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句。谢前请后。心即指前见性。小乘虽知身是无常。但一向迷见为眼。同身坏灭。今虽乍领。即是不动之心。然迷混之久。实无智辩以自发明。此见如何不与色身同灭。故求佛发明之。
△二匿王别请此。以别除断见。乃是旁兼。故科别请。然以王发起者。有二意。一以就王之老相易示变迁。二以显身之无常。至贵不免(问佛指根性。正意元为改权宗生灭之因。以立成佛真因地心。何暇且破凡夫最浅断灭之见。答权小钝滞固可矜怜。凡外迷沦犹宜哀救。况丧本受轮。祸孽莫甚于断见。佛慈平等。故因此处可以警悟。乃兼与除之非正为也。此方名教多言。人死灵随气散。无复存者。是为大惑。请沉玩于斯焉)分为四科。一教前邪惑。
迦旃延。此云剪发。毗罗胝。此云不作。外道六师之二。说道不同。皆以断见为主。涅槃多义。而犹以不生灭为要义。得涅槃者。一性恒常。远离生灭。今反以身死性即断灭为涅槃。真邪说也。盖匿王未闻佛教。先受此惑矣。
△二教后仍疑。
据除断见麤惑。则此有漏。似惟指于界内凡夫二乘有学。若辨见性真常。则虽小乘四果别教三贤。亦须普指。以彼自来未明见性是真常心故。
△二如来征显不灭。分三。一显身有变。又二。一略彰变灭。又曲分三。一征定必灭。
此虽如来令其详叙肉身念念迁谢之相。将欲显后见性全无迁谢。然亦可以为观身无常之厌。然权小厌之。取灰断果。求变易身。乃其旧见。今令依圆人见解。不离根中。顿领常性而已。显身有变已竟。
△二指见无变。分四科。一征定不知。
圆音有三不可思议。一者殊方异类皆同本音。二者大小浅深随解皆益。三者有缘隔远皆同目前。疑根者。缘心真心。两持不决。根心难拔。故求佛拔之。无上道。即阿耨菩提。如人惑于岐路。导师指之。方可决一而归。
△二如来破显二心。破谓破缘心。显谓显见性也。分二。一破缘心有还。又分三。一先破所缘之法。即现说法音也。不舍缘心深故。既全为于重法故。须破法非真。而缘心自舍矣。分三。一法说。
缘心之缘攀缘也。法缘之缘尘缘也。以法音即声尘摄。故亦非真。若落纸墨。更是色尘。末句正出非真之故。法性者真理也。圆师云。教诠真理。理是众生之心。故知妙明心地。方是真理。岂可即执声教为真理哉。
△二喻说。又分二。一因法观心喻。
言汝之迷心迷教。及迷教心体相。亦如亡月亡指及亡明暗者。无以异也。先破所缘之法已竟。
△二正破能缘之心。拣前先破。方拔不舍缘心之根柢。非正破缘心故也。分三。一正破缘声之心。拣后缘色等。俱为兼带。以但因不舍缘佛声教之心而起破也。又二一纵言离声当有。
总承上六处缘心。各随本尘而生。亦随本尘而灭。如影随人。元随何人。而来者。亦即还隐何人而去。故云有还。云何为主者。言但是暂止便去之客。何以为无去无来常住之主人乎。破缘心有还一科已竟。
△二显本心无还。此中专显真心无去无来常住为主。大异缘虑客心暂止便去。所以令阿难决定舍客而取主人翁矣。分二。一阿难求示无还。
此比上科。更容易言。当我不见之时。汝若不能见我之见体。此更不消费力辩之。自然我见非物矣。何以故。可见尚然非物。而况不可得见。岂犹同于物相乎。是知二科本来简捷如此。智者详之。辩定非物已竟。
△二结成自性。
此科是转显正义。言汝见我时。若一定。只是汝见而非我见。彼我分明。曾无坏乱。是人分也。末二句。遂例云。有情与有情。尚不混滥。则汝见性虽周徧一切诸物。有情无情。判然逈别。何至混成诸物而非汝之自性耶。
△四责疑自性。
自疑真性者。本是自性。而疑混于物也。性汝不真。取我求实者。言真性在汝。自不信其为真。而取吾言。以求其实。迷之甚也。显见不杂已竟。
△七显见无碍。无还不杂二科。已示其必为自性。而不杂科中。兼明体之周遍。遂复疑之。以为真性。当有定体。何无一定周徧真我。应得自在。何乃动被物碍。佛释斯疑。故有此科无碍之示也。分二。一阿难疑见不定而有碍。又三。一蹑上疑端。
