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855

因明疏抄(略记)

因明疏抄

〔因明入正理论略抄〕

(1)之□述□□□

(2)通人之□観譬□□

(3)今将釈一论。略作三门。第一□

(4)论题目。第三分文解釈言□

(5)圣教広弁生死涅槃因果。若□

(6)道之内□故。曰内明也。二者。因明。谓広说能立

(7)摧邪顕正之楷模。以生了之明因。契真宗之□理

(8)也。三者声明。谓说男声女声之流。非男非女之类。或明八(9)転解笺。或以六釈训名。広弁诸声。号声明也。四者医方明。(10)谓说病因病相救疗方策。故号医方明也。五者工巧明。(11)谓说工巧技术之法。即书算印数之䡄模。広述斯事。故(12)曰工巧明也。此论即五明中因明所摂也。

第二釈论题目者。此论一部有其両名。一者因明。(13)即是诸论之通名。二者入正理。即是此论之别号。云通名者。(14)且西方内道外道総有一百余部。皆申立破之义。総号因明。(15)虽是五明之中别名。仍是一明之中通号也。言因明者所以也。(16)如立声无常。有何所以。得知无常。三相等因。即是无常所以(17)故也。又。因言者所待也。谓无常之理。要待因方顕故也。了宗(18)之智。要待因方生故也。

今言因者顕二种因。一正取了因。正顕(19)无常理故。二兼取生因。通生敌论解宗智故。

生因了因。各(20)有三种。谓言义智。釈此三因及明兼正。如疏中述。故言因也。

(21)言明者。西方両釈。一云。因即是明。故号因明。即持业釈也。由因(22)能顕无常理故。二云。因家明故。名曰因明。即依主釈也。此中有二(23)大徳。各承三藏解不同。一云。无常果智。明解宗理。是因(24)家明。故曰因明。一云。无常正理本成。明顕由因力故。今顕因(25)家明。故名曰因明。

今総合为一解云。了宗之智。明解是(26)成。生因之明也。无常之理。明顕是成。了因之明也。即顕生了二果(27)明。是成生了二因之明也。

问。喻亦能顕宗及生敌论智。何故(28)不言喻明。乃说因明耶。

答。因是其主。喻是其助。就主为名。(29)不言喻明也。又解。若言因明亦摂彼喻。二喻皆是三因摂故。(30)若言喻明。不顕三相。二喻唯论后二相故。

言入正理者。是别名也。(31)入是方便悟入之义。言正理者。因明釈中。有其三解。一云。陈那(32)所造大因明论。名正理门。何故名为正理门耶。西方解云。宗是(33)其正立论崇重。以为正故。因是其理。是彼正理宗所以理(34)故。喻是其门。由能通顕真宗理故。又解云。智因是正。由彼正(35)解三相义故。义因是理。义即理故。言因是门。通顕义故。彼(36)论広明正理门故。名正理门也。今。商羯罗主。为正理论文句难(37)解故造论。若学斯论。即能悟入正理也。论文句故言入正理也。

(38)一云。由学此论。即能悟入大因明论所诠正理。故云入正理也。

一云。(39)由学此论。即能以三相之因悟入诸仏所说无常空等正理。故(40)云入正理也。

此解通别両名并是三藏伝西方釈也。余解如(41)疏中釈。此不繁述。

言商羯罗主菩萨者。商羯罗主。如疏(42)中釈菩萨者略有三解。一云。菩提者。此云覚也。萨埵者。此云有情也。(43)谓。菩萨缘菩提。为所求之境。缘萨埵。为所救之境。并是従境为(44)名。二云。菩萨有情。缘菩提故名覚有情。即従所求果及能(45)求者为名也。三者。萨埵以勇猛为义。谓勇猛求菩提故。即従(46)境及用为名也。今。菩萨者略去提埵二字故也。

