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故畜(众多若干)长衣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是衣与(某甲)比丘(某甲)。比丘当还此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故畜(众多若干)长衣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僧今持此衣与(某甲)比丘。(某甲)比丘当还此比丘。谁诸长老。忍僧持此衣与(某甲)比丘。(某甲)比丘当还此比丘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持此衣与(某甲)比丘。(某甲)比丘当还(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故离僧伽黎宿(余二衣乃至回僧物。并准著)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此衣还(某甲)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故离僧伽黎宿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僧今持此衣还(某甲)比丘谁诸长老。忍僧持此衣还(某甲)比丘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还(某甲)比丘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作白文中赘云。余二衣乃至回僧物并准著。著者补也。所以于止持内三十舍衣还法等。一一佥示云此作持中详明者。葢准上舍。并斯羯磨随事改补。牒名任用。余文皆同无异。
其七非简过。于初篇已明。故于三九法中。不复再示也。
○对四人已下对首法
释 此目双标。作时制别。文中准例。兼僧列法。唯显对首。
若向四人忏者。舍财文同于上。忏罪须口和三人不得用单白。还财得作直付。羯磨如上。
释 僧有四满数。前明五人以上。是后三种僧。此向四人忏者。是第一种僧也。舍财文同上者。现前四人。应称僧舍。忏罪须口和不用单白者。一人受忏。三缺非满。还财得作直付者。忏罪既讫。一三足数。是故羯磨如上白二。此谓准例兼僧。于下正显众法对首法也。
佛言。若欲在三比丘前忏悔者。应至三清净比丘所。如前忏法。具修威仪。作如是舍言。
请忏悔主法。其文如上所说。忏悔主应为分别罪名及种与相也。名谓六聚差别。种谓畜长离衣三十事异。相谓一多不同。故律云。一名多种住别异。
释 名谓六聚差别者。一四波罗夷。二十三僧伽婆尸沙。三从生偷兰遮。四一百二十波逸提。五四可呵。六一百众学法。然此名合则唯五因。令忏主分别审察。所以从开而论。故为六也。种谓畜长离衣三十事异者。种即罪种自性。以犯染之心不一。则此罪种自性。非彼罪种自性。若扩而推之。则六聚罪种。亦各有异相。谓一多不同者。相即所犯之罪相。有犯一戒得一罪。或犯一戒有多罪。故引律云。一名多种住别异。此出第三分人揵度。佛言。若犯僧残。知日数不知日数。知覆藏不知覆藏。知等覆不知等覆。一名多种自性非自性住别异也。
佛言。若犯僧残罪乃至突吉罗。知覆藏。应先教作突吉罗忏。后如法忏。故知前须委问。然后教悔。
释 前于但对首纲目中。列云旨露六聚法。乃准此立名。并摄下二种忏法也。
○明忏罪法
若按舍堕具足八品。突吉罗二品。根本从生。如后所列。覆藏合有六品。初二品覆本堕生。中二品覆著用不净衣生。后二品覆僧说戒默然生。并经初夜二夜。以去为率。
△先忏从生罪
