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第四十二卷论
第九品者。名为集散品。即是命说分中第三大分。从此下去。始明善吉承命正说波若。就正说文中。大有四分。初从此品相行品约品。此之三品。然三解然门明说波若。第二从句义品已下。去至缚解品。是就人大。就于波若。已知大法故。名为大人。第三从摩诃衍品已下。去讫至会宗品。有七品经文。次就于法大。已说波若。以为大人所知。故名大法。第四从十无品及无生品。生此之二品。初明除生。后明遣法。故约遣相门。以明波若。经云不见诸法集散。而今言集散品者。□□□法师释中论意云。实为破生。而名生品。破于因缘。□名因经品者。□影法师。涉释此经意云。此举所治以为品目。举能治以置经名。故云尔也。
尔时慧命须菩提白佛言已下。是第一大分三品中。第一约三解脱门。明于波若。就此初分第一品中。复有三分来意。并是论主自科。此初第一上就请示门。以明谦让门以明波若。第二从复次世尊已下。明善吉正说。次不住门。明于波若。第三从第四十三品已下去。亦之第三正明波若体相。就初嫌让门中。复有二意。一云我不觉不得菩萨已下。就于生空以明波若。世尊我不得一切诸法集散已下。次就法空以明波若也。当说。
世尊我不得一切法集散已下。即是第二就于法空。以不住门明于波若。此中经文下。论主虽彼作种种义释集散及不住等义。至论其意。品云诸法。无生故无集。无灭故无散义也。
或当有悔者。既其皆是三假施说。菩萨与字悉不可得。实无菩萨。我若说有菩萨言是菩萨。而为说波若者。我之所说。则违实法相。得妄语罪。或当有悔。则于我说无功。我今宁谈其实。说无菩萨。则[穴/俱]合实相也。
世尊是字不住已下。一一历然世出世法。以明不住义。并临文当说。下论亦分明也。是字不住已下。论主虽复化种种义释。论其大意。只欲明请法本无。以法无故则名无所寄。本以名招法。为法设名。既其无法则也无名。无法无名。故云是字不住。本以不住故。有不不住。今既无不住故。所以亦无不不住。故经云何以故无所有故也。诸义例然。世尊我不得也。
集散已下。一一□说。就阴入界十二缘六波罗蜜因果等历法明之。并至论当释也。
无明尽集散者。形于上文。十二缘中。唯长此一句也。当说。
云何当作字言是菩萨者。师言。此即是嫌让之义。故此中文有三四周明也。当说。
问若尔上三假品初亦有此辞。亦应是嫌让门波若不。余言善吉。此辞但是请求示说波若。但佛为述成言是教菩萨义故。非嫌让门。明波若义。今此中始是善吉正说故。是嫌让门明波若义也。
我不得如梦已下。此一意为释疑如来已。至论当释。
离寂灭不生不示等文。至论一一当释。
我不得如法性实际等者。上三假等品中。虽明于空法位等。无此三句。所以于今乃明者。师释云。上但多就世谛生空等明义故。所以不德。今此中就于法空谈义。则二谛双明。善论实相。故始相此中明之。□有一解言。上三假等品中。皆亦双明生法两空二谛等义。何以上无。此中明者。就命说分中。有广有略。上之二品。但是略说。未广明法相故。所以不说。今此中始是命说分中正说之分。更广明法相故。始此明之也。
问曰先品中已下。此意云。上三假品中。以明善吉言我不见菩萨菩萨字。菩萨菩萨字不在内外中间等。云何言为菩萨说波若波罗蜜。今此中何以复言我不觉等义。为谁说也。
答曰已下。所以列此四爱来者。只为明法爱难遣。故引三爱传以格之。为难遣故。所以重说。令离法爱也。
复次上法已下。初复次意云。重说无嫌。今此一意。则云不重。别言不见。今云只诸法本无故。不觉不得。此乃就不觉等二门明之。岂同于上不见门说也。又上示不见。乃请求示说。今云不觉等。乃据法寂。不觉不得。非智力少。上据智少不见故。请求示说。有此等义。不同意趣名异也。
问曰已下。问意云。今言无菩萨者。为未行已无菩萨。非是行时始生。若言光有菩萨。至行波若。始言无者。菩萨则是本有今无。若未行般若已有菩萨。云何复言不见菩萨行于波若也。
答曰已下。此明即法谈无本来大寂。是故说无。若行般若。始除法令无者。则坏法相。成断灭见也。
譬如眼等已下。既欲解释无集散故。先就立法明之。后始明遣。今且约眼而谈。则诸法例然。有种种意释也。当一一说。
复次观世间灭谛故者。师言。此据世谛。以论世间也。当说。
