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法外法。亦与我执中结词同。前引宗镜以我法同释。故不重解。然似下。释上诸法从缘生者。是依他起。有故如幻。所执实法。是徧计性。定非实有。故世尊下。引圣言证。使知诸法。唯识所现。勿执心外别实有也。
△三总结内外竟。通上二别问法执竟。下三总结我法。
结显颂中名当熟义。此中。即前颂中也。颂言异熟。唯名受熏持种本识。是能变义。不同圆满果中。八识全收。故云非谓一切。
△二正释竟。通上略辩唯识竟。下广辩唯识分二。一明三能变。二答五外问。一又分三。即初二三种能变。今初能变分三。一结前标问。
问答以明行相所缘二义。第八行相微隐。故答不可知。第八所缘三境。故答执受处。以执受中。有种子根身二义。处即器界一义。是三所缘。了字即是能缘行相。文中自释。
△一问答标名竟。下二正释行相分二。一执受处了分二。一略释。
三明陈那自立三分义。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见分。量果即自证。是心心所各有三分。如集量论下。引证三分义。初句证所量相分。第二句证能量量果。是见分与自证分。第三句。成第二句义。第四句显唯识理。
△二陈那三分竟。下三护法四分。
前余乘法执中。正释所执分三。一色法。二不相应行法。三无为法。二中分三。一牒执总破。二依执别破。三举执结余。二又分六。一得非得。二众同分。三命根。四二无心定。无想异熟。首卷释竟。此中第五三有为分五。一问答总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