔者。彼律云。出界外。今略出字。由此罪劣前胜后。有异于余故。忏时是僧而托别。非三同伦。是佛开听。不得以余例此。今引十诵。分别初二篇轻重者。然此从生轻重不易度判。应须熟究。作持有据。准萨婆多论云。于初篇婬戒中。若男形将入女形未还失精。犯重偷兰。若入少许还。不问失不失。尽犯重偷兰。若二根黄门非人畜生亦尔。若死女坏半行婬。若生死女非处行婬。皆犯重偷兰。

于盗戒中。若自起盗心。欲取五钱上。至物所选择取四钱。犯重偷兰。若起盗心取四钱。至彼选取四钱。离本处。犯重偷兰。若自盗教人盗僧物四钱。犯重偷兰。若比丘入比丘所拔房。犯重偷兰。若盗取非人物五钱上。犯重偷兰。天与畜生物亦尔。

于杀戒中。若执刀欲杀人。至彼人所。刀若著身。不问浅深。命未断。得重偷兰。若欲杀人作坑。若人堕中。勇健便出坑。得重偷兰。若堕坑不死。亦重偷兰。若以杖打刀。不随手死。十日应死。后更有他打。即随死。此打死者。犯波罗夷。先打者得重偷兰。若比丘遣比丘使杀人。彼至以刀著身。不问浅深。二俱犯重偷兰。

于妄语戒中。若不诵阿含。言诵阿含。非阿毗昙师。言是阿毗昙师。非持律自言持律。实非坐禅。实非阿练若。自言坐禅。自言阿练若。尽得重偷兰。此是初篇生重也。

初篇生轻者。论云。于婬戒中。欲作重婬。若起还坐。轻偷兰。发足趣女。未捉还。及捉失精。乃至共相呜抱。其形露。将入还不失精。皆轻偷兰。二形黄门非人亦如是。

于盗戒中。欲取五钱上。初始发足。步步轻偷兰。若选择取三钱还。轻偷兰。始心欲取四钱。取二三钱还亦尔。若遣使取他物。当教时轻偷兰。若盗僧物。若曳不离僧房。轻偷兰。

于杀戒中。初持刀欲杀人。步步轻偷兰。若作坑杀人。作竟轻偷兰。若遣使杀人。教云若来者杀。而受使者。彼人去时杀。比丘得轻偷兰。若杀用刀而用杖。若不如本教。更异方便者。尽轻偷兰。

于妄语戒中。若无习诵。一一言习诵。凡为利养说者。尽轻偷兰。此是初篇生轻偷兰也。

二篇生重者。论云。于初戒中。若有欲心弄不失精。得重偷兰。若教他比丘时。有欲心。彼受教弄失。教者重偷兰。失者得本罪。

于第二戒中。若有欲心。手初近女人身。得重偷兰。若是女疑非女。摩者得重偷兰。若女作女想。身触彼璎珞具。欲心受乐。得重偷兰。

于第三戒中。若有欲心。说麤恶语。一一不了了。得重偷兰。麤恶语作麤恶想。重偷兰。

于第四戒中生重。同第三戒。

于第五戒中。若自受语往彼。不还报。重偷兰。若闻语往不还报。重偷兰。若与语而不受。便往彼说还报。重偷兰。

第六戒中。作房若余一抟泥。在未竟之时。皆重偷兰。

第七戒生重。同第六戒。

第八第九戒中。若以瞋恚心至彼谤。说不了了。重偷兰。除四事。更以无法谤亦尔。以八事谤尼亦尔。

其后四戒中。若作白二羯磨竟。不舍者。三重偷兰。此是二篇生重也。

二篇生轻者。论云。于初戒中。若有欲心。初将弄手至形还。得轻偷兰。

第二戒中。若有欲心。欲趣女人所。摩触受欲乐。去时步步轻偷兰。若触女人衣具。心中有欲乐。近将摩还。轻偷兰。

第三戒麤恶语中。若指印遣使作相。令彼女人知者。一一教使。轻偷兰。麤恶语作麤恶语疑。轻偷兰。

第四戒生轻。同第三戒。

第五戒中。作媒嫁若遣书。字字轻偷兰。作相令知。虽未至彼。一一轻偷兰。

第六戒中。若平地时。封地作相时。从第二抟泥未竟还。尽轻偷兰。

第七戒生轻。同第六戒。

第八第九中。若以瞋恚心。欲谤清净者。初发足至前人所。步步轻偷兰。

其后四戒中。若集僧一白竟舍者。一轻偷兰。作白一羯磨竟舍者。二轻偷兰。此是二篇生轻也。

萨婆多论云。忏法与波逸提同。前独头偷兰忏法亦准从生。上中下忏法。

释 此引论例法也。诸部所制。偷兰无异忏法。唯萨婆多论云。与波逸提同。然同中复有不同者。若僧残生轻。及独头下品。应在一比丘前悔。此则与波逸提同。所以首篇但对首纲目内列忏偷兰遮法也。言不同者。若是初篇生重。及独头上品。应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轻二篇生重。及独头中品。应界外四比丘众中悔。此乃众法对首法。是与忏尼萨耆波逸提同。非但对首法也。详思作持失传。例法卒难晓了。今故准忏列法。