则无世谛语言已下。此去有二意。就接俗义释之言。非不住者。非不名字因缘和合共住。不尔者。则无世谛假有。便成众事都灭。本于世谛中。对世谛故。说有第一义谛。若无世谛。亦无第一义谛。若如是者。则于世谛中二谛俱无。世间诸法大成错乱。故昙显法师云。二谛是接俗之近诠也。
复次是中已下。始是至极之释也。如上说。
离有二相已下去。一一么释诸法寂灭不生不灭不示等义。一一并临文当释。
寂灭有二已下。上就离门。明一切法文字性离等义已竟。今次就寂灭门。以释上义观一切法涅槃相从来寂也。
不生已下。次就释一切法不生义。既法本不生。今亦无灭也。
一者未来无为者。即是未来所得无为也。
不灭有三种者。此乃明三种灭义。何以而云不灭有三种。今次欲明不灭故。先举三种灭。就相违而言。故云三种。解此不同。若毗昙人释云。时差故名无为。若成实云。为真智数所得。名为数缘。不为真智数所得。名非数缘。数缘非数即缘是智缘非智缘。但译经家不同耳。若婆沙释。与仁王经同。今宜据此为言。婆沙云。须陀洹人。断八十八结无处。名为智缘。何以然。此灭既为智所缘断得灭。故说此灭名为智缘灭。若初果人。极钝者唯有七生。此之七生。属智缘灭。是无余涅槃。除此七生已。其余无数未来生死三涂生等更不受者。皆名非智缘灭。何以故然。此智尔时但断烦恼。以无烦恼故。未来生死自然不受。此之生死。不假智缘而得于灭。故说生死尽处。为非智缘灭。所以仁王经云。菩萨云菩萨住初忍时。未来无量生死。不由智缘自然而灭。是名非智灭。无相无为相。以此义故。婆沙解以斯陀含人。断六品思惟。为智缘灭。除其人天往来之生已。其余生死不受而灭者。属非智缘灭。阿那含人。断九十二使。为智缘灭。欲界人天三涂生尽。为非智种缘灭。罗汉三界生尽。属非智缘灭。断九十八使无处。为智缘灭。七方便中。所有二种。种属相似智缘非智缘灭也。当说。
无常灭者。不假对治据任运而灭。若并无此三种灭相。则名与此相违。属不生不灭也。
不示者。法华云此法不可示言辞相寂灭。与此论去合也。
问曰已下。此去更聊简上义。而但受一边。不受一边。不受一边故。□为问也。当说。
答曰已下。云此如性等实无集散。但据得用时名集。不得者云散。此之实相不可失。但据不得用故。名为失耳。
如虗空已下。释上十喻中文亦同上。意言。虗空亦无集散。譬如舍内满中虗空。但周围不开门者。则不得此舍内空用。若凿其门开户牖者。则得入中。得此空用。故名为集。若塞户时不得空用。则名为散。故说虗空有于集散。今既虗空亦本来是无。所以得云不不集散也。善不善等当说。
世尊诸法因缘和合已下。论主自科云。上就不住门。明于波若。释菩萨菩萨字不可得等义竟。今第二次就异门。破菩萨菩萨字等不可得义。以明波若。所以名异者。至论当说。
如强名虗空亦无有法中可说。即虗空也。如是一一还累牒上文□意么法明之也。当说。
释曰已下。此初正明论主科文意意也。
何以故已下。释所以名异门义。上乃就不住非不住门等么法破之。今乃就五众等中平相推之而破。故名异门也。当说。入出息属身念处故。不属虗空也。色尽处亦非虗空。名色尽处故。虗空无碍。色是于碍故与相违。如是则无虗空但名耳。
问曰已下。此亦但受一边故。所以致门也。当说。
答曰已下当释。
但是事不然已下。如上观之。地相复无。若以禅观为实。言如一切入观者。佛亦说虗。但是地相。事既不实者。三大亦然。故云是事不然也。
如四大为身已下。明传传空之。既以身为本。身无故身上所学当知悉无。如是次第么推至佛果也。
以是故已下。结释也。阿鞞䟦致性义。临文当释。
复次世尊已下。论主自科。上躭嫌门让中。约住非不住门明义已竟。今此文即是善吉正说次就不住门明于波若。就此文中。大有三意。第一就不住门。明不住者得。第二言菩萨无方便色中住等。明其住者之失。第三先尼已下。明以小况大。今以此为阴入界十二缘等。成于上义故。约而辨之也。当释。
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者。师言。此明相即义。今谓二谛若二亦不即。一亦不即。但于一法上。有其二义。取其一体。故名为即。言色从缘无性。故说为无。此为无性之无。即是缘起之有。此色缘起说故。为有此缘起之有。是即从缘无性之无。而言二谛相即者。未见经论说言相即。但言色即是空空即是色。但是即是之即。非是二法相即之即。故云相即也。但人见此二义互谈。剩说相即。逐令一切传之。今以非一非二。乃谈其即。无有相即之即。若言相即者。应有二法共合。可说为相即。今唯即是之即。不得论相。此义当广说。