(47)就第二(?)(?)文解釈中。広如疏述。就疏中无去略。助解云。能(48)立之义西方釈有四种。一真能立。谓三支无过是也。二(49)真似能立。谓相违决定是也。具三相辺。名之为真。为敌(50)量乖反。名之为似故也。三似能立。谓余不定及相违因(51)并喻过等是也。四似似能立。谓四不成因过是也。遍宗法因。正(52)是能立之主。若阙此相即是似立之中似也。

今。言能立者。但(53)是四中真能立也。后三并是似立所収。

能破之中。义亦有四。一真(54)能破。谓斥失当过。自量无失故。言真能破。二真似能破。(55)谓当过而斥。所以称真。自不免。故名为似。此即相违决定(56)过也。三似能破。谓无过妄斥。名之为似。如所作相似等是。四(57)似似能破。谓无过妄斥。名之为似。自量复更有失。名为似似。(58)此即同法相似等是。

问。论文既言宗等多言名为能立。(59)即顕言因是其能立。何故智义。非能立耶。

答。有解云。智(60)因是初。言因是中。义因是后。挙中可以顕其初后。亦是能(61)立故也。今解云。由智発言。由言诠义。俱益(?)所成理。実(62)三种皆名能立。以言胜故。偏说之。何以得知。且如未立义。(63)前虽有智义。其宗未立。発言対敌。其义方成。故知言因(64)约胜说也。

问。何以得知。智之与义且能立耶。

答。准下文釈能(65)立体中。因有三相。既是义因。故智义亦是其能立。又。准(66)対法论能立有下现比二量。□□其中。故知智因亦是能立也。

又。(67)疏中云。古师以一切诸法自性差别。総为一聚。为所成立(68)于中别随自意所许。取一自性及一差别。合之为宗。宗既(69)合彼総中别法。合非别故。故是能立。陈那以宗望因喻。故是(70)所立。

若作此解。古师义者。理恐不然。岂可一切自性差别皆(71)此宗。因之所成立即一能立。又。若合法为能立者。宗之所立(72)为合为离。若言合者。何殊能立。若言离者。何益所成。(73)[□@□][□@□][□@□][□@□]。皆成过失。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解。古师言声与(74)无常。本不相离。敌论不解。妄谓为常。今。立论者以彼宗云(75)顕和合理。能顕之言名为能立。所顕之义为所立。(76)陈那云。声无常言。但顕所立。非正能立。又。为因喻所成立故。亦(77)非能立也。

问。古师若救言。必是其能立。(宗。)以宗因喻三言随一(78)摂故。(因。)如因喻言。(同喻。)法非能立者。必非三言所摂。犹如余言。(异喻。)(79)若作此救如何解釈。

答。応作相违决定过云。宗支定非(80)能立之言。宗。以不诠因相故。因。如能立言。(同喻。)法是能立言者。(81)定诠因相。如因喻言。(异喻。)若直难云。因喻所诠是能立。能诠之言(82)亦能立。宗之所诠既所立。能诠之言亦所立。故不得言宗能立也。

(83)问。既取所等因喻名为能立。何故论云。由宗因喻多言。开示(84)未了义耶。

答。由宗之因喻。开晓问者未了义。故无有过。

(85)问。宗若非能立者。何故论文。解能立体中釈宗耶。

答。为解(86)能立之所立故。又対所立弁能立故。故解能立。便釈所立也。

(87)问。解宗依中。何故不言极成所别极成法。乃言极成有(88)法极成能别。

答。有二釈如疏中。今。更助釈言。所言极成有(89)法者。即顕能别。亦名为法。言极成能别者。即顕有法。亦名(90)所别。故彰略成挙顕有両名也。

问。何故。要挙此二。顕有(91)両名耶。

答。有法宗依。亦因依。通二法依。挙有法能别。唯。(92)是宗中法。恐滥因法。挙能别故。要挙此二。顕二名也。

问。声(93)上能别者若极成。即有相符极成过。若取余法上极成。即有(94)非声能别过。有何义说极成耶。

答。西方因明釈。中有(95)両师。一解云。声上无常。是别无常。余法无常。是総无常。(96)以総合别。総极成故。别亦可成。故対声论。能别极成。(97)若対数论。立声灭坏。若総若别。皆不极成也。一师云。如立(98)宗时。能别虽未极成。以立喻时。必极成。约当说现。故言极(99)成。若対数论。立声灭坏。若当若现。俱不极成。故极成(100)言。依斯义说。