△对僧乞忏法

若犯初篇生重并上品独头者。应一切僧中忏。如常鸣槌集僧。彼犯者应至僧中。偏露右肩。脱革屣。跪地合掌。作如是乞言。

受忏主诘问覆等小罪。及正忏本罪。皆同上无异。

非 人非。谓过四或减等。

法非。谓问和答事等。

事非。在界不出等。

余四合具。

△对一比丘忏法

若犯二篇生轻。并下品独头者。应至一清净知法比丘所。其请主及忏罪俱如上。然托处不局。有人听别。

前续释三忏。因法阙而不载。后依文列法。若目有而法无。并至文自显。

○忏波逸提法

悔通僧别。故前列三十。唯据对首。后列九十。由贪慢财事轻重二心。故分二位。忏舍两据也。

释 波逸提戒比丘制有一百二十。篇居第三。聚开为四。此文初二句标舍堕。次二句标单堕。然罪是一。而分前后三九者。前三十由多贪财物。业心则重。后九十因慢教犯事。业心则轻。故结集者。类分二位。九十唯忏其愆。法但对首。三十兼舍其财。悔通僧别。准律所明。忏舍两据。

○前忏舍堕

佛言。犯舍堕衣。不得遣与人作三衣。作波利迦罗衣。若数数著用衣。若净施应舍。然后作净。此尼萨耆衣。当舍与僧。若众多人若一人。不得别众舍。若舍不成舍。得突吉罗。故知三种忏法。又犯通僧别界分二所。并委详思。

释 犯舍堕衣者。乃三十之首戒。并第三过一月衣戒。详明止持中。今但约过畜有犯而言。此衣不得作真实净施。不得作受持三衣。不得作余杂碎衣。不得数数著用故坏。不得作展转净施。应如法舍。然后作二种净施。梵语尼萨耆。翻云舍。若舍此衣时。当舍与僧。设僧数不满。当舍与众多人。谓三比丘。或二比丘。若无二三比丘。当舍与一比丘。制局住处。随人多少。若有僧舍与三二一比丘。若有三比丘舍与二一比丘。若有二比丘舍与一比丘者。舍不成舍。以突吉罗罪治之。故知三种忏法。其中又犯通僧别众。界分二所。并须委详思之。事法施必相应也。

○僧中忏法

要须五人以上为受忏者。僧中舍堕有于三种。初明舍财。谓离罪缘。中明舍心。谓离罪因。后明舍罪。除生死业。此之三舍忏法宗途。义类通赡。

释 此僧中忏法。要须五人以上。于中请一人为受忏主。余者须满僧数。若不满数。不得行此法也。今文先标三舍。俾晓成济之用。苟昧其一。反招违教之尤。大约犯戒。外依五尘境以为罪缘。内起贪取心而为罪因。因缘和合。所作业成。报感三涂。苦倍世刑。故令先舍罪缘。缘既不著。心亦无贪。贪心既灭。罪报无由。生死业苦故能除断。今此三舍诚为三十忏法之宗途。义类通足矣。

△初明舍财

三十舍中。乞绵作衣畜货三宝。此之三戒不对于僧。余者皆并通三境。今擿取数犯者。以为标首。舍法有三。初五长之物。二离受衣。余杂舍等。办定三说。将往僧中。

释 此明舍中之差别也。乞绵作衣者。若犯第十一杂野蚕绵作新卧具。此应舍。若以斤斧细斩和泥涂壁埵。律云。卧具乃衣之都名也。畜货者。金玉曰货。若犯第十九种种卖买宝物三宝者。若犯第十八自手捉钱若金银。此畜货捉宝应舍。若有信乐守园人或优婆塞当语言。此是我所不应。汝当知之。此三戒。一是自坏舍。二是对俗舍。不对于僧。舍罪应忏。余者二十七戒。若有犯者。并通三境。今擿取数犯者列法。乃故畜长衣。以为标首也。准二十七舍法。有三殊故。初五长之物。谓第一过畜十日衣戒。第三过畜一月衣戒。第二十八急施衣过后畜戒。第二十一畜长钵戒。第二十六过畜七日药戒。是为五长也。二离受衣。谓第二若三衣中。离一一衣异处宿戒。第二十九后月离衣过六夜戒是也。余杂舍等。除上三七是也。比丘于此三十中。若有犯者。欲乞忏冀净。如制舍财。先须办定三说。然后将往僧中。

