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第八

缘 尊者迦罗。常坐禅思惟。时城中乞食易得。迦罗作是念。何为日日乞食疲苦。宁可食先得者。后得食当持还。即如所念为之。诸比丘于食时。不见迦罗。疑是命终远行等。后见乃问知其故。白佛结戒。

释 宿食者。今日受至明日。于诸比丘皆不清净。

相 比丘尼波逸提。不犯者。宿受食有余。与父母及作人等。后从彼边乞得。

十诵律云。大比丘未手受而共宿者。名曰内宿。噉者突吉罗。手受举共宿者。名残宿食。噉者波逸提。

先自取果。后从净人受而食。突吉罗。

有二种触食。食无罪。一清净比丘误触。二破戒比丘无惭愧触。

天食过中可食。可七日受。

根本尼陀那云。所余饼果。持与求寂。明旦还得食之。若有希望心。与时恶作。食时犯堕。若总无希望心。不犯。

目得迦云。若病者贫。设是残触酥油。服之无犯。

苾刍行路。令求寂持路粮。亦得为其擎举擎下。又诸苾刍道行。应持粮者。既无俗人。又无求寂。应劝施主。施主亦无。应自持去。后见俗人。共换而食。换处亦无。分为两分。告俗人曰。汝取一分。彼既入手。应告彼曰。汝取我食。我取汝分。换易而食。此复难求。于第一日。应须绝食。明日如有授人。受取而食。若无授者。自取一彪拳许食之。至第三日。还无授者。食二彪拳。至第四日。复无授人。随情自取饱食无犯。于后路粮罄尽。见有熟果堕地。应取作净。受而食。若净人难得者。受应食。授者亦无。应可自取作北洲想而食。树上果熟未落地者。应自上树摇振令堕。自取而食。如上开者。并为难缘。若无难时。悉皆制断。

善见律云。若多比丘共行。唯一小沙弥。比丘各自担粮。至食时。各自分分。沙弥得分。语比丘言。今持沙弥分与大德易。得。复与第二座易。展转乃至众多。食皆无罪。若沙弥不解法。比丘自持食分与沙弥展转易。得食不犯。

萨婆多论云。若食是佛腊。面门腊。自恣腊。虽先捉。后买得食。无想故。无罪。

证 根本杂事云。佛告阿难。无容得有住其家内食残宿食。证阿罗汉。无容得有阿罗汉。诸漏尽。处白衣家。食残宿食。

辩 问。沙弥不食残宿食者。得证阿罗汉果。若证阿罗汉果。须受具不。答。八种比丘中。虽有破结使比丘。然佛灭后。必以白四羯磨为宗要。故沙弥设证无学。但可即时受具。不俟年满二十。未有不登坛受具者也。

○三十九自取食戒。此是遮罪。大乘比丘同学。

缘 摩诃男释种。供僧药。恭敬上座。施与好者。求亦与。不求亦与。六群诣其家故求难得药。报言。有者当与。无者当诣市买与。六群即以有爱及妄语诃之。摩诃男因不复供僧药。故制。复以缘开常请等。

释 四月者。夏四月。病者医所教服药也。常请者。其人作如是言我常与药。更请者。断后复更请与。分请者。持药至僧伽蓝分与。尽形寿请者。其人言我当尽寿与药。请有四种。或夜有限齐。药无限齐。或夜有限齐。药有限齐。夏四月应受。或夜无限齐。药有限齐。或夜无限齐。药无限齐。随施时应受。

僧祇律云。或夏四月。或冬四月。或春四月。檀越请不必定。或四月。或一月半月。期满。不得更索。若请前食。不得索后食。请后食。不得索前食。药及余物亦尔。若言尽寿受我四事供养。尔时得随意索。

相 过受。咽咽波逸提。比丘尼波逸提。余三众突吉罗。

十诵律云。索得。波逸提。不得。突吉罗。索诃梨勒等苦药。得不得。尽突吉罗。

律摄云。四月未竟。请粗食。更求好者。得恶作罪。食便得堕。请好食。更索粗者。索时恶作。食时无犯。

善见律云。檀越施药。应作药用。不得作食用。与油乞苏。犯突吉罗。

附 五分律云。若人施僧药。执事比丘应问。为留聚落中。为著僧坊内。若言留聚落中。须时。应语我须如是药。为我办。勿使乏。若言留僧坊内。应白二羯磨。差五法比丘。不随爱恚痴畏。知药非药者。作守僧药人。彼应以新器盛呵梨勒。阿摩勒。鞞醯勒。毕䟦罗。干姜。甘蔗糖。石蜜。若器不漏。应盛酥油蜜。应持物结口。题上药名。若病比丘须者。应欢喜与。若病者自知须此药。应自取服。若不知。应问医。若无医。应问二师。我如是如是病。应服何药。若二师不知。应取药再三服。不差。复取余药服。