问。解因初相。何故但以有法之上极成法。成立(101)有法上不极成法。不以有法成有法及成法。不以法成法有(102)法耶。

答。皆是不成因故也。有法成因者。若即用此。有法即(103)是所立。成能立过。既立为宗。复立为因。故是両俱不成(104)过也。若以余有法。成此有法者。既离此有法。亦非因初相也。(105)有法成法。不成因者。且如法及有法和合为宗。二种俱是因(106)所成立。复指有法。以之为因。即是所立成能立过。亦是両(107)俱不成过也。以法成有法不成因者。先极成因。必须依极成(108)有法。其有法既不共许。故是所依不成过也。故但可以极成(109)之法成有法上不极成法。故理门论云。

有法不成于有法
及法(110)此非成有法
但由法故成于法
如是成立于有法

准此论(111)文。故知但以法成法也。

问。若有法不得成有法者。何故因(112)事生比量。以彼因有法成立火有法耶。

答。以此処[□@□]焑相(113)応义成立。此中[□@□]火相応义。既以此処为有法。用両种相(114)応义为法。并是以法成法。亦无有过。此义亦依理门论说。

问。(115)无常声宗法。法及有法。合为宗。所作亦是声家法。何(116)故不取以为因耶。

答。敌论不许。不相离法及有法合为宗。(117)以法成立其法。故别取所作以为因。

问。何故论文解同品中。(118)不泛明有因。解异品中泛说无因耶。

答。因于同品不遍。亦是(119)第二相。故解不明有因。异品遍无。方是第三相。故解异法(120)说无因。

问。西方诸师解勤発义。一师以精进[□@□]为勤。一(121)师以作意[□@□]为勤。何者正耶。

答。作意者正通三性故。前(122)解不正。瓶等応皆勤発故。

又。疏中解九句。所列宗因。并是陈(123)那所说。故理门云。

如是九种二颂所摂。

常无常勤勇
恒住(124)坚牢性
非勤迁不変
由所量等九
所量作无常
作性(125)闻勇発
无常勇无触
依常性等九

此二颂中。初一(126)颂顕九宗。后一颂明九因。

问。此九句中。第四句云。声常。所(127)作性故。其因于同品遍无。于异品瓶等有。于兔角等无。(128)応是第六句。何故乃是。第四句耶。若是第四句者。陈那何(129)故破古师。常异无常异品之义自立。兔角是异品収。(130)若是异品。此因応非第四句摂。[□@□][□@□]相违。如何会釈。

(131)答。若通依有体无体异品第六不殊。今约有体异品说故。是(132)第四句也。

又。疏中判九句。第二第八是正因収。第四第六是(133)相违因。余之五句是不定摂。此亦依彼陈那所说。故理门论云。

(134)如是分别。说名为因相违不定。故本颂言。于同有及二 (135)在异无是因 翻此名相违 所余皆不定。

问。第二(→)第八是正因(136)収。且如不成因。亦于同有。异无。応是正因耶。

答。因遍宗(137)法。方论九句。既不成因。何用同有异无之相。故非第二第(138)八所収。

问。相违决定。及法差别相违因等。亦是第二第八(139)所収。応是正因耶。

答。正因必是第二第八所収。不说第二(140)第八皆正因摂。约此义说亦不(←)相违。

(→)云。是无常(←)等因缘。(141)云等者。等无我苦空也。乃至云。声亦无我苦空。所作性故。(142)犹如瓶等者。此亦不然。若离所作。故是苦。顕声所作亦是(143)苦。亦可圣道等所作非是苦。顕声所作非苦耶。乃至成空。(144)亦不定过。故知不得定作此判(?)。但可于中。必具三相者。等之(145)不得定判(?)等苦空也。

