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论后疏
(01)因明入正理论后疏
慈门寺沙门净眼续撰
(02)论云。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述曰。上来别解法。(03)此即総结也。総指前过。故称如是。所言等者。略有三释。一云。(04)似宗因喻。是其総名。三十三过是其别称。挙総等别。故称等(05)也。一云。此中且约声等辩过。虽声色等辩失皆然。挙此(06)等余。故言等也。一云。三十三种摂过不周。且如宗中有犯一犯多(07)等。不成因中有全分一分等。不定因中有自共他共等。相违因(08)中有违三违四等。喻过之中有両俱随一等。今旦挙此一连。(09)等余多例。故称等也。
既所顕之理有过。能诠之言称似。故(10)似宗因喻非正能立也。
论云。复次为自开悟。当知唯有现(11)比二量者。
述曰。上来已解真似能立。自下复次解颂中真(12)似二量。
问。论中先明真似立破。后辩真似二量。何故长行解(13)释诵[□@□]偈文。
答言。依类结解。就义便自悟悟他是结(14)言之义类。解真似量。籍二立以言兴也。故释其比量中云。(15)(→)相有三种。如前以(←)说。解似比量中云。(→)似因多种、如前已(←)说。故知长(16)行解义便也。又解长行之中言。明内有真似之量。外有正(17)似之言。若不诵其偈文。不顕内外。问先相由也。集论云。能立(18)有八。现比等量。亦入其中。故知长行为顕内外徳先相由也。
(19)将释论文。先解现比二量义。略作三门分别。一明立二量意。(20)二释二量名。三出二量体。言立二量意者。依西方诸师。立(21)量数不同。且如数论师及世亲菩萨等。立有三量。一者现量。(22)谓量现境。二者比量。谓籍三相比决而知。三者圣教量。谓(23)籍圣人言教方知。如无色界等。若不因圣教。何以得知。故(24)离现比之外别立圣教量也。或有立其四量。谓即于前三量(25)之外。别立譬喻量。如世说言。山中有野牛。余人问言。野牛如何。(26)彼即答云。如似家牛。但角细异。故与家牛异。此既応譬(27)即解。不因三相而知。故离前三立此量也。或有立其五量。(28)谓即于前四量之外。更立义准量。如言声是无常。所作(29)性故。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譬如瓶等。若是其常。必无所作。(30)如虚空等。因此比量。即知无常。义准亦知无我。诸无常者(31)必无我故。故离前四立此量也。或有立其六量。谓即于前五量(32)之外。别立有性量。如言房中有物。开门见物果。如所言既称(33)有为量。有故离前五立此量也。或有立其七量。谓即于(34)前六量之外。别立无性之量。如言房中无物。开门见无果。如(35)所言既称无而量无。故离前六量外别立此量也。或有立(36)其八量。谓即于前七量之外别立呼召量。如呼牛々至召(37)马々来。既称呼而成。故离前七量外立此量也。
若依陈那(38)及商羯罗主菩萨等。唯立二量。一名现量。二者比量。何因(39)唯立二量。为一切诸法有二种相。一者自相。二者共相。量(40)自相者。名为现量。量共相者。名为比量。圣教量等。皆量共(41)相。故离比量。更不立余。
若为别知立余量者。别知诸法定(42)唯有八。今据総摂立其现比故。彼八种此二所収。故理门论云。为(43)自开悟唯有现量及与比量。彼声喻等摂在此中。故唯(44)二量。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离此二别有所量。为了知彼更立(45)余量。
此文但约散心分自共相为二量境也。言自相共相(46)者。泛论自共。有其三种。一者处自相。即如色处不该余处。故(47)言处自相。苦空无常等。通色心等皆有。故称共相。二事(48)自相。即处自相中青黄等别事不同。名事自相。総色自相(49)转名共相。三自相自相。即于前事自相之中。旦如眼识所(50)缘之青。现所缘者。不通余青。亦不为名言之所诠及即是(51)青自相中之自相。前事自相等。転名共相。为名言等之所(52)及故。是假共相。且于色处作此宣说。虽例余。亦有如此三(53)自共相。虽处既尔。于界及蕴随其所応他此分别。
今言自(54)相者。但取第三自相自相。不为名言所及者。为现量境。言共(55)相者。但为名言所诠。假共相者。为比量境。
问。处之与事定(56)非五识现量所得耶。
答。自相自相中。处事即为现量所得。総(57)处総事。非五识境。为此偏约自々相々说也。故理门论云。
由不共(58)缘。现现别転。故名现量。
问。若尔者何因对法论云。问于一一根(59)门种种之境界。但现在前。于此多境。为有多识。次第而起。为俱(60)起耶。