佛言。舍与僧时。持往僧中。偏袒右肩。脱革屣。向上座作礼。互跪合掌。应作如是舍言。

释 是中舍文唯三。戒条念七。随犯入文。准此为式。然列一三五八四字者。是明犯缘之开遮也。宣祖虑恐后来比丘但知畜长有十日之限。及衣财不足者听一月之法。而不知时非时中开遮久近犯缘多种。故出此四字于舍文。使后人详知开遮。以便行用。不致漏过干制也。一三五是开条。八乃遮制。一者谓夏安居竟。无功德衣比丘。开十日之常限。听一月中得畜长物。更过则犯。此是舍堕之第三戒。三者谓夏三月安居未竟。开前十日得受急施衣。若过前受过后畜皆犯。此是舍堕之第二十八戒。五者谓夏安居竟。有功德衣比丘。开五月中得畜长物。过期即犯。八者谓八事失功德衣。畜长即犯。此是遮制。其八事失衣。如前受功德衣中所明。然畜长开遮差别虽广。一三五八四字全收。则见删繁取要。用文之妙。无过于祖也。自买得一事衣者。于杂舍中。且标自受钱宝买得衣犯舍堕一事明舍。其余杂舍等准犯随牒。

若知数者。随多少言之。若衣财众多。乃云不忆数也。唯除三衣一种。以必有数。若衣财多处并随处舍。然后忏罪。由通染犯故也。乃至罪名多小具明牒。准律如此。不可疑作。

释 若衣财多处等。谓所畜衣财若多处寄者。并须随处一一尽舍。然后总乞忏悔。罪俱蠲除。倘有一处不舍。纵忏罪皆不灭。物处虽异。由通一贪染心犯故。所以忏不能清净也。罪名多少具明牒者。若犯一事牒一罪名。若犯多事牒多罪名。无容𢘙恫。恐堕相似非中。准律如此。不可疑作。疑作者。义借虞书。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之谓也。

△中明舍心

萨婆多云。一者衣舍。罪忏悔。畜心不断。当日明日得本异财。并犯由心染故。二者衣舍罪未悔畜心断者。若即日得本财异财。犯突吉罗。

释 本财。谓是先所希得者。异财。谓是意外不求者。若衣舍。罪说悔。畜心不断者。谓贪心相续。畜念犹存。于本日或明日。更得本异衣财。是后衣与前衣边得舍堕。由通染故犯。若衣舍。罪尚未悔。畜心断者。谓诃贪绝求于即日。复得本异衣财。犯突吉罗。由事无间隔法。越毗尼故。

今按诸律论。舍堕还财。并由僧量。不自专。或永弃舍。或永入僧。或还本道俗。或通施七众。如律本斩坏入库之例等是也。故舍心决。曾无顾缘。若还本财。事同新得。如法说净。净应本白法。

释 此引律论明法无紊也。圣制舍堕还财。乃剪贪却爱。罄垢雪愆。少有黏带。业蒂犹存。并由众僧量度施为。不任于专主拟议。永弃舍者。如捉宝戒。五分律云。僧应白二。差一比丘作弃金银及钱人。彼比丘应弃此物著坑中。或流水中。或旷野中。不应志处是也。永入僧者。如杂野蚕绵作具戒。五分律云。应舍与僧。不得舍与余人。僧用敷地。除舍比丘。余一切僧随次坐是也。还本道俗者。如索衣六反戒。若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立不得衣者。从所得衣价处。语言还取是也。通施七众者。如捉宝戒。僧祇律云。若犯舍堕物。僧中舍不得还。彼比丘僧亦不应分。若多者应著无尽物中。无尽物中。谓十方僧物库中。准此但通施出家五众。而云七者。后人录写之误。如律本斩坏入库之例等是也。此句复以本律。例其他宗。证明并由僧量之义。是故舍心决。曾无一念顾恋前缘。若还本财。事同新得。即应如法说净著用。随自因缘。其说净法。应依本律文白之。