其八品小小罪。应总请一忏悔主。文同波逸提。唯以突吉罗忏悔主为异。次正忏悔覆藏罪。
余词同上。此并据有犯者言之。上来从生。根本律合前后两忏。不出正文。今义准诸忏。理例可解。故立正仪想。无疑滥之也。
释 此文决例法之疑也。谓上来以从生根本八品小罪。依律合会。宜当前后两忏。然虽不出正文。由犯则本始。忏则从先。今义准诸忏法。理顺无乖。例行可解。故立正仪想阅攻者。自无疑拟滥厕之。论所谓必彼俱无则理通决例者是也。
○忏根本罪法
应对前忏主言。
余文如上僧中。乃至呵治立誓还衣诸法并准前条。其犯舍财。已用坏尽。必委种相。及九十事并同忏悔。
释 其犯舍财等者。谓犯舍堕财。日久已经。著用坏尽。必随所犯。种相一一说露罪。与九十事并同。故须忏悔。前于舍心中。唯明衣已。舍罪忏悔。畜心不断衣。舍罪未悔。畜心断者。未明衣已坏尽罪。并畜心未舍。所以足成三义舍堕之法。靡不罄矣。
○忏后堕法
大同三十中。唯无财舍为异。若忏前品从生八种。或有或无。如新衣过量。著用并犯。理须准忏。如妄语掘地无因而犯。亦不必并通。宜随犯多少。称实前忏。不得在根本。后以佛制在前。若忏根本别众得开。不得同三十。
释 此中九十事若忏。前品从生八种小罪。须知有无不得妄指也。如新衣过量者。此句总标。内摄第六十得衣不染戒第八十五绵贮床褥戒第八十七坐具过量戒第八十八疮衣过量戒第八十九雨衣过量戒第九十佛衣等量戒。如是六事犯者并通著用。其第八十四作床过最戒第八十六骨牙针筒戒。但犯用而无著。余者八十二事如妄语掘地等。著用无因。不必并通。宜应随犯多少。称实发露。俱在前忏。若忏此根本堕罪所托界二。别众得开。不同三十。悔通僧别也。
其请忏悔主文如上说。若心正忏悔本罪。文少有别应言。
释 而云请一人为主文同上法。其中小品。著用全无。余覆随有。准实先忏。
非 一人非。谓请忏所向遮简等。
二法非。谓白词增三错漏等。
三事非。谓所犯疑似未决等。
后四准常。
○忏突吉罗法
佛言。若故作者。犯应忏突吉罗。又犯非威仪突吉罗。若不故作。但犯突吉罗。律本具明故悮二心。唱言两罪条别。诸师不披律部。但以五忏为宗。遂即雷同。一槩轻重。共同忏荡。且五忏明义。止是别时偷兰及堕。有无多少。立法非一。理须显明。凡语难依。圣言易信。
释 律本正文云。佛言。若故作犯。应忏突吉罗。以故作故。犯非威仪突吉罗。而云应忏突吉罗者。是所犯之本罪。正犯本罪。以故作故。失僧仪体。兼犯非威仪突吉罗。此谓同时从生。犯则别立罪名。忏则同时随灭也。若不故作。但犯突吉罗者。律本中一百众学法。具明故悮二心。唱言求悔。两罪条别。而律学诸师自不披研律部。沿习除弃。五忏为宗。遂即雷同。一槩轻重。共同忏荡。且五忏所明之义。止是初二篇从生偷兰中。须识别时独头。第三篇堕内知有舍无舍。三九多少犯异。所以立法非一。然此突吉罗。岂特本犯详分。故悮并通。诸戒亦尔。理须显明。故下引律以证。凡语难依。圣言易信也。
故毗尼母云。若故作者。对一人说忏悮。作者责心。忏此则与律扶同。何得故执。如律诃责揵。度及明了论萨婆多等。各有明据。非唯抑度。义须谨依。余有从生根本九品不同。并如上准酌例取。
释 非唯抑度者。谓非唯抑他所行。而自私度矜显。义既准制如斯。须当谨依奉持。九品不同者。谓本悮犯及余八品并如上。一一酌量。以例取忏法涤之也。
○正明忏仪
律并无文。准用前法。理通除灭。前明故作者。先请忏主云。
律云。作是白已名余语。若僧未白。作如是说者。尽突吉罗。若白已如是语者。一切波逸提。
非 人非。谓治者不现前等。
事非。谓戏说不故等。
余非准前。
○触恼法
续 此准单白网目。今依律续法。缘由前作余语已。后故触恼众僧。唤来不来。不唤便来等。佛言。自今已去。听僧白已。名此比丘触恼。如常集问答云。与触恼羯磨。当作是白。
律云。若未白唤来不来等。尽突吉罗。若白竟作。如是一切尽波逸提。若上座唤来不来。突吉罗。
简非准上。
○差说麤罪法
