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

心分既同应皆证故者。谓见分既须自证分以证之。则自证分。亦须证自证分以证之也。诸能量者必有果故者。谓见分是能量。则以自证分为量果。今自证分亦是能量。亦必以证自证分为量果也。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自证分喻智。证自证分喻人。又以相分喻镜影。见分喻镜光。自证分喻镜面。证自证分喻镜背。或以自证分喻镜。证自证分喻铜也。

宗镜录云。相分有四。一实相名相。体即真如。是真实相故。二境相名相。谓能与根心而为境故。三相状名相。此唯有为法有相状故。通影及质。唯是识之所变。四义相名相。即能诠下所诠义相分是。于上四种相中。唯取后三相而为相分。又相分有二。一识所顿变。即是本质。二识等缘境。唯变影缘。不得本质。

○见分有五类。一证见名见。即三根本智见分是。二照烛名见。此通根心。俱有照烛义故。三能缘名见。即通内三分。俱能缘故。四念解名见。以念解所诠义故。五推度名见。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于此五种见中。除五色根及内二分。余皆见分所摄。

○自证分者。谓能亲证自见分。缘相分不谬。能作证故。

○证自证分者。谓能亲证第三自证分。缘见分而不谬故。从所证处得名。

○若不达四分成心者。斯皆但念名言。罔知成心实义。体用既失。量果全无。终被心境缘拘。无由解脱。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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