又。解喻。论云。谓于是処。顕因同品(146)决定有性。

疏解(→)云。処谓有法。顕谓顕说。因谓遍宗法因。同(147)品谓与此因相似。非谓宗同名同品也。决定有性者。谓(148)决定有所立(←)法性。若作此解。理即不然。因同品言。可顕瓶(149)上所作决定有性。文中不顕。云何知是瓶上无常。

(150)若言以下指体。文言。谓若所作。即是顕因同品。见彼无常。即(151)是决定有性。拠下次第知上必然者。此亦不然。悬解既先言。(152)是処指体。何因复说如瓶。故知不得以下次第。顕上亦然。

又。(153)宗同品既不取无常。其因同品云何乃取所作。又。作此解违(154)理门论故。彼论云。

(→)如是说。能顕示因同品定有。异品(155)遍无。非颠倒(←)说。

准此文故知。同喻顕因同品定有性。异法(156)喻因异品遍无性。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応解云。若于是処者。(157)谓于瓶等処也。顕谓说也。顕说何事。谓顕因也。顕因何相。顕(158)第二同品定有性也。若作此解。不违论文。亦无如上所有过(159)失也。

疏中有人解。陈那以声所作无常。能同外瓶所作无常。(160)但取能同为喻体者。広破如疏中述。

今更助难云。若取(161)能同。为喻体者。即遍宗法因及声所立宗法。応即是喻。(162)若是喻云[□@□]応。宗因喻等応无差别。

又解。无常既为(163)喻体。応是所立不成过収。若言正立声无常时。名为宗(164)法。立声所作。证无常时。名遍宗法。即以声所作无常外同瓶(165)所作之时。名为喻体。何得难言宗因喻等全无差别。又。(166)声所作无常。正同瓶所作无常时。其声无常。亦即极成。何得判(167)云。立不成者。即応同品定有性。体不取瓶上所作(168)无常。取瓶上所作无常为第二相。此相即是同品之体。故知喻(169)体不取能同也。又结能立体中。论云。

若是所作见彼无常。(170)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

(→)疏解云。

此结同喻也。瓶上所作与(171)声所作同故。知名同品。瓶等无常随此同品故。云随同品。(172)由瓶无常随同品故。即顕声无常。亦随所作因(←)也。或(→)可声(173)上所作无常。随瓶所作无常故。名随同品(←)也。

今更助解云。(174)同法喻言。是顕所作因。随逐宗之同品処有。即是(175)顕因同品定有性之言。若作此解。即顕因第二相文并同喻文(176)及此结文。皆相随顺不乖违也。

(→)论云。若是其常。见非所作。(177)如虚空者。是远离(←)言。

(→)疏解云。此结异喻。无所立无(178)常宗処。远离能立所作因(←)也。

今更助解云。同法喻既顕因。(179)随逐宗之同品。异法喻応顕因。远离宗之异品。即顕异(180)品遍无性也。応解。无所立无常宗処所作之因远离也。解(181)结能立中広计文。

(→)疏中问答云。问。唯三能立无异义成。(182)能立唯三。无同得立。答。同喻顺成无同阙助。异法止滥无(183)异滥除。故不类也。外道亦具有唯立异喻。以三义证。斥(184)破此计也。如広百(←)论。

问。此唯顺広百论文。仍违摂大乗论。无性(185)摂论第一卷解。不共不有证文云。(→)不共无明。于五识中。无容(186)得有。是処无有能対治故。若処有能治。必定有所(←)治。准此(187)文即是唯以异喻成宗。如何会釈。

答。论师定异。不可和会。(188)今不相违。于二教中。且明百论以不违其三相因故。摂大(189)乗论。若有第二相。何因不作同法喻耶。若无第二相不作同喻者。(190)所闻性因唯作异喻。其义応成。若无同品不作同喻。无不定(191)过者。无同品故。名同品无。亦是不共不定之过。又。此异喻先(192)说无因。后述无宗。即是似异喻中倒离之过。何妨不作同喻。(193)亦是过也。故且明百论所说。