续 此准白二纲目。今依制续法。律本提婆达多为利养破僧。故恶心害佛。复将教阿阇世害父。世尊告诸比丘可差。舍利弗告诸白衣大众。若提婆达多所为事者。非佛法僧事。是提婆达多所作。应白二羯磨差。差时索欲问缘。答云。差使羯磨。作是白言。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今差舍利弗比丘。向白衣大众。说提婆达多所为事者非佛法僧事。当知是提婆达多所作。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差舍利弗比丘。向诸白衣大众。说提婆达多所为事。非佛法僧事是提婆达多所作。谁诸长老。忍僧差舍利弗比丘向诸白衣大众说提婆达多所作。非佛法僧事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舍利弗比丘。向诸白衣大众。说提婆达多所作事非佛法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乃九十事之第七向俗说罪戒中。除僧羯磨是也。今无此事。为知开缘。故仍续附。
○护钵法
释 此准白二纲目。今依律续入。乃三十事之第二十二戒。畜钵减五缀不漏。更求新钵为好故。尼萨耆波逸提。彼比丘应往僧中舍。展转取最下钵。与之令持。乃至破应持。今续此护钵法。先有与钵白二法。行钵单白法。法则依律列续。仪当准义加行。
△初明与钵法
释 此法摄二十七还衣中之一也。先应舍请忏罪呵责立誓。如是诸法并同前。其间异者不开舍与。众多人一人应舍与。此住处僧亦无即座展转。直付二种还法。若舍钵除罪已。上座应众中告言。明日集僧与钵。但本律义显文缺据。僧祇律云。令一人于僧中唱。诸大德(某)时分各持本所受持钵来。若不唱者犯越毗尼罪。若诸比丘更受下钵持来。亦得越毗尼罪。文作是唱已。次朝鸣槌。时诸比丘各将自受持钵囊盛。随挂赴集。
律中。佛言。此比丘钵。若贵价好者应留置。取最下不如者与之。应白二羯磨与。
释 由犯戒业心原是贪好。今制留好与下。正为尽洁此心也。僧时集已。应如常序腊而坐。上座索欲问缘。答云。与钵羯磨。复问众中谁能羯磨。有者答云。(某甲)堪能。长老既能。当如律作法。彼起礼上座毕。上座以先日所舍钵付之。彼接钵已。复本位而坐。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钵破减五缀不漏。更求新钵。犯舍堕。今舍与僧。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此比丘钵。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钵破减五缀不漏。更求新钵。犯舍堕。今舍与僧。僧今与此(某甲)比丘钵。谁诸长老。忍僧与此(某甲)比丘钵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此(某甲)比丘钵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若众僧不取彼钵。可将彼钵。仍复还之。其文改云。以此钵还与(某甲)比丘。余词无异。白已羯磨者。起座以钵与彼比丘。令彼捧钵。跪于上座前。上座依律为说护钵法。
佛言。彼比丘守护此钵。不得著瓦石落处。不得著倚杖下。及倚刀下。不得著悬物下。不得著道中。不得著石上。不得著果树下。不得著不平地。不得一手捉两钵。除指隔中央。不得一手捉两钵开户。除用心。不得著户阈内户扉下。不得持钵著绳床木床下。除暂著。不得立荡钵。乃至足令破。不应故坏钵。不应故令失若坏。不应作非钵用。根本部云。若乞食时以有犯钵。盛好囊中。守持者置之余囊。此比丘持有犯钵。所有行法不依行者。得越法罪。如上一一教已。上座应与彼比丘言。如是行法。皆佛亲宣。汝一一能奉行不。彼答云奉持。令彼起已礼僧足。众僧各以囊盛钵挂肩。如常威仪散去。