乃至十八不共已下。师言。前半经文。列诸法门。皆至此而终。今者此不住门中。乃至诸神通无量陀罗尼门等法。始穷当是随使明之。可以然也。
释曰已下。此初明论主自科文也。
今须菩提已下。明虽从此品初来半是命说分中善吉正说。但上乃就谦让门明。未好是正说。今此第二不住门初。始是正说。则正以善吉为主。世尊为客。宜说波若。故言复次世尊也。
波若有种种名字已下。此初从观主至不住。但略举七门。言名字不同。必至论列释文。始从于行。讫至不住乃至十二门也。当一一说。
以众生闻种种名说欢喜故。所以须作多名说也。
此如解行。乃通上下因果。故大本经云。复有一行。是如来行也。既其念持。故须分别。波若虽无分别。此就立法道中解义。故须□尔也。
问曰已下。聊简上义故问也。
答曰已下。明菩萨爱法情深。多智法爱。恐鄣无生法。此爱难除故。复说不住也。
有无相三昧已下。明菩萨入此三昧。虽无所观。而不灭心。不同入灭定。所以能处有循定处空外化。于第一义中。而双照二谛。皆是菩萨不思议力也。
问曰已下。明心必随缘。菩萨今不信诸心境既寂。那不入灭定也。
答曰已下。明论主还引善吉辞。以经来释也。
复次世尊已下。论主自释。此文为二种菩萨说之。欲论一一菩萨尽具此二。今但逐二义而谈。故言二种。菩萨为读经者多著字句故。为说不住字门。以禅□通故。为禅定者。说不住神通也。至论当释。
释曰已下。正列二种菩萨也。
一字门者。明西国俗法。一切法。一一法皆有十名。名之不同。此则一法。或十或五一二三等也。若就一字门明义者。地但言浮。只以一字而名之也。二字门者。如水一物。或有二字名。或有三字等名也。当说。
复次已下。今欲解释佛法中义故。先举西国俗法为端始。次明佛法向俗法中字门如此。今明菩萨闻一字门时。即入实相。如闻阿者。此亦云初。亦云无故。闻阿字门时。即作此解言。诸法从本已来。毕竟空寂。无有于生也。而不住阿字。明佛法之中。闻一字门义。如此四十二字。亦入一阿字。阿一一字。亦入四十二字。头佉者。此云苦。若闻此名。则起大悲不住苦字。闻二字门。其义如是。
阿尼咜者。此云无常。若闻此辞。则入圣行。知字空寂。闻三字门。其义如此。故令菩萨不住字门。故就不住字门。以明波若。而名字为门。门者通义。因字诠理。有其道用故。目为字门。菩萨既知文字性离。本来是空。所闻不住也。
余文字已下。此为坐禅人。此陀罗尼义。至下当说。
复次世尊已下。为法爱难除故。还牒上文意。复么诸法门。一一更明观法等不应住义。以明波若也。当说。
寂灭者。即是涅槃。谓性净也。
世尊如菩萨摩诃萨欲行波若波罗蜜无方便已下。第二就于住门。以明失义。亦一一么法明之也。当说。
何以故已下。还释上所以住于诸法不得萨波若义。明此果既是无相无住著果。今以有住著行有相之行。则不能得无相之果故也。当说。
释曰已下。此初总略指释上不住色无常等圣行。及如等义也。
问曰已下。同意云。而言不住者。三性之中。只可不住垢法。以是罪过故。余之二性复有何咎所以不住也。
答曰已下。明论主自引经牒释也。若取相行者。不到彼岸。故云非具足行。乃至陀罗尼门者总结也。此中下。复还引经牒释也。
问曰已下。云若然者。言此色无常苦空等义。是罪过故。可得不受。何意复破此色五众等。譬如金丸。但以热故不取。非除金丸。今何故乃破五众。如遣金丸。
答曰已下。明为离见著须除五众等法。为遣法爱也。
问曰已下。释上不受三昧不与二乘共义也。
答曰已下。此中似以显示道释也。
二乘有习已下。至三慧品中。释当释也。
如摩诃迦叶已下。引证二乘习义也。
复次是无受三昧唯佛遍知已下。此复次意。似于秘密道。释明二乘三昧不异。但以忧劣不同故。言不共也。
问曰已下。明何以用此十八空智。观诸法皆空。而不受诸法也。
答曰已下。此中论主复还引上经文牒释也。
乃至有法微相可取者已下。明论主即因此释有行可取。不得萨波若义。复即生起下经文。可以上经文显掘者亦然。只为生不经文。
