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广佛华严经疏卷第十一(入第五经)

△七叹佛十力功德。一颂一力。下诸经文屡明十力。是佛不共之德。佛佛等有。菩萨缘此发心。梵行品云。复应修习一一力中。有无量义。□应[言*恣]问。故不可不知。然大般若五十三。显扬第四。对法第十四广辨。

今略以七门分别。一立意。二释名。三自性。四作业。五次第。六差别。七释文。然了其名。则知作业。对文料拣。差别易见。故将作业差别。并释别名。并于释文中显。

今初立意者。智论意云。显佛大人。有真实力。令外道心伏。二乘希向。菩萨倣之。能成办大事。终获其果。故须辨之。

如来唯一诸法实相智力。此力有十种用。故说为十。谓于十境皆委悉正知故。

由时品类。相续分别。有无量力。度人因缘。故但说十。足办其事。谓以初力知可度不可度。次业力知有障无障。以定力知味著不味著。以根力知智多少。以欲力知所乐。以性力知深心所趣。以至处力筹量众生解脱门。以宿命力分别先所从来。以生死力分别生处好丑。以漏尽力知众生得涅槃。佛以此十。度生审谛。故但说十。

第二释名。初总后别。今初总名。力者。能摧冤敌义。不可屈伏义。故说名力。瑜伽云。与一切种。饶益一切有情。功能具相应。故毕竟胜伏一切魔冤。大威力故。说名为力。对法云。善除众魔。善记问论。故十名力。十者是数。带数释也。

别名至文当释。

三自性者。瑜伽五十七云。佛具知根。慧根为体。对法论云。若定若慧。及彼相应诸心心所为性。菩萨地总以五根为性。统其文义。应具六种。一最胜体。故决择分中慧根为性。二引生体。对法兼定。三克实体。菩萨地云。五根为性。由慧胜故。且说十方慧为自性。所以言。处非处等智力。不言信进等力。四相应体。对法兼取相应心法。四蕴为性。五眷属体。五蕴为体。定共道共无漏色等。助为体故。此虽无文。理必应尔。遮犯戒垢。助摧冤故。六依此经融一切法。以为其性。无碍法界理应尔故。

四作业者。即是辨相。至文当显。

五次第者。诸文或有前却。各有所由。此文所列次第。与十住全同。净行品则界在解前。梵行品禅定解脱当其第三。宿命居天眼之后。余同此次。瑜伽四十九及智论二十七。亦禅居第三。余同此次。

且依论明次第者。智论云。初力为总。余九为别。于初力中。分别有九。故初一力通知万法。下九展转开之。谓初令知因缘果报。故起业力。次烦恼故缚。净禅定解脱故解。令去缚就解。次根有利钝。钝者为有造业。利者为不生。故集业由善恶二欲。成上下根。此二种欲由二种性。以有种种性因缘故。行二种道。谓善道恶道。次知其过去。审彼未来。次方便坏其因缘。果报相续。故说漏尽。瑜伽乃有多门次第。广如第五十说。

上来依论次第。而今禅居第七者。二论梵行为对自业。有离欲不离欲。故禅居第三。此经十住为对徧趣行。有清净不清净。故居第七。若习欲成性。即界居欲后。若由性起欲。则界居欲前。若执常者。先说宿住。若为执断。先辨天眼。余无别理。故经论皆定。

六差别者。谓此十力展转相望。亦有差别。亦无差别。至文当明。

七释文。然此经宗异义皆融摄故。一一力中具摄十力。乃至包尽法界。是以宿命乃云智包三世。天眼则见尽法界。非唯见尽。佛眼如空。即是法界。非唯智包。亦能毛孔顿现业力。即观法性。岂唯但是有为。约门有殊。故他宗不坏。

△文十。初是处非处智力。

大方广佛华严经疏卷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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