○四十八观军阵戒。大乘同制。

缘 起自六群。故制。

释 与衣者。净施衣也。净施有二种。一真实净施。言此是我长衣。未作净。今为净故。与长老作真实净。二展转净施。言此是我长衣。未作净。今为净故。与长老。彼应语言。长老听。长老有是长衣。未作净。今与我。为净故。我便受。受。问言。欲与谁耶。报言。与某甲。彼应语言。长老有是长衣。未作净。今与我。为净故。我便受。受。与某甲。此衣是某甲所有。汝为某甲故守护持。随意用。

相 是中真实净施。应问主然后取著。展转净施。语不语随意。比丘尼波逸提。余三众突吉罗。

根本律云。受他寄衣。后不问主。辄自著用。波逸底迦。若亲友物。彼闻用时心欢喜者。无犯。

辩 按根本律。与今四分旨趣兼殊。此则为能施者制戒。彼则为受寄者防愆。虽各不相侔。然理应双护也。

附 五分律云。不应净施与五种人。一不相识。二未相谙悉。三未相狎习。四非亲友同师。五非时类(年太老迈为非时。未曾出家为非类)。复有二法不应净施。一不能赞叹人。二不能与人作好名称。复有二法。一不能受人重物净施。护如有。二有重物。不能净施彼用不恨。复有二法。一不知彼在世不。二不知彼在道不。若比丘独住。有长衣。应作遥指净施。若三衣中须有所易。应偏袒右肩。脱革屣。𧿟跪。捉衣。心生口言。我此某衣若干条。今舍。如是三说。然后受所长衣。亦如前法。心生口言。我此某衣若干条。受。如是三说。如是受。所舍之衣。应净施。复如前法。心生口言。我此长衣。净施某甲。从彼取用。若不须易受者。所得长衣。应即如是净施。独净施法。至十一日。复应如前法。心生口言。我此长衣。从某甲取还。然后更如前法受持净施。若对人净施。应作展转净施。如前法捉衣言。我此长衣。于长老边作净施。彼应问。长老此衣。于我边作净施。我持与谁。答言。于五众中随意与之。彼即语言。我今与某甲。长老若须。从彼取用。好爱护之。彼以此事语所称名比丘。比丘恐犯长衣。不取受。佛言。不应语所称名比丘。

○六十衣不坏色戒。大乘同制。

缘 起自六群比丘。故制。

相 想疑等六句可知。比丘尼波逸提。余三众突吉罗。不犯者。不知有虫。若有粗虫。触水使去。若漉水饮。

根本律云。知[麸-夫+少]蜜糖油醋浆乳酪饼果等物有虫而受用者。皆得堕罪。

律摄云。有五种眼。不应观水。一患疮眼。二睛翳眼。三狂乱眼。四老病眼。五天眼。齐几许时应观水。谓六牛车回转之顷。若顺河流。一度观水无虫。齐一拘罗舍。随意饮用。然须中间无别河入。若不流水及逆流河。一度观时。齐一寻内得用。有五种净水。一僧伽净。二别人净。三滤罗净。四涌泉净。五井水净。若知彼人是持戒者。存护生命。纵不观察。得彼水时。饭用无犯。凡一观水。始从日出。迄至明相未出。咸随受用。

僧祇律云。虫者。非鱼鼈等。谓小小倒孑诸虫。乃至极微细形。眼所见者。不应以天眼看。亦不得使暗眼人看。下至能见掌中细文者。得使看水。不得太速太久。当如大象一回顷。若水中虫极细。不得就用洗手面及大小行。若檀越家请食。应问漉水未。若言未漉。应看前人是可信者。教令漉水。若不可信。莫语令漉伤虫。比丘应自漉用。虫水著自器中。应问从何处取水。随来处。还送虫水泻中。若先取水处远。见有池水七日不消尽者。以虫水著中。若无池。当器中盛虫水持来养之。俟天大雨有暴流。以虫泻中。作是言。汝入大海去。若道中行。知井水有虫。不得持汲水灌器绳借人。若池水汪水有虫。不得唱言长老此水有虫有虫。令前人生疑不乐。若前人问。此水无虫不。应答言。长老自看。若知识同师者。应语言。此水有虫。当漉用。

附 第四分云。不应无漉水囊行乃至半由旬。若无应以僧伽棃角漉水。

五分律云。亦听畜漉水筒。用铜铁竹木瓦石作之。以细衣缦口。不听用粪扫衣。

根本杂事云。以绢系君持口。细绳系项。沉放水中。抬口出半(若全沉口。水则不入)。待满引出。仍须察虫。但是绰口瓶瓨。无问大小。以绢缦口。随时取水。极是省事(君持亦云军迟。此翻瓶也。南海寄归云。净瓶用瓦瓷。须受二三升者。放净处。净手捉。触瓶任用铜铁。放触处。随手捉)。缁门警训云。漉囊乃行慈之具。济物之缘。大行由是而生。至道因兹而尅。