解似宗中。明比量相违。疏云。且(→)(194)如萨婆多対大乗云。现在诸法。独有力用。取后果有実体故。(195)如过未等。即此宗义。违共比量。违共比量者。云现在诸法定有力用(196)取等流果。世所摂故。如过未(←)等。

问。独有力用。形何法耶。诸师(197)解云。形过未说。以过去未来。不取等流果故者俱亦不然。此(198)比量通三藏所说。岂可判此。无过之宗。违有过比量。名比(199)量相违。何者且如大乗小乗既在诸法形。彼过未実有。(200)独取等流果义。岂可以此正义。违不取果。不正比量。(201)名比量相违。且如论挙瓶等。是常不正之义。违初无后无(202)正比量因故。是比量相违所収。故知不得以正义违不正(203)比量。名比量相违也。

若尔三藏。何故挙此。解比量相违耶。

答。(204)今解三藏意云。现在诸法。离因缘扶助。独有力用取(205)等流果。如是方名不正之宗。违大小乗因缘扶助取果之(206)义故。是比量相违所摂也。其所违三比量如何。前所说但宗(207)意云。现在诸法。离因缘扶助。定无力用取等流果也。(208)若作此解。即顕(?)邪宗违正比量妙[□@□]内教善顺因明也。

(209)论云。是遣诸法自相门故。

(→)疏云。何故违彼现量等五是宗(210)过者。以此五宗是遣诸法自相门故。谓声是诸法自相。其声(211)自相为耳等所闻。通生耳识。即所闻义。名之为门。今言(212)声非所闻者。不失声之自相。但遣所闻之门。故成过也。(213)余四种过类此可(←)知。

更有大徳解云。此中五过。不违有法。但遣(214)于法。故名为法。法之体相。名为自相。门者方便。义谓自立宗。(215)如说声非所闻。即是遣违。声上所闻法自相方便也。

今解云。即(216)此五种法自相为相违义之所遮遣故。言是遣诸法自相门(217)故也。何者且如声非所闻宗。即为立敌耳识现量所闻相违(218)之义。遣非所闻法自相也。瓶等是常宗。即为初无后无。三相(219)之因所顕无常相违之义遣常法自相也。胜论立声为常。(220)即为自教说声无常相违之义遣常法自相也。怀兔非月等宗。即为世间多人共许是月。相违之义。遣非月自(222)相也。我母是石女宗。即亦为我母。相违之义。遣石女法自相也。(223)此并依彼大因明说。彼论初自分明解不法具引(224)此。既是圣教自判不[□@□]更作余釈也。

解不成因中。疏中引余人解不(225)成言。以不能成宗故。名不成因。法师破云。若以不能成宗故名(226)不成者。所闻性因亦不能成宗。応是不成因。既是成因故(227)立因体不成故。名不成也。

若作此破者。彼若救云。所闻性因。(228)唯不得作同喻。成宗亦得作量喻反顕。不得言不能成(229)宗。其不成因必定不能成宗故不成名不成也。若作此(230)救彼义并成。故不得约所闻因难也。

今更助破云。若以不能成(231)宗故名不成者。其法自相相违因。同品非有故不得作同(232)喻顺成。异品有因故不得作异喻反顕。応不成宗名不成因。(233)虽不成宗由遍宗法故是极成因约因体不成名不(234)成也。

又。疏(→)中解随一不成名云。言随一者。此不成中含其三种。(235)或有因唯自不成非他。或有因唯他不成非自。或有因或自或他更互不成。今此中但是唯他不成。非自不成。是此不(237)成摂名随一不成。非谓此之一因。即是自他互不(←)成。

准此(238)疏文。即是不成中含三不成。三中随一。故名随一。若作此解。(239)理不必然。难云。若以三不成中随一故名随一者。亦応四不成(240)中随一故。両俱不成。亦名随一。若言一不成中含容三。三中随一(241)者名随一者亦可両俱不成含容二。二中随一名随一。言(242)二者谓全分一分等也。既有斯过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解云。(243)且如両俱不成。由立敌俱不成故。知随一不成。由随一人不许(244)故名随一也。