答。唯有一识。种种行相俱时而起。此文既违别転之义。(61)如何会释。答。虽同时取行相各别。不総相缘故无有过。
(62)又。瑜伽论菩萨地云。随事取随如取。不作此念。此事此如何者。谓(63)随事取者缘依他性误得。随如取者。缘円成実性真得。其现(64)量観内证。离言故不分别此事此如也。
又。对法论云。不待(65)名言此余根境。是実有义。谓待名言此余根境。是假有义。
(66)又。法花経云。诸法寂灭相。不可以言宣。以方便力故。为五比丘(67)说。
又。大小因明论皆云。此中现量。谓无分别。若有正知于色(68)等义。离名种等所有分别。现现别転。故名现量。
准上経论。(69)実法不为名言所诠。复言现量缘离言境。故知自相是离言(70)境。名言所及既是假有。复言比量缘假共相。故知共(71)相是言诠境。此即是第一释立二量意。
(72)第二释二量名者。初释现量。后释比量。言现量者。理门论及(73)入正理论皆云。现现别転。故名现量。诸大徳等略有三释。
一云。同时(74)心王及心所法。各自现影不同故。言现现别转。此释恐不当。其理(75)先释现量名心不得该于比量。其比量上亦有同时心王心所各(76)自现影别转之义。故知此解不当也。
一云。五识依现在根量度(77)五尘等。故言现现别転。此即依现之量。名为现量。即依仕释也。(78)此亦不当理。此释亦该于比量。具如意识起比量时。亦依现在末(79)那为根。応名现量。若依小乗可作是释。以彼唯依过去意根。若尔(80)大乗意识亦通依过去意根。何故唯约末那而生此难。若尔(81)五识亦依过去意根。応不名为依现之量。若言五识虽依过去(82)而就不共五根为名。故依现者亦応意识毕竟不得名为现(83)量。(宗。)以依意根故。(因。)诸依意根者皆非现量。犹如比量。(同喻。)是(84)故不得以依现故名为现量。故此解不当也。
一云。现在五识量现(85)五尘。故言现现别転名为现量。此即现是量。名为现量。即(86)持业释也。此释亦不当理。该比量故。意识比知烟下火时。岂非现(87)在。此亦応名现即是量。故此解亦不当理也。
今解云。色等诸(88)法一々自相不为共相之所覆。故各々顕现故名现现。五识等识于(89)顕现境各别転。故言现现别転。此即量现之量。故名现量。此(90)即依仕释也。
又释。现量之心取二境分明顕现胜过比量。故称(91)现现别転也。此现即是量。故名现量。此即持业释也。此别転言(92)且据散说。若约定论。総缘亦得此如后说。
言比量者。不能亲(93)证。数度而知。此即是量。故称比量。此即持业释也。此即第二(94)释二量名。
第三出二量体者。于中有三。一约定散出体。二约(95)八识明性。三约四分及能量量果等分别。
初约定散出体者。一切(96)定心皆是现量。以取境明白故。理门论云。诸修定者。离教分别。(97)皆是现量。故知定心皆是现量。
问。定心缘无常苦等共(98)相之境。为是现量。为是比量。
答。依西方诸师。有両释不同。一(99)上古诸师释云。无胜方便缘苦无常等果是正证。故非证量。复(100)正体智证得苦等真如。真如非一非多。但缘一真如。故是自相境。亦(101)是现量。准此释顺决择分定心及后得智缘假共相。亦非现量(102)也。二戒贤师释云。若约散心分自共相是二量境。若约定心(103)缘自缘共。皆现量収。
今评二释。后解为正。若依前释。即违(104)教理。瑜伽论说定心是知摂。又云。见知是现量。覚(105)是比量。闻是教量。若说定心通现比量。应说定心通覚知摂。及现比(106)収。此即违教也。又。诸仏种智。为唯现量。为通比耶。若唯现量。(107)应不缘瓶衣军林舍宅等。何名种智。若许缘者。即是缘假(108)共相。何名现量。若通比量者。诸佛种智[□@□]明覚照。定可比(109)度方乃决知故。佛之心不通比量。一切诸佛无不定心。佛心缘假。既(110)唯现量。故知余定不通比量。此即违理也。由此故知。后释为正(111)耳。
问。若依后释。定心缘假共相。亦名现量者。何故此论释似现(112)量中云。由彼于义不似自相为境界故。名似现量。
答。散心暗弱(113)取境俘识缘假共相。必由比知妄。谓现证故非真量。定心(114)明白深取所缘。縦取共相。必由现证。论约散说。亦不相违。
(115)问。论文既云。(→)诸修定者。离教分别。皆是现量(←)者。佛心既是定心(116)说法必缘其教。定心不离其教。応非现量所収。
答。佛心缘教(117)唯[□@□][□@□][□@□]。非是籍言。方缘定境。故知望定境。终是离教(118)也。若约散心分别现量等。即通现量比量及非量也。此即是(119)约定散分别现比二量。
第二约八识辨体者。眼等五识及阿(120)赖耶识。若定若散。若因若果。若漏若无漏。皆现量摂。以离名(121)言种类分别。证自相境故。
问。五识烦悩与无明俱既违境起。(122)何名现量。