证 僧祇律云。波罗脂国。有二比丘共伴。来诣舍卫问讯世尊。中路渴乏无水。前到一井。一比丘汲水便饮。一比丘看水。见虫不饮。饮水比丘问言。汝何不饮。答言。世尊制戒不得饮虫水故。彼复劝言。长老但饮。勿令渴死不得见佛。答言。我宁丧身不毁佛戒。遂便渴死。饮水比丘渐到佛所。佛问汝从何来。又问汝有伴不。彼即具以事答。佛言。痴人。汝不见我。谓得见我。彼死比丘。先见我(十诵律云。彼持戒者。不饮便死。即生三十三天。得天身具足。先到佛所。礼足闻法。得法眼净。受三归依。故曰先见我也。根本律中其事亦同)。若比丘。放逸懈怠。不摄诸根。虽共我一处。彼离我远。彼虽见我。我不见彼。若有比丘。在海彼岸。能不放逸。精进不懈。敛摄诸根。虽去我远。我常见彼。彼常近我(此约界论远近也。若约世论。则放逸人。虽生圣世。不异末法。不放逸者。虽生末世。不异正法。佛身真常。本无出世及与灭度。愿豪杰之士。莫起像法法灭尽想而自委弃。誓当精进不懈。敛摄诸根。严净毗尼。勿轻小罪。常如面奉慈颜。亲承明诲。修持不。当见灵山一会俨然未散也)

○六十三故恼他戒。大乘同学。

缘 䟦难陀数犯罪。向一亲厚比丘说之。令勿语人。后二人共鬬。彼比丘即向余比丘说其所犯。余比丘问知其由。白佛制戒。

释 粗罪者。四弃。十三僧残。

相 小食知。食后说。乃至初夜知。中夜说。突吉罗。中夜知。后夜欲说而未说。明相出。波逸提。覆余罪。自覆粗罪。覆余人粗罪。尽突吉罗。比丘尼覆尼弃罪。波罗夷。覆尼僧残。波逸提。余三众突吉罗。不犯者。先不知。或无人可向说。或命难梵行难。

十诵律云。见他罪。向一人说便止。若闻若疑。不须说。

僧祇律云。不得趣向人说。当向善比丘说。若彼罪比丘凶暴。或依王力大臣力凶恶人力。起夺命因缘。伤梵行者。应作是念。彼罪行业。必自有报。彼自应知。喻如失火。自救身。焉知余事。无罪。

附 第三分云。内有五法应举他。以时。不以非时。真实。不以不实。有益。不以减损。柔软。不以粗犷。慈心。不以瞋恚。

第四分云。佛告优波离。身威仪不清净。言不清净。命不清净。寡闻不知修多罗。寡闻不诵毗尼。言辩不了。喻若白羊。是不应举他罪。若诸法具足。应以时以法举他罪。又复此比丘有爱恭敬于我。则应举罪。或无爱有恭敬。或无恭敬有爱。应举。或虽无爱敬。能令舍恶就善。应举。或彼有所重比丘尊敬信乐者。能令舍恶行善。应举。若都无者。僧应都舍置驱弃。语言。长老。随汝所去处彼当为汝作举作忆念作自言。遮出罪遮说戒遮自恣。譬如调马师。恶马难调。即合缰代驱弃。如此比丘。不应先从其求听。即此是听。

萨婆多摩得勒伽云。天眼举他罪。突吉罗。天耳亦如是。

○六十五授戒不如法戒。大乘比丘同学。

缘 十七群童子先为亲友。最大者年十七。最小者年十二。共求出家。诸比丘与受大戒。不堪一食。夜半患讥。大唤啼哭。佛闻故问。阿难具答。而结此戒。

相 和尚若知若疑。与受戒。三羯磨竟。波逸提。二羯磨竟。三突吉罗。一羯磨竟。二突吉罗。白竟。一突吉罗。为作方便乃至集僧。尽突吉罗。众僧若知若疑。一切突吉罗。比丘尼波逸提。不犯者。先不知。信受戒人语。若傍人证。若信父母。受戒疑。听数胎中年月。或数一切。十四说戒以为年数(半月半月说戒。每年共有二十四次。白月及大黑月。皆十五日说戒。黑月若小。则十四日说戒。一年仅有六次是十四日说戒。当有十八次是十五日说戒。今以权巧方便。皆约十四日说戒以算月数。则每年省出一十八日。十年便有百八十日。倘其人是十九岁。共省三百四十二日。又可算作一年。即可名为满二十岁矣)。受戒犍度云。若得阿罗汉。即名受具足。

律摄云。若近圆时。年实未灭。而作满想。后有亲友报云不满。应数胎月月。若满者善。若不满者。退为求寂。更受近圆。不尔则成贼住。若年满十九。作二十心而受近圆。后经一年。亲友来见。报云不满。或自忆知不满。或年十八而受近圆。后经二岁。同前忆知。斯等皆名善受。正教难逢。是开听故。

○六十六发起诤事戒。大乘同制。

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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