今此律宗。言非虗设。既舍与僧。心亦无系。故律本云。若不还衣。若著用破坏。受作三衣。但犯突吉罗。止是失法之罪。

释 此明律制不虗物舍无主。所以僧若不还衣等。但犯突吉罗者。止是失悮还法之罪。

△舍罪法

佛言。彼舍衣竟。即于僧中忏悔。

○乞忏悔法

准律本后文出。当作是乞。

释 此谓忏罪之法。准律本第一分中。如后文所出。先当作是乞也。

释 忏悔则安乐者。此有三仪。一因安乐。谓持戒知非。律名智人。以身居有漏。心等凡流。宿习既深。现熏易发。而能具惭说露。诚意洗愆。犹浣故衣。垢尽仍洁。毗尼作法亦复如是。不为众远。不杂于众。故得安乐。二华报安乐。谓五净。三增未强。不历恶途。权受天福。故得安乐。三果报安乐。谓无漏三学为因。有余涅槃是果。涅槃永离诸患。不受后有。故云忏悔则安乐也。若犯罪覆藏。则二报无由。三途必往。故云不忏悔不安乐也。忆念犯发露知而不敢覆藏者。正显自言。非他所举。愿忆我清净戒身具足者。是乞恳前人为作证语。戒身即戒体。无染无缺。为曰具足。由清净具足故。得同僧羯磨布萨也。受忏主令自责心生厌离者。此是律中自言治罪之法。律摄云。凡犯戒有五因缘。一无羞耻心。二无敬教心。三情怀放逸。四禀性痴钝。五忘失正念。今令自责如是等心。当生厌离。慎勿复起。以犯圣制。彼自答云尔者。乃深慙痛责立誓之言。纵过失命因缘。誓不再犯也。

○还衣法

佛言。彼舍堕衣应还比丘。若不还者犯罪。还法有三。谓五长等有缘者展转还。非五长者即应即座还。若无缘五长者明日还。明了论中令一宿间故。义须分识。

释 即座还者。西域集僧就地敷座。此方无论座立。但众未散。应即还衣。

△初即座转付法

佛言。若众僧多难集。此比丘有因缘事。欲远行者。应问言。汝此衣物与谁。随彼说便与。是中有一月衣急施衣过后畜长钵残药长衣。此五长戒。依此法还之。

释 准此缘。一为界广众多。各有行业。集会时难。二为自有缘事。急欲远行。不克住此。故尔开听。彼此成办。令无妨覊。僧应问言。汝此衣物。现前众中。欲与谁人耶。随所说者便应与。若是一月衣等五长戒。并依此法还之。作如是语。

请忏悔主法。其文如上所说。忏悔主应为分别罪名及种与相也。名谓六聚差别。种谓畜长离衣三十事异。相谓一多不同。故律云。一名多种住别异。

释 名谓六聚差别者。一四波罗夷。二十三僧伽婆尸沙。三从生偷兰遮。四一百二十波逸提。五四可呵。六一百众学法。然此名合则唯五因。令忏主分别审察。所以从开而论。故为六也。种谓畜长离衣三十事异者。种即罪种自性。以犯染之心不一。则此罪种自性。非彼罪种自性。若扩而推之。则六聚罪种。亦各有异相。谓一多不同者。相即所犯之罪相。有犯一戒得一罪。或犯一戒有多罪。故引律云。一名多种住别异。此出第三分人揵度。佛言。若犯僧残。知日数不知日数。知覆藏不知覆藏。知等覆不知等覆。一名多种自性非自性住别异也。

佛言。若犯僧残罪乃至突吉罗。知覆藏。应先教作突吉罗忏。后如法忏。故知前须委问。然后教悔。

释 前于但对首纲目中。列云旨露六聚法。乃准此立名。并摄下二种忏法也。

○明忏罪法

若按舍堕具足八品。突吉罗二品。根本从生。如后所列。覆藏合有六品。初二品覆本堕生。中二品覆著用不净衣生。后二品覆僧说戒默然生。并经初夜二夜。以去为率。

△先忏从生罪

其八品小小罪。应总请一忏悔主。文同波逸提。唯以突吉罗忏悔主为异。次正忏悔覆藏罪。

释 而云请一人为主文同上法。其中小品。著用全无。余覆随有。准实先忏。

非 一人非。谓请忏所向遮简等。

二法非。谓白词增三错漏等。

三事非。谓所犯疑似未决等。

后四准常。

○忏突吉罗法

佛言。若故作者。犯应忏突吉罗。又犯非威仪突吉罗。若不故作。但犯突吉罗。律本具明故悮二心。唱言两罪条别。诸师不披律部。但以五忏为宗。遂即雷同。一槩轻重。共同忏荡。且五忏明义。止是别时偷兰及堕。有无多少。立法非一。理须显明。凡语难依。圣言易信。