答。烦悩自缘顺远境起[□@□]。不违色等。谓非色等违(123)顺远辺自是无明称色等辺。[□@□]是现量。末那散位见分(124)唯是非量。自证证自证分一向现量。以内缘离分别故。若(125)在定位。一向现量。平等性智唯内证故。
第六意识。若在定位。(126)一向现量。若在散位。与率尔五识同时任运缘境。是现量(127)摂。以离名言种类分别缘自相境故。若起闻思両慧称境比(128)知。意识见分是比量摂。以比度心缘共相故。若自证分证(129)自证分。是现量摂。以内缘故。若起人法二执之心。见分唯是(130)非量所摂。自证证自证分现量所収。以内缘故。此中八识既如此判(131)同时心所一唯识论。
第三约四分及能量所量量果分别者。(132)于中有二。初约诸大小乗廃立四分。后正约四分分别。
(133)就初廃立四分中。総有六义不同。初义如二十部小乗之中正量部中。(134)唯立见分。不立相分。何以得知。旦如余十九部。缘境之时。皆言于(135)心起境行相。缘行相心即名行解。行相即当大乗相分。行解即当(136)大乗见分。若如正量部。缘心外境。応缘其境不起行相。故知有(137)见而无相分。大乗破云。眼识必定不能缘色(宗。)以不作色行相(138)故。(因。)诸不作色行相者。皆不能缘色。犹如耳识(同喻。)既有此过。(139)故知缘境心有行相。
第二唯相分不立见分。如大乗中清辩(140)菩萨说。缘境时但似境起。即是能缘非离似境。更有见分。名为能(141)缘。唯识论中破此义云。
若心心所。无能缘相。応不能缘。如虗空(142)等。或虗空等応亦能缘。
准斯论文。此义非正也。
第三相见(143)俱不立。如安慧菩萨唯立识自体。是依他起。相见二分。是遍计(144)所执。以正智证。如不作能缘所缘解。故为此安慧菩萨言。八识相见(145)皆是遍计所执所摂。自证分是依他起所収。护法菩萨等破云。若(146)尔诸佛后得智心亦有身土等相分。能缘身土等见分。亦応诸(147)佛未遣遍计执心。诸佛既遣执心。由有相见分等。故知相见非(148)遍计所执也。
第四相见俱立。如无着菩萨及难陀菩萨等。并立(149)有相见二分。故摂大乗论本云。
复次云何安立。如是诸识成唯(150)识性。略由三相。一由唯识无有义故。二由二性有相有见二识别(151)故。三由种种行相而生起故。
准此文故知无著菩萨立相见二(152)分。
又経云。
一切唯有覚 所覚义皆无 能覚所覚分 各自然而転。
(153)此文既云。能覚所覚分。各自然而転。故知有其相见二分。
(154)第五陈那菩萨立有三分。彼云。相分为所缘。见为能缘。其见分(155)既不能自缘。応无有量果。又见分若无能缘。量果応不[□@□](156)[□@□][□@□]所处事故。応别立自证分。谓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157)量。自证分为量果。故陈那菩萨所造集量论云。
(158)似境相所量 能取相自证 即能量及果 此三体无别。
解云。似境相所量是(159)相分。能取相是见分。自证是自证分。即能量明见分为能(160)量。量果明自证分为量果。此三体无别明不离识也。
第六(161)立有四分了。则是亲光菩萨及护法菩萨等义。彼立云。如以见分(162)无能缘立有自证分义。亦以自证分无能缘故须立证自证(163)分。故彼引経文云。
众生心二性 内外一切分 所取能取缠 见种种(164)差别。
解云。众生心二性者。心有能缘所缘。或外分或内分二性故也。(165)内外一切分者。相分见分为外分。相分体外故称外。见分缘外(166)故称外。自证证自是内分。若体若缘俱是内故。内分外分俱非(167)一故。称一切分也。所取能取缠者。为所取能取缠缚心故也。见种种(168)差别者。于能缘中见分取境。或现或比或量非量种非一故。称(169)见种种差别也。据此経文立四分义。
问。若以自证分无能缘故。(170)立证自证分者。亦応证自证无能缘故。须立第五分。如是(171)便有无穷之过。
答。证自证分缘自证分时。自证分有其(172)両用一缘见分用。二有却缘证自证分用故。不须立第五分也。
(173)问。若尔见分亦有両用。一缘相分。二缘自证。応不须立第四分(174)也。
问。若尔见分缘相分。却缘自证分。即有同一时一分亦是量(175)非量过。何者且如见分起我法执时。不能称其相分解故。故(176)非是量。复能却缘自证也。即是其量。岂可一分于一时中(177)亦量非量。为避此过。见分不得却缘自证也。若自证分缘见(178)分时。亦是其量缘证自证分亦是其量。所以自证得再缘也。
(179)问。若尔见分起非量时可不许再缘。正是量时。応得再缘耶。
(180)答。见分假令是量不妨或是比量所摂。若缘自证分定是(181)现量。岂可一分亦名现比。若自证分缘见分时及缘证自俱(182)现量。所以自证得再缘也。