解犹予不成中。

论云。为成大种和合火有。

(→)(245)疏云。河水为水大。河岸为地大。于中有风为风大。又山等中若有(246)河无河之処有性四大。故云大种和(←)合也。

若作此解。理亦(247)不然。以烟成火。岂従河水岸等为大种和合耶。又。以烟成火。岂论(248)性四大和合火耶。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解云。火有二种。一者(249)大种和合事火如火聚中有地大等共和合故。二者性火如(250)彼木中有火性故。为简性火故。知大种和合火也。

解不定(251)过不共文中。

论云。常无常品皆离此因。常无常外。余非有故。

(252)疏解云。(→)此釈义也。此中常宗以虚空等为其同品。以瓶等(253)为其异品。其所闻义遍皆非有亀毛等无摂入无常品中。(254)复不可言更于余法有此因义。以为同喻。以余常无常(255)二品法外。更无非常非无常第三(←)品故。

若作此理釈恐不然。(256)且如亀毛等。若有能立所闻之因及有所立常住之义。为同(257)法喻乖不共义可须遮防。既无能立所立二法。云何立彼。以为(258)同喻。故知此解不[□@□]斯论。若言亀毛非常非无常恐为不同(259)非异品为遮此。故作此说也。既不乖不共之义。何须此中遮之。(260)若言虽不乖不共。何広遮余品[□@□]何故前解共中不遮要(261)至不共方遮耶。

又。上句云。常无常品皆离此因。正解不共。下句(262)挙言。常无常外余非有故。既是遮余品。不釈上不共之句(263)故言既是釈上句词故。须言余非有耶。既有斯过故。知不得作(264)此解也。

今解云。常无常品皆离此因者。正釈不共义。常无常外余(265)非有故。釈成不共也。云何釈成。且如问言。何故常无常品皆离此(266)因耶。釈成云。如声论师対仏弟子立一切[□@□]声皆是常。因云(267)所闻性故。除宗以外仏法敌论常无常品是宗余故非有所闻(268)因也。

此解即顕余宗已外余常无常非有所闻性因故言常无常(269)外余非有故也。若作此解即是釈上句成不共义也。

又。疏中问答(270)云。问。(→)所量通二品。遍属异品不定収。所闻同虽无不属异(271)品非不(←)定。広如疏说。答。此(→)因唯属有法之声。不通同异故是(272)不定。又。如山中草木无的所属然有属此人彼人之义即名(273)不定。今。此所闻性因亦尔。不在余品。若在余品。即容通在同异品(274)义故。是不(←)定。

若作此釈理恐不然。山中草木虽无的属。然(275)有可属此。彼人故许草木有不定义。所闻性因唯属(276)声宗。意不通同异二品。云何同彼解不定耶。故知不得作此釈(277)也。若尔不共不通同异。如何同共解不定耶。

今解云。共过通(278)彼同异品俱为同法。是因不共不通同异品。名异法成(279)不定。何者且如共过通彼同品异品故即以広虚空瓶(280)等为其同法。成常无常故是因不共之因。不通同异品(281)中故。重以色等虚空为异法故。亦顕常无常是不定也。

(282)若用此难。応云。色等是无常。色等非所闻。顕声有所闻。声即(283)是常住。亦可虚空是常住。虚空非所闻。顕声有所闻。(284)声応是无常住。准此难故。知共过约同有异有为同法故。顺(285)成不定。不共过约同无异无为异故。反顕成犹予也。

又。(→)(286)疏中问答云。问。如立宗云。一切声是常。因云。以是声故。常无(287)常品皆离此因。常无常外余复非有。亦応唯是不共过耶。答声(288)是有法。常是法。立因乃云。以是声故。此因是所立有(289)法除有法外更无别义。非宗法故。非不定摂。但是俱不成(←)过。