非 法非。谓白秉乖制。护行不宣等。
事非。谓集赴无钵等。
余非准前。
○制不往学家法并解
续 此准白二纲目。今依律续入。由四可呵之第三戒发起。律云。时有居士家。夫妇俱得信乐。为佛弟子。得见谛。于诸比丘。无所爱惜。乃至身肉。诸比丘至家。种种供养。故令贫乏。愚俗讥嫌。佛言。听僧与此居士作学家白二羯磨。应如是作。僧集索欲问缘。答云。与作学家羯磨。差秉法者。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某)城中一居士家。夫妇得信。为佛弟子。财物竭尽。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作学家羯磨。诸比丘不得在其家受食食。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城中一居士家。夫妇得信。为佛弟子。财物竭尽。僧今与作学家羯磨。诸比丘不得在其家受食食。谁诸长老。忍僧与彼居士。作学家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彼居士作学家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忏六聚法篇第九之二
○续三忏偷兰遮法
罪缘两种。初明独头偷兰有三差别。如破法轮僧。盗四钱。盗僧食等。名上品。
释 偷兰遮罪名虽一。犯缘两种。初明独头偷兰者。拣非从生。乃别自犯。亦名自性偷兰遮。此独头有上中下三品。就上品亦分三。初破法轮僧者。由本发心为破僧而得。僧若不破。其罪可忏。僧若破已。罪不可忏。二盗四钱者。西域四大钱。准此方六十四文小钱。以初起盗心。唯盗如是而已。三盗僧食者。谓信檀供僧一切饮食。此属现前十方僧故。若众未用私心窃餮。多则一饱。少则入咽。皆名盗僧食。而云等者。按僧祇律云。若瞋恚破守持应量器。破守持三衣。破世尊塔。破众僧房。但有瞋恚。俱摄上品。然中破世尊塔。得偷兰遮罪。业行罪报多苦于余。此谓上品独头三种。
若破羯磨僧。盗三钱以下。互有衣相触等。名中品。
释 此明独头中品三种。初破羯磨僧者。谓背和异部。居同法分。于一界中别作羯磨说戒。盗三钱以下者。谓盗三钱。或盗二钱。本念不盗四五钱物。互有衣相触者。此乃僧残。第二谓有隔。有隔相触。何以不摄从生。而名独头。由本意不作无隔相触受欲乐。但作是尔等者。复于一身上分触。此谓中品独头三种。
若恶心骂僧。盗一钱。用人发。食生肉血。裸身著外道衣等。名下品。
释 恶心骂僧者。谓比丘以慈修身。须谦敬德。若怀瞋恚。出言麤犷。触辱僧伦。非水乳众。故所制之。盗一钱者。准此土十六小钱。事物虽微。于戒不应。用人发者。轻他遗体故。食生肉血者。无慈助瞋故。著外道衣者。谓一切显异惑众。非缁色如制之衣。俱名外道衣也。而云等者。如母论中。畜石钵。剃阴上及腋下毛。皆是下品偷兰遮。此谓下品独头三种。
二明从生者。十诵云。从初篇生重。应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轻。二篇生重。应界外四比丘众中悔。若僧残生轻。一比丘前悔。
释 界外四比丘众中悔者。彼律云。出界外。今略出字。由此罪劣前胜后。有异于余故。忏时是僧而托别。非三同伦。是佛开听。不得以余例此。今引十诵。分别初二篇轻重者。然此从生轻重不易度判。应须熟究。作持有据。准萨婆多论云。于初篇婬戒中。若男形将入女形已未还失精。犯重偷兰。若已入少许已还。不问失不失。尽犯重偷兰。若二根黄门非人畜生亦尔。若死女坏半行婬。若生死女非处行婬。皆犯重偷兰。