释 律本正文云。佛言。若故作犯。应忏突吉罗。以故作故。犯非威仪突吉罗。而云应忏突吉罗者。是所犯之本罪。正犯本罪。以故作故。失僧仪体。兼犯非威仪突吉罗。此谓同时从生。犯则别立罪名。忏则同时随灭也。若不故作。但犯突吉罗者。律本中一百众学法。具明故悮二心。唱言求悔。两罪条别。而律学诸师自不披研律部。沿习除弃。五忏为宗。遂即雷同。一槩轻重。共同忏荡。且五忏所明之义。止是初二篇从生偷兰中。须识别时独头。第三篇堕内知有舍无舍。三九多少犯异。所以立法非一。然此突吉罗。岂特本犯详分。故悮并通。诸戒亦尔。理须显明。故下引律以证。凡语难依。圣言易信也。

故毗尼母云。若故作者。对一人说忏悮。作者责心。忏此则与律扶同。何得故执。如律诃责揵。度及明了论萨婆多等。各有明据。非唯抑度。义须谨依。余有从生根本九品不同。并如上准酌例取。

释 非唯抑度者。谓非唯抑他所行。而自私度矜显。义既准制如斯。须当谨依奉持。九品不同者。谓本悮犯及余八品并如上。一一酌量。以例取忏法涤之也。

○正明忏仪

律并无文。准用前法。理通除灭。前明故作者。先请忏主云。

释 此乃九十事之第七向俗说罪戒中。除僧羯磨是也。今无此事。为知开缘。故仍续附。

○护钵法

释 此准白二纲目。今依律续入。乃三十事之第二十二戒。畜钵减五缀不漏。更求新钵为好故。尼萨耆波逸提。彼比丘应往僧中舍。展转取最下钵。与之令持。乃至破应持。今续此护钵法。先有与钵白二法。行钵单白法。法则依律列续。仪当准义加行。

△初明与钵法

释 此法摄二十七还衣中之一也。先应舍请忏罪呵责立誓。如是诸法并同前。其间异者不开舍与。众多人一人应舍与。此住处僧亦无即座展转。直付二种还法。若舍钵除罪。上座应众中告言。明日集僧与钵。但本律义显文缺据。僧祇律云。令一人于僧中唱。诸大德(某)时分各持本所受持钵来。若不唱者犯越毗尼罪。若诸比丘更受下钵持来。亦得越毗尼罪。文作是唱。次朝鸣槌。时诸比丘各将自受持钵囊盛。随挂赴集。

律中。佛言。此比丘钵。若贵价好者应留置。取最下不如者与之。应白二羯磨与。

释 由犯戒业心原是贪好。今制留好与下。正为尽洁此心也。僧时集。应如常序腊而坐。上座索欲问缘。答云。与钵羯磨。复问众中谁能羯磨。有者答云。(某甲)堪能。长老既能。当如律作法。彼起礼上座毕。上座以先日所舍钵付之。彼接钵。复本位而坐。如是白云。

释 若众僧不取彼钵。可将彼钵。仍复还之。其文改云。以此钵还与(某甲)比丘。余词无异。白羯磨者。起座以钵与彼比丘。令彼捧钵。跪于上座前。上座依律为说护钵法。

佛言。彼比丘守护此钵。不得著瓦石落处。不得著倚杖下。及倚刀下。不得著悬物下。不得著道中。不得著石上。不得著果树下。不得著不平地。不得一手捉两钵。除指隔中央。不得一手捉两钵开户。除用心。不得著户阈内户扉下。不得持钵著绳床木床下。除暂著。不得立荡钵。乃至足令破。不应故坏钵。不应故令失若坏。不应作非钵用。根本部云。若乞食时以有犯钵。盛好囊中。守持者置之余囊。此比丘持有犯钵。所有行法不依行者。得越法罪。如上一一教。上座应与彼比丘言。如是行法。皆佛亲宣。汝一一能奉行不。彼答云奉持。令彼起礼僧足。众僧各以囊盛钵挂肩。如常威仪散去。

非 法非。谓白秉乖制。护行不宣等。

事非。谓集赴无钵等。

余非准前。

○制不往学家法并解

续 此准白二纲目。今依律续入。由四可呵之第三戒发起。律云。时有居士家。夫妇俱得信乐。为佛弟子。得见谛。于诸比丘。无所爱惜。乃至身肉。诸比丘至家。种种供养。故令贫乏。愚俗讥嫌。佛言。听僧与此居士作学家白二羯磨。应如是作。僧集索欲问缘。答云。与作学家羯磨。差秉法者。如是白。

毗尼作持续释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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