(290)此解与理门论同。即是有法不得成有法。

又。疏中解。所闻性(291)因是他不共。以声论师対仏弟子立此因。故望自既是三(292)相具足。望他即是除声以外无所闻因。故唯他不共过者。(293)理亦不然。且如他方仏声等既是异品。其所闻性因于彼既有。(294)何得名为他不共也。若尔云何名为不共。

今解云。望共同品(295)异品中无名为不共。虽此仏法対声论师立所闻性因。(296)既于他方仏声上有。故知亦共同异品无名为不共。疏制(297)为自不共者非也。

解相违决定文中。论云。此二皆是犹予因。(298)故俱名不定。

疏解云。(→)此结过也。问。声胜二论比量皆成何(299)故复云。皆是犹予。答。此二比量。虽无余过。然其证人结众(300)即理之是非。谓彼疑云。一有法声其宗互反因喻各立。何正何(301)邪。故俱犹予。名为不定(←)者。如真能立无有过。先敌不疑。(302)亦応邪众证人疑故。是犹予因。故知不得以众疑。判为不定也。

(303)今解云。声胜二论。虽各立义。然彼此因。立敌皆信。各具三相。(304)言中虽复确立自宗。然心皆为彼此因惑故。言此二皆犹予因。(305)非约邪众。证义人心解不定也。何者。且如胜论心犹予云。为如(306)我所作性因立敌皆许具三相故。能证声无常耶。为如他所闻(307)性因。立敌皆许是三相故。能证声常耶。

又。声论师心犹予云。(308)为如我所闻性因。立敌皆许。具三相能证声常耶。为如他所作(309)之因。立敌皆许具三相。故能证声无常耶。故知但约立敌之心。(310)自犹予故。名不定也。

又。论文中先挙胜论宗因喻。后挙(311)声论宗因喻者。且依因明法。作相违决定难也。

若依此因。难势(312)用相违决定有二。一総约三相难。応云所作之因具三相。(313)声即是无常。亦可所闻之因具三相。声応是常住。二别约(314)二喻难。难同喻云。瓶有所作故无常。顕声所作亦无常亦可声性所闻是常住。顕声所闻即是常。难异喻云。虚空是(316)常无所作。声有所作即无常。亦可电等无常。非所闻声(317)既所闻。応是常。若顺此方応用斯难。

又。(→)疏中问答云。问。声(318)论定堕负。応是宗过収。如其离九失何成违现教。答。(319)声论说声常住。耳等曽不恒闻。胜义虽简宗非。约情终(320)违现教。此即由言故无宗过。谓就胜义。声是常。拠情故理(321)不真。谓违世间现教二(←)量。

此中不応作问答。且如宗(322)过中现教相违者。挙违自违共。现教者说违他现教非是(323)宗过。此中现教即是胜论所用唯违于他。正顺宗义故知不(324)合作此问答。若尔。何故理门言。

今于此中现教力胜故。応依此(325)思求决定耶。

答。此文意说相违决定。既不知谁是谁非。(326)但観自家义与诸家现教相用胜者思求决定。故作是说。(327)非是宗中现教相违也。

又。疏中问答云。问。具足三相。応是(328)正因。何故此中而言不定。答。(此疑未决不敢解之有通难者随宜为注也)

今解云。若具三(329)相非三相违。又不为彼敌因所可是正因。虽具三相。仍(330)为敌量乖反[□@□]。今彼此心惑。不知谁是谁非故。虽具三相而(331)名不定也。

解相违过中。论云。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等。

(→)疏解云。此列名也。(333)宗有二种。一言顕宗。有二。一法自相。如无常等。二有法自相。如(334)声等。二意许宗亦二。一法差别。谓于前法自相言宗之上有(335)自意许。如大乗唯识所変无常等。二有法差别谓于前有(336)法自相言宗之上有自意许大乗无漏声等。问。如大乗识変(337)声等応是差别。何故不说。答。识変声等是有法自相。以大乗(338)声唯従识変无非変无非変者故也。其识変无常该电等故是法差(339)(←)别。