问。若彼见分是比量时。不许(183)再缘五识転耶。既是现量応得再缘耶。
答。见分相分俱名(184)外分。自证证自是内外分収。见分体。虽是内。缘外故称外分。若(185)许见分缘彼自证。即有缘内缘外通自证分。缘见分及缘证自(186)证分时。俱是缘内故。自证分通再缘也。
问。此之四分。为同种生。(187)为别种生耶。
答。有本质相分与见分别种生。无本质相(188)分与见分同种。起见分自证证自证分。据用分三。据体是一。(189)同是识界。若是心所同是法界。故同种生。若别种生即有同时(190)同类之识。三体并起过也。
问。若三分同体。何因自体重缘自(191)体。如刀不自割。多力不能自负。云何自心重缘自体。
答。心用(192)微细不可以世事。趣比况之。且如世间灯光照物。亦有自明何(193)廃心。虽了境亦有自缘之义也。此即明其廃立四分也。
自下第二(194)正明分别现比二量及能量果果等义。先明二量。后明能量等。
(195)明二量者。此四分中相分一向是二量所量。非是量体。见分一(196)种。若是意识。通其现量比量及非量。如前以说意识。自证(197)分证自证分皆是现量。其末那识散心见分一向非量。散(198)心自证证自证分及平等性智相応见分自证分证自证分一(199)向是其现量所摂。其五识及赖耶见分自证证自证分一切(200)皆是现量所摂。此即是其明四分出二量体也。
次约四分。(201)辩能量所量及量果等分别者。相分一向是所量。见分唯(202)通能量所量不通量果。自证证自证分通能量所量及(203)量果也。且如相分是所量。见分是能量。自证分是量果。(204)见分是所量。自证分是能量。证自证分是量果。自证分(205)是所量。证自证分是能量。自证分是(206)量果。证自证分是所量。自证分是能量。证自证分是量果也。
上来。総约(207)八识明其四分。出二量体。辩能量所量量果分别。准其心王既(208)然同时心所等亦尔。
上来正明二量义。
就解论文中分之为(209)二。初明立二量意。二正解真似二量。
言(→)复次为自开悟当知。(210)唯有现比二(←)量者。此即明立二量意也。谓凡[□@□]悟他。先论(211)自覚。覚之道不过二量。由证自相共相境故。遮声喻等所有(212)余量。故称唯有现比量也。
论曰。此中现量。谓无分别者。
(213)述曰。自下正明真似二量。于中有二。初明真量。后有分别下(214)明似量。就真量中有二。初释二量。后于二量中下出二量果。(215)就前文中。复分为二。初解现量。后解比量。
解现量中。先総(216)出现量体。后别解释。此即総出现量体也。言此中者。或简持(217)义起论端义。此如前解。言无分别者。正出现量体。且如五识(218)取五境界。离名言等所有分别故。理门云。
有法非一相 根非(219)一切行 唯内证离言 是色根境界。
二率尔五识同缘意识及(220)第八识亦离名等一心有分别故。理门云。
意地亦有离诸分别唯(221)证行転。
三一切自证分。四者一切定心名离分别故。理门论云。
又。(222)于贪等诸自证分。诸修定者离分别。皆是现量。
此顕(223)分别之心。犹如动水增减所缘。不名现量无分别心。譬于明镜(224)称可所取。故名现量。
论云。若有正智者。
述曰。此下别解。文中(225)有四。此即出无分别体。谓五识等心及心所。皆名正智。以[□@□][□@□]故(226)総名正智也。
论曰。于色等义者。
述曰。此即第二出所量境。(227)色者是眼识所量。等者等取声等。是耳等识所量故也。(228)能益智等故名为我乃至苦无常等。是定心等现量所量。(229)此中且约散心。但说色等自相境也。
论曰。离名种等所有分(230)别者。
述曰。此即第三释无分别义。谓若现量必离名言(231)种类等所有分别。离名言分别者。谓若待名言取诸法者。皆(232)非现量。缘共相故。言离种种分别者。种类有二。谓有情种(233)类。法种类。有情种类者。即有情上同异句义。法种类者。即(234)诸法上同异句义。又种类有二。谓総种类。别种类。総种(235)类者。即大有句与一切诸法种类。作其通体故。别种类者即同(236)异句与一切诸法种类。作其别体故。此等皆是胜论宗说。又种(237)类者。即是诸法假种类也。若依如是种类分别缘境界者。(238)皆非现量。以假种类是共相故。若実种类妄计度故。(239)等者。等取瓶等。假智乃至所余缘假分别。皆非现量也。
(240)论曰。现现别転故名现量者。
述曰。此即第四释名结义。现现(241)别転者。如前来中解也。
论曰。言比量者。谓藉众相而観于(242)义。
述曰。此下第二解比量。文中有二。初约义総明。后指事(243)别解。此即约义明也。谓藉众相即是比因。谓缘三相之智。(244)是比解无常智之因也。而観于义者。即是比果。谓解无常(245)之智。是缘三相智之果也。