先尼梵志已下。即是第三明以等小证大。此一意经文。虽云是以小证大。似是秘密道。意明小乘之中虽多不说法空中。乃以小乘法空来。证大乘不住诸法除法爱义。此之先尼。本是外道。得于小果。只以不取诸法相故。信于佛法也。
云何为信已下。释其信体也。
住信行中者。非是十六心中信行。此乃是入佛法信行也。
何以故已下。释可以不爱之义也。
非内观得故已下。此明先尼得境智双绝。内外俱忘故。可以不住之义。下论自释也。
何以故已下。释可以先尼能如是内外两忘者。以得生法二空故然也。
此中心得已下。明出先尼得解之处也。
此彼岸不度故者。明从彼此之岸。至无彼此之彼岸。亦无可度。亦无可越也。
问曰已下。明论主自断经文也。
答曰已下。正释科文之意。以小证大义也。
如那若婆罗门已下。此文可以来者。为欲证先尼生信之义也。
是大众师已下。出外道可记异佛之义也。
先尼问已下。正出先尼生信根本义也。
先尼言已下。述其可问。上说外道六师可记不同佛义。当还愿上六师所记。不同□文。此中说也。
佛告先尼已下。挫其耶心。耶令伏也。
白佛言已下。述其生信之至也。
佛问梵志已下。明如来知其所执常作二我。作身我如器。常身我如器中果。故欲反质问之言。我应如去也。如去也去之义。下品当释。
答言已下。明其稍有见法之情。故答言不也。若汝既志言不也。岂应生疑。于佛法中。求定相也。
答曰已下。明其愿解。故言不应也。
佛告先尼已下。释上如来可以记别不同之义也。明初果人既但断八十八使。余七生在。故说有生。二果人但除六品爱分。有四使往来生。故说有生。那含人但断九十二使。余上界生在。故说有生。诸大弟子。循得上果。三界或尽。故说无生。而但言由我慢残者。明慢是爱分烦恼。人天往生。但由爱分。二乘多生知足。起增上慢。□是声闻多□行事故。于爱今中据慢为语耳。
先尼闻已下。明其领解得道之义。此经是佛成道五年说之。已明先尼得道。而大本经始言成圣者。当知非是实人。始于后廗得果。阇王亦然。故问夜月经云。阇王既见月明。问诸臣言。此是何日。答云。是十五日。十五日者。应须忏悔。即乘夜月。至佛可忏悔。得于罪灭。当知双林非其实也。但乘前事故言月爱三昧。作异名说之。是秘密道教耳。
明我为宰主。既其无我。则法无可属也。
问曰已下。料简释上先尼可以不答之义也。
答曰已下。此初一意。由据系释。可以不答也。
复次已下。去明就先尼得解来释。此初。先就因即离两我。求之不得。而生解悟故。答云不也耳。当说。
复次梵志推求已下。却亦如来反问。答中四句义也。
而言于四处求之者。即是就即离两我推之。云色如去也。云不也。离色如去也。云不也。受想行识。如去也。云不也。离受想行识。如去也不也。即离各有二句。于此四处求之不得。知无定相。得入空门。此之智慧即名得道智慧也。
观自身已下。次复明有可存观。虽是智慧。而不得道。谓观身五众。以为内观。观他身五众。以为外观。总观彼此五众。为内外观。若执见此三内外等法观者。此之智慧。不名得道。虽复如此。若无智慧。亦不得道。但须忘之。不令无慧也。
复次内者已下。次就十二入等。明内外义。以法无定故。以智慧观之。得成诸观前缘。若使有之定相者。则不得观。为诸观行故。言则无智用也。当说。
又此智慧已下。明境智相称。智本称法而生。法既无定。当知亦然也。
如称为物者。明上右之时。假为法立名也。
物为称者。明法当名也。
二事相侍者。明离物无名。离名无物也。既其如此。当知。名后故法亦假。名假故无名。法假故无法耳。
无量数智者。明无量智数。皆为道方便。可以方便之中皆属智缘灭。亦名数缘也。下文当说。
观无量法性相者。明此之法性既即是实相。实相即涅槃。涅槃即如来藏。如来藏即是佛性。故亦名涅槃性。亦名安乐性。安乐性即佛性。论云。法名涅槃。当知。法性即涅槃性。既云谓如来藏性净涅槃。当知。涅槃性即是藏性。藏性即佛性。而此中言先尼观无量法性者。其义可知也。当说。
复次已下。释上无取舍义。此中先释无舍义也。
此彼不度已下。释上文之度之义也。
非法者。云无法可得也。亦非非法者。非法亦无也。一解言非法者。据真而谈。无法可得故。名非亦法非非法者。据世谛语。非不有是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