此且略翻第四成碍。以作下科总标之辞。转物者即以小摄大。以大入小。小中现大。大中现小等。诸玄门妙用也。盖十玄门。惟佛究竟故。能此即同如来矣。其惟直显无障碍之大用。下二科方乃四重详番。
△二明自在无碍。又分为二。一体自在。
此科从二重能所而来。盖约见而成者也。言彼见性若果实是我心。主宰于我。令其外见万物。内见自身。则无别分辩之。疎者。既是于我而分别有实之。亲者反非是我。亲疎倒换。不免背亲向疎之过矣。
△三引佛言反正其失。
言见性既在身心之前。又能内见自身。即同物能见我。然物能见我。佛前已斥其谬。今何不为谬乎。不依孤山将见性转成万物以释物能见我。彼盖惑于下文佛约万物以辩见性。而云然也。不知下有别意。请详下解自知。
△四求如来开示。
问意虽多。惟此在前。是其谬本。故佛下但破一前相。而诸疑尽释矣。
△二辩定本无是非。分二。一以无是非发其疑。又四。一辩无是非。此中大段。虽似易明。而其句意参差。须申明之。夫据能辩义边。有即物。有离物据所辩法边。有是见。有非见。然经文用义以辩法。或单或双。至文指之。又分为二。一无是见。此双用即离。而单遣是见也。又三。一如来问。又曲分为二。一纵成决其可指。
此盖双举见与诸物。言其即如文殊。但惟一体。所以无是见而亦无非见也。一体即菩提妙净明体耳。辩定本无是非已竟。
△三教出是非之法前欲晓以无是非之故。故从二妄合成一真。乃于一真。总喻而总合。今欲教以出是非之法。故从一真起为二妄。乃于真妄别喻而别合。上有法喻合之三科。今亦准下。复分为三。一曲显真妄二相。
觉谓真性。缘即万法。总言徧十方界者。领上不混无碍二科中见性周徧。而不遗不分二科。更领见性与万法同体周徧。故成此徧义也。湛然常住者。领上不动无还二科。性无生灭。领上不灭一科。总摄之而成此常义也。
△二蹑之起疑。又二。一疑滥于外计。
承上可见。二月非实。惟揑是其根元。灯轮本无。惟眚乃其病本。夫既彻底虗妄。凭何说其即离。又既离即皆非尤见彻底虗妄矣。盖眚与无明。皆如揑也。灯轮身境。皆如二月也。例之易见。别业妄见已竟。
△二同分妄见。又分三。一先以征起。
觉所觉眚。即上觉缘二字。觉非眚中。即上非眚二字。意谓觉本是真。眚本是妄。未觉眚时。觉常堕于眚中。才觉是眚。觉早出于眚外。故别业中。许多发挥。只为成就此二句。意在显其真本超脱。释前迷闷之情也。
△二转释前语。
番上见闻觉知虗妄病。而了前二种颠倒见妄也。盖二种见妄。正无明深惑。即业果由之以起。乃生死亲因也。灭除之者。即后耳根圆通中。断二执。证三空。穷至生相。而惑道竝尽矣。三道既尽。齐此属于反妄。
△二即觉。又分二。一极证二果。
以前尘问者。对前尘而辩问也。语兼因缘者。验旨趣之相关也。言此本是世间之义。汝乃泥之而疑菩提心亦和合耶。菩提既带证字作佛果。亦可心字。仍指本觉。盖佛果依本觉心而始证故。本觉即是证菩提之心。
△二别为破斥。分二。一破和。和者如水和土之类。又分二。一举法标列。
可见曰相。见相可辩者。言所见之相分明可辩也。即指所对明相而言。言彼明相虽分明可辩。若言见与之杂。何有交杂之相可见乎。不可释辩为分。以可分即堕非和也。而况理实不可分乎。
△二不具和体。实质曰体。又分二。一离即双绝。
首三句。总是非即意。首句又是非即空。而次二句。又是非即水也。然因水尚疎。谓因彼生此。如父子非一。水性即亲为自体。非水性者。谓非水一定之性也。末句。非离意。总番三句也。
△二分文各破。又二。一非即空水。又分二。一非即空。
孤山曰。瓶喻妄业。空喻妄识。业牵识走。如瓶擎空行。舍身受身。如饷他国。愚谓但约现身。尤益日用。身即喻瓶。空乃喻识。千里万里。但是身之往来。识常不动。以总摄藏识识海周徧矣。
△二就喻详辩。又二。一标非来入。
△三显见不灭。此示常义。分三。一会众领悟更请。又二。一叙述众悟。又曲分三。一得悟安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