论曰。相有三种。如前已说者。
(246)述曰。此下指事别解。文中有二。初解众相顕因所観义。后(247)解藉相観义。正明指事。此即初也。谓所藉众相有其三(248)种。即遍是宗法等。如前解能立因中已说也。
论曰。由彼为因于(249)所比义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无常等。是名比量者。
(250)述曰。此即解藉相観义正明指事也。西国因明释论中(251)有三师。解此文不同。一云。由彼为因者。顕由彼言说为因也。(252)于所比义者。明三相义因也。有正智生者。辩缘相智因。即(253)是比量体也。了知有火或无常等者。顕比量果。文中挙(254)果顕因故。一处合说也。结文可解。一云。于所比义者。顕无常(255)等义也。有正智生者。即是果智。了知有火等者。出果智(256)体。此中唯挙果智。言顕因智为比量体也。一云。乃至有(257)正智生者。如初师说。了知有火等者。重顕因智相。谓因智(258)円満故。了智有火等也。
今释由彼为因者。谓因智由用彼(259)三相言义为解。顕无常等因即解前文。谓藉众相也。于所比义(260)者。解上所観无常等义。有正智生者。顕能観果智体。了知(261)有火或无常等者。正顕果智観义之相。此四句即解上。而(262)観于义。此即因智果智。皆是比量。然理门论云。
比度因(263)故俱名比量。
西国诸师义一。抑此论挙果顕因。然理门论中。(264)陈那自会(→)云。
何故此中与前现量别异建立为现二门。此(265)处亦応于其比果说为比量。彼处亦応于其现因说为(266)现量俱不遮(←)止。
准此文故知。不须言挙因果顕因也。
(267)问。既不遮止。何故现偏说果比属论因耶。
答。现量果结(268)比量因[□@□]约胜就[□@□]故偏说耳。
问。何故论文已说了知有(269)火说。复言或无常等耶。
答言顕比量。有二种。一因事(270)生比量。亦名现量生比量。二因言生比量。亦名比量生(271)比量。见烟比知有火。即因事生比量也。眼识先量烟。(272)意识比知火。即现量生比量也。闻他成立声无常言复方(273)比解。此即因言生比量也。由立论比量力故。敌者比知无(274)常。此即比量生比量也。言顕因事因言二种比量故。云(275)了知有火或无常等也。故理门论云。此有二种。谓于所比。审(276)観察智従现量生或比量生。准此文故知顕二比量也。
(277)论曰。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证相故者。
述曰。上来解二量讫。(278)自下出二量果。文中有二。初出二量果。后释伏难。此即出二(279)量果也。谓二量中智最为胜。同聚心等総就智名。智之见(280)分名为能量。智自证分名曰量果。见分自证用别体同故(281)言即智名为果也。是证相故者。现比二量如其次第。是证自(282)相共相境故也。
问。阿赖耶识既无别境。云何同聚総就智名(283)耶。
答。据実二量。未必以智为名。今顕立破之无故。约智为论。
(284)论曰。如有作用。而顕现故。亦名为量者。
述曰。此释伏难也。难云。(285)若取心外境。可使名为量。既唯取自心応不名为量。今论主(286)为解云。此中名量者。非如[□@□][□@□]物。舒光照物等実有作用。但(287)譬如明镜现众色像。镜不至质。质不入镜。现彰以质故。名为(288)照心。缘于境亦复如是。心不至境。境不入心。心似境现。似有作用。假名(289)为量故。理门云。又于此中无别量果。以即此体似义生故。似有用故。(290)假说为量。
论曰。有分别智。于义异転。名似现量者。
述曰。(291)上来释真量讫。此下解似量。文中有二。初释似现。后解似比。此即解(292)似现也。文中有二。初総解。后别释。此即総解也。以名言等分别缘(293)故名有分别。不以自相为境界。故名于义异転也。
论曰。谓诸(294)有智了瓶衣等分别而生者。
述曰。此下别解。文中有二。初解上(295)有分别智。后解上于义异転。此即初也。谓诸凡夫外道所有邪(296)知以瓶衣名言种类假立分别了瓶衣等分别而生瓶衣。是(297)假四尘合成分别之心。妄谓眼见分故。名似现量也。
论曰。由彼(298)于义不以自相为境界故。名似现量者。
述曰。此解上于义异(299)転也。谓由彼分别之心于境界义。不以実自相为境界。乃用瓶(300)衣等假共相为境界。故名似现量也。此约散心说。以佛之心亦缘(301)假故。
论曰。若似因智为先所起诸似义智名似比量者。
述曰。(302)此下解似比量。文中有二。初総出体。后别解释。此即総出体也。谓(303)若似因智为先者。顕似比之因智也。所起诸似义智者。明似比之(304)果智也。若因智若果智。総名似比量也。
论曰。似因多种如先(305)以说者。