于盗戒中。若自起盗心。欲取五钱已上。至物所选择取四钱。犯重偷兰。若起盗心取四钱。至彼选取四钱。离本处。犯重偷兰。若自盗教人盗僧物四钱。犯重偷兰。若比丘入比丘所拔房。犯重偷兰。若盗取非人物五钱已上。犯重偷兰。天与畜生物亦尔。
于杀戒中。若执刀欲杀人。至彼人所。刀若著身。不问浅深。命未断。得重偷兰。若欲杀人作坑。若人堕中。勇健便出坑。得重偷兰。若堕坑不死。亦重偷兰。若以杖打刀刺。不随手死。十日应死。后更有他打。即随死。此打死者。犯波罗夷。先打者得重偷兰。若比丘遣比丘使杀人。彼至以刀著身。不问浅深。二俱犯重偷兰。
于妄语戒中。若不诵阿含。言诵阿含。非阿毗昙师。言是阿毗昙师。非持律自言持律。实非坐禅。实非阿练若。自言坐禅。自言阿练若。尽得重偷兰。此是初篇生重也。
初篇生轻者。论云。于婬戒中。欲作重婬。若起还坐。轻偷兰。发足趣女。未捉已还。及捉已失精。乃至共相呜抱。其形已露。将入已还不失精。皆轻偷兰。二形黄门非人亦如是。
于盗戒中。欲取五钱已上。初始发足。步步轻偷兰。若选择取三钱已还。轻偷兰。始心欲取四钱。取二三钱还亦尔。若遣使取他物。当教时轻偷兰。若盗僧物。若曳不离僧房。轻偷兰。
于杀戒中。初持刀欲杀人。步步轻偷兰。若作坑杀人。作竟轻偷兰。若遣使杀人。教云若来者杀。而受使者。彼人去时杀。比丘得轻偷兰。若杀用刀而用杖。若不如本教。更异方便者。尽轻偷兰。
于妄语戒中。若无习诵。一一言习诵。凡为利养说者。尽轻偷兰。此是初篇生轻偷兰也。
二篇生重者。论云。于初戒中。若有欲心己弄不失精。得重偷兰。若教他比丘时。己有欲心。彼受教弄失。教者重偷兰。失者得本罪。
于第二戒中。若有欲心。手初近女人身。得重偷兰。若是女疑非女。摩己者得重偷兰。若女作女想。身触彼璎珞具。欲心受乐。得重偷兰。
于第三戒中。若有欲心。说麤恶语。一一不了了。得重偷兰。麤恶语作麤恶想。重偷兰。
于第四戒中生重。同第三戒。
于第五戒中。若自受语往彼。不还报。重偷兰。若闻语往不还报。重偷兰。若与语而不受。便往彼说还报。重偷兰。
第六戒中。作房若余一抟泥。在未竟之时。皆重偷兰。
第七戒生重。同第六戒。
第八第九戒中。若以瞋恚心至彼谤已。说不了了。重偷兰。除四事。更以无法谤亦尔。以八事谤尼亦尔。
其后四戒中。若作白二羯磨竟。不舍者。三重偷兰。此是二篇生重也。
二篇生轻者。论云。于初戒中。若有欲心。初将弄手至形还。得轻偷兰。
第二戒中。若有欲心。欲趣女人所。摩触受欲乐。去时步步轻偷兰。若触女人衣具。心中有欲乐。已近将摩还。轻偷兰。
第三戒麤恶语中。若指印遣使作相。令彼女人知者。一一教使。轻偷兰。麤恶语作麤恶语疑。轻偷兰。
第四戒生轻。同第三戒。
第五戒中。作媒嫁若遣书。字字轻偷兰。作相令知。虽未至彼。一一轻偷兰。
第六戒中。若平地时。封地作相时。从第二抟泥未竟已还。尽轻偷兰。
第七戒生轻。同第六戒。
第八第九中。若以瞋恚心。欲谤清净者。初发足至前人所。步步轻偷兰。
其后四戒中。若集僧一白竟舍者。一轻偷兰。作白一羯磨竟舍者。二轻偷兰。此是二篇生轻也。
萨婆多论云。忏法与波逸提同。前独头偷兰忏法亦准从生。上中下忏法。
释 此引论例法也。诸部所制。偷兰无异忏法。唯萨婆多论云。与波逸提同。然同中复有不同者。若僧残生轻。及独头下品。应在一比丘前悔。此则与波逸提同。所以首篇但对首纲目内列忏偷兰遮法也。言不同者。若是初篇生重。及独头上品。应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轻二篇生重。及独头中品。应界外四比丘众中悔。此乃众法对首法。是与忏尼萨耆波逸提同。非但对首法也。详思作持失传。例法卒难晓了。今故准忏列法。
△对僧乞忏法
若犯初篇生重并上品独头者。应一切僧中忏。如常鸣槌集僧。彼犯者应至僧中。偏露右肩。脱革屣。跪地合掌。作如是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