述曰。此下别解也。文中有二。初解似因。后正解似比。此即初(306)也。谓似因十四种。如前似立中已说也。
论曰。用彼为因。于似所比诸有(307)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者。
述曰。此即正解似比也。言用彼为(308)因者。谓似因智。用彼似因言义为解顕常等之因。此即解似比之(309)因智也。言于似所比者。谓果智所観常等也。诸有智生。谓似比(310)果智生也。不能生解者。释似果智相。谓非常法妄作常。解由(311)非真故。名似比量也。
若准前文。重有三释翻前可知。
论曰。复(312)次若正顕示能立过失说名能破者。
述曰。上来已解真似二量。(313)即释颂中现量与比量及似。唯自悟讫。従此以下解前颂中真(314)能破及似能破。文中有二。初解真破。后释似破。解真破中有二。(315)初総释能破名体。二谓初下指事广释。此即初也。谓若能正顕(316)示他似能立中所有过失。即说此是真能破也。
又。能破有四。一(317)真能破。谓斥失当过。自量无瑕故。言真能破。二真似破。(318)谓当过而斥。所以称真。自不免愆故。名为似。此即相违决定过(319)也。三似能破。谓无过妄斥。自虽无咎而有极义之愆。所以称(320)似。即如所作相似等是也。四似々能破。谓无过妄斥。已称其似自量(321)有瑕是以言著似名。此即同法相似等是也。
今为简后三故称。(322)若正顕示等也。或可为简后二。以相违决定。望顕他过辺(323)亦得称真也。
论曰。谓初能立缺减过性者。
述曰。此下指事(324)广释。文中有二。初明所破之过。后正解能破之言。就所破中(325)有二。初明缺减失。后顕三十三过。此即明缺减过也。
何者西方有(326)両释不同。一世亲已前诸师释云。宗因喻中随有所阙名为(327)缺减。総有六句。阙一有三句。如有宗因无喻是一。有宗喻无(328)因是一。有因喻无宗是一。阙二有三句。如有宗无因喻是一。(329)有因无宗喻是一。有喻无宗因是一。故有六句也。
若阙宗(330)因喻三。名为一者。応有七句。为三无総非能立。何得名阙(331)故。不取阙三也。
二陈那菩萨云。宗非能立。唯于因三相中随有所(332)阙名缺减也。此亦有六句。于三相中阙一有三句。阙二有三句。(333)等可准前作。亦有大徳云。陈那约因同异喻三中随有所阙名(334)缺减者。此恐不然。真性有为空等比量定无异喻。岂名阙一(335)过。故约三相不得有阙一也。
问。若尔此比量既无异品。応阙异(336)品无相何得作此释耶。
答。无异品故。必无异喻。因因不[□@□]行(337)故有第三相也。
论曰。立宗过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违因性(338)及喻过性者。
述曰。此顕三十三过。谓宗九过。不成过。不定六过。(339)相违四过及喻十过也。
论曰。顕示此言开晓问者。故名能破者。
(340)述曰。此即正顕能破之言也。谓能顕示如前过失善能开晓耶。立(341)之问以言顕示故称顕示。此言名能破也。
论曰。若不実顕能立(342)过言名似能破者。
述曰。此下解似能破。文中有二。初総解名义。(343)二指事别解。此即初也。谓若不能実顕示他能立过失。如此之言(344)名似能破。此即是四能破中似能破及似似能破也。
论曰。谓于円満(345)能立。顕示缺减性言。于无过宗有过宗言。于成就因。不成因(346)言。于决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违因相违因言。于无过喻有(347)过喻言者。
述曰。此下指事别解。文中有三。初指事别解。二(348)如是下修已総结。三以不能顕下重释似能破所以。此即初也。谓于(349)宗等円満。或三相具足之中妄说阙一阙二等缺减之言。于(350)宗无九过之处妄说有过宗言于无四不成。成就因中妄说(351)不成因言。于无六不定决定因中妄说不定因言。于无四相(352)违因中妄说相违因言。于无十过喻中妄说有过喻言也。
(353)论曰。如是言说似能破者。
述曰。此即修已総结也。谓如是妄顕之(354)言名似能破也。
论曰。以不能顕他宗过失彼无过故者。
(355)述曰。此即重释似破所以也。谓所以名为似能破者。以不能顕示他(356)宗之中过失故名似破也。何以不能顕他过失彼无过故所以不(357)顕。彼令彼宗中有过而于因等妄言有过者亦名彼无过故也。
(358)此论余义并皆是具足。唯有似破文中総略。若依余论。更有十四(359)过类等义。释其似破。此论既无。亦须略分别之。十四过类者。依(360)正理门论。陈那菩萨多分依彼大梵天王化身足目仙人之所说也。(361)此即是释似能破义。论其过类乃有无量。撮其纲例不过十(362)四。何故说此名似能破。理门论云。
由彼多分于善比量为迷惑(363)他而施设故。
言善比量者。略挙二条。约此二条作法而已。准(364)此于余类例可知。随其所应名宗[□@□]异。言二量者。且如内道(365)対声论师立。
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诸所作者皆是(366)无常。譬如瓶等(同喻)。若是其常必非所作。如虚空等(异喻)。
(367)又。对唯立诠弁声常者云。内[□@□][□@□]声必是无常(宗)。勤(368)勇无间所発(因)。诸勤勇者皆是无常。譬如瓶等(同喻)。若是(369)其常必非勤発。譬如虚空等(异喻)。
是名二量。由此二量。宗因(370)喻等皆是缺减。
又。宗无九过。因无十四过。喻无十过。既无过(371)失名善能立耶。敌论者离三十三过失之外。妄作相似过类。诽(372)谤正义故名似破。此诸过类若委细解释。稍涉烦言。(373)挙其梗纲。录其文意。且于一一过中。先标过类之名。次挙相(374)似之类。后述正解。顕难非真。言十四者。
(375)一同法相似过类。
(376)瓶有所作故无常。顕声所作亦无常。亦可空有无碍故是(377)常。顕声无碍亦是常。
(378)正解云。我以所作证无常。无有所作非无常。汝以无碍证声(379)常。楽等无碍应是常。
(380)二异法相似过类。
(381)虚空是常。无所作。声有所作即无常。亦可瓶是无常(382)有质碍。声既无碍应是常。
(383)正解云。一切常法皆非作。可顕所作证无常。无常不必皆质(384)碍。不顕无碍证声常。
(385)三分别相似过类。
(386)声若焼等同于瓶。可使无常亦同瓶。瓶之焼等不同声。云(387)何无常以例声。
(388)正解云。声瓶焼等异不许斉无常。亦可声性与声殊。(389)不详斉常住。
(390)四无异相似过类(于中有三 初是古师 次是陈那 后是古师)。
(391)初云。声瓶斉所作无常。亦例同。亦可。所作贯声瓶焼等(392)应无异。(従初过类至此过类皆是似不共不定及相违决定过。)
(393)二云。所作与无常一种非毕竟両法斉生灭。宗因応不殊。(394)(此似不成过也。)
三云。瓶上无常顺所立。即以所作证无常。亦可瓶(395)之焼见违所成所作令声有焼见。(此似相违过也。)
(396)正解初难云。所作无常为喻体。法喻再处必斉同。不(397)以瓶等为同喻。云何焼等令无异。
(398)解第二难云。両法杂取成宗因可言二立无差异宗(399)灭因生成二立。何得说言全不殊。
(400)解第三难云。成立无常具三相。所作可得顕无常。成(401)立焼见不决定。所作何能证焼见。
(402)五可得相似过类。(于中有二。)
(403)初云。电等非勤発余因可得证其灭。声虽是勤発。(404)何得用此顕无常。(此似不定过也。)
(405)二云。一切无常皆所作。遍所立故成能立。电等无常非(406)勤発不遍所立不成因。(此似不成因过也。)
(407)正解初难云。本以勤発证无常。不得勤発非无常。不(408)言无常必勤発。何妨电灭有余因。
(409)解后难云。若立一切灭坏义。不遍所立不成因。唯(410)立声上有无常。何妨电等非勤発。
(411)六犹豫相似过类。(于中有二。)
(412)初云。无常含生顕或顕或是生。宗法既不定。勤発(413)成何义。(此似不定过也。)
(414)二云。勤発含生顕或顕或是生。其因既犹豫。何能(415)证宗义。(此似不成过也。)
(416)正解初难云。勤発若于常亦有。可使说此是犹因。生(417)顕既许斉无常。如何此因成不定。
(418)解后难云。生顕不俱成灭坏。可使二种是犹因両法(419)皆得顕无常。如何说此成犹豫。
(420)七义准相似过类。
(421)声是勤勇発。声即是无常。电既非勤発。应当体(422)是常。非勤翻于勤非勤不定有勤既反非勤。云何(423)定无常。(此似颠倒不定过也。)
(424)正解云。非勤通常无常品。可许非勤不定常勤発(425)不通常更転云何不许定无常。
(426)八至不至相似过类。
(427)能立之因。为至所立。名能立为不至耶。若尔何失。二俱(428)有过。若至所立名能立者。应无能立。
难云。如池至于(429)海。名海不名池。因既至所成。不得名能立。
又。难云。所立(430)若极成。何用因相至所立不极成。因应无所至。(431)若不至名能立者。难云。因若至所成。可使名能立。既不(432)至所成。应非是能立。(此于言惠因是似因阙望于义因是似不成也。)
(433)正解云。解至难。如灯光至所照。能照所照殊。因虽至(434)所立。何妨能立所立异。解不至难。如慈石不至铁而(435)能吸于铁。何妨因不至所立而能立所立。又返难云。(436)此因至不至即说名因阙余因至不至。应皆不成因。当(437)知即是谤一切因。何名能破。又汝[□@□]言。应成自害以于(438)汝自立因中亦有此失故。又应返问言。汝破我义为至我(439)义。名为能破为不至许耶。若至我义名能破者。(440)难云。如池至于海不得名为池。既至所破义不得名能破。
(441)又难。汝许我义立。何须更相破。汝既不许我义成。汝破应(442)当无所立。若不至我义。名能破者。难云。若至我义破(443)我义。可使名能破。本来不至于我义。应不名能破故。汝所(444)言有自害过。
(445)九无因相似过类。
(446)能立之因。为在无常前名为因。为在无常后名为因。为(447)与无常俱名之为因。若在无常前名为因者。
(448)难云。若有无常义対果可成因。无常义既无。其因应(449)不立。若在无常后名为因者。难云。无常义不立可(450)须能立因。宗义既先成。其因复何用。若与无常同(451)时名为因者。难云。如牛両角同时有不得名果名有(452)果。能立无常时不别。何得名因名有因。(此于言惠因是似因阙望于义因是似不成也。)
(453)正解。解宗前宗俱无因难。过现若无现在果。可使宗(454)前宗俱不成因。过现许有现在果。何廃宗前宗俱复(455)有因。解宗后无因难。唯据相生说名因。后法不得生前(456)果。亦说相顕以明证。何妨宗后得有因。又返难云。(457)所作之因有三难。即说是无因。一切余因有三难。应皆不成(458)证。当知即是谤一切因。何名能破。又汝所言有自害(459)过。以于汝自立因中亦有此失故。又应返问言汝破我义。为(460)在我义前。名为能破。为当在后为俱时耶。若在我义(461)前名能破者。难云。若有所破义対彼所破名能破。未有(462)所破义対何辨能破。若在我义后者。难云。我义若(463)不立汝破名能破。我义既已成。汝破非能破。若与我义同(464)时名者。难云。如牛両角同时有不名能破及所破。我与(465)汝破既同时不名能破及所破故。汝所言有自害过。
(466)十无说相似过类。
(467)立因言所作。声即是无常。立宗未说因。声应是常(468)住。(此似不成或似因阙也。)
(469)正解云。唯立言因名所作。未说所作可无因。立宗之(470)时有义因。何得言声是常住。
(471)十一无生相似过类。
(472)已生之声。有勤発可使是无常。未生之声。非勤発。应(473)当是常住。(此似不成过亦似不定义准分故。)
(474)正解不成难云。若于已生未生立宗义不遍未(475)生不成因。唯约已生立无常。何得言因不成就。
(476)解不定难。同品遍有是正因。未生无因。可常住同品(477)不遍亦正因。何妨未起是无常。
(478)十二所作相似过类。
(479)瓶之所作异于声。瓶可是无常。声之所作不同瓶。何得(480)是无常。(此似瓶所作于声上无。是似不成。声所作于瓶无。是似相违。若于常亦无是似不共。若于喻上无是似能立不成过也。)
(481)正解云。若以别义立比量。可使汝破成能破。但取総法成(482)立义。当知汝难即非真。又返难云。(483)分别此因有此过。不许此因证无常。分别余因有此难。不许(484)余因顕宗义。
(485)十三生过相似过类。
(486)声上有无常。待因方乃顕。亦应瓶上有灭坏无因义(487)不成。(此似喻中所立不成过。)
(488)正解云。声上无常不共许。待因方极成。瓶上灭坏(489)両俱成。何须藉因顕。
(490)十四常住相似过类。
(491)生灭迁于声即立声无常。恒与常合。应当是常(492)住。(此似宗中比量相违过。)
(493)正解云。据声起尽立无常。唯顕其生灭不说体恒(494)生灭合。云何言是常。
(495)良为此论无文略弁麤相。其委细具在理门。此即略明(496)似能破讫。上来総是依据正解释颂文第八门义讫。
(497)论曰。旦止斯事者。
述曰。就依标别解分中有三。初如是総(498)摂诸论要义者。顕标胜用。二此中宗等下即依标正解。此(499)云且止斯事者。即是第三抑解顕略也。谓抑其广解顕此论(500)略也。
(501)论曰。已宣少句义。为始立方隅。其简理非理。妙辨于余处。
(502)述曰。此一部论文有三分。初一行颂名総标纲要分。二如是下(503)长行名依标别解分。三此一行颂名结略示广分。谓上来已宣(504)八门両悟少分之义。旦为始学之徒。今识方隅而已。此即(505)结此论略也。于其中间所有顕此论之正理斥余论之非理。(506)或解真立等正理。释似立等。非理妙辩说。更在余集量(507)理门等中。此即示余论广也。
(508)因明入正理论后疏
于宝云。孔子母征在有娠。梦黑帝日乳。必于桑之中。遂生孔空桑之地。邹鲁文儒。自孔子咸也。又云。空桑者东山名。孔子生。苦赖者。孝子生苦县赖侧曲里也。
疏释因起中有二。初略后广。略如疏。广如天亲菩萨传等说。应折破数论等之事皆因起。如孔山石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