此中。解识変无常为法差别。理亦不然。何者且如因(340)违识変声等共言顕有法。即识変声是有法自相。立因(341)违识変无常。亦共言顕法。何故识変无常非法自相耶。

(342)疏该色等。故是法差别者言顕。无常亦该色等応非法自(343)相。故知共言顕者。虽该色上亦法自相。唯先意许者縦不该余。(344)亦法差别。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更助解云。若识変无常。(345)是法自相。以更无非识変无常故。若耳识所変声上无常及[□@□](346)耶。意识等所変声上无常随[□@□]一者即所违无常是(347)法差别。以唯违意许。不共言顕故。

解法差别相违因中。(348)问。[□@□]积聚性因违无积聚他用。即是法差别因。亦応所作性(349)因违一尘无常义。応是法差别相违因。何者。且如仏法(350)対声论师立声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声论师与仏法。作(351)法差别相违因过云。声応非一尘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352)等。以瓶是四尘无常故也。

若立有此难。如何会釈。答积(353)聚性因望法自相。具足三相与法差别相违为因。亦具三相(354)故是法差别相违因収。其所作因望法自相。具足三相与(355)法差别相违非一尘无常为因。于异品一尘无常电等(356)上有故非法差别相违因也。応反与作不定过云。为如电等所(357)作性故是一尘无常耶。为如瓶等所作性故非一尘无常耶。

(358)又。疏中。问曰。无积聚他所受用宗。数论自许通卧具上是(359)法差别。其仏弟子対数论师。立声灭坏。亦自许灭坏通灯(360)焰上。何故即非法自相耶。若是法自相者能别応成。広答(361)此问如疏中解。

今更助一解云。言顕名自相。能别法极成。能别(362)不极成。所以非自相意许名差别。能别不须成縦彼他不许不(363)廃成差别。両义既且不同。故不得作例也。有法自相相违文云。

(364)有性非実非徳非业。有一実故。有徳业故。如同异性。

问。此有(365)一异等因为以三法别成三法。为用三因共(?)亦三宗耶。

答。以三法(366)别成三法。如有一実因成非実法有徳业因别成。非法非(367)业法。何以得立。且如宗云。非実非徳非业三法既异。故知因(368)言有一実等各成一法也。

(→)若言三因共成三法者。一一皆有一分(369)重成己立过。何者。且如有一実因。弟子亦信非徳非业。若二(370)能成非徳非业。弟子既信。何须重成。有徳之因。弟子亦信非実(371)非业。若亦能成非実非业。弟子既信。何须重成。有业之(372)因弟子亦信。非実非业。若亦能成。非実非徳。弟子既信。何(373)须重成。故以三因浑成三法。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己立(←)过也。故(374)知三因各立一法也。

问。数论一解不许眼等为仮他用。由因喻(375)力成立眼等。为仮他用。虽违真他用。以仮他替真他故。因名(376)违差别不名违自相。亦可五顶许有。唯离実。弟子难有非(377)离実。以彼即替离有。応违有法差别収。

答。数论虽违真(378)他用自有仮他替真他因违差别非自相。五顶违彼离(379)実有。自无即替体。离为因违自相非差别。何者。且如卧具(380)共许。为仮他用因喻力故成立眼等仮他用为自有仮他替真他故因名违差别。同异共许非离実有。亦非即(382)実有。由因喻力故。成立有性。非离実有既自无即実有替(383)离実有。故因名违自相也。

问。有性有一実有性。非同异(384)不得难。彼同异有一実同异。非同异何得同异有一実(385)同异非大有。例彼有性有一実有性非大有耶。

答。若以有性难(386)同异违共许故。不成难以彼同异难大有违他后成能(387)破也。

问。同异有一実徳业同异。非是离実有。例破有性有一(388)実徳业。有性不是离実有难破师主之有。亦可同异不是(389)即実有。例彼有性有一実徳业。有性不是即実有难破(390)弟子有耶。

答。共相违因者。以立论之因违立者之义故。唯难(391)师[□@□]之有。不明立者之因违教者之义故不得破弟子之(392)有也。

问。如声论师破仏法。所作比量云。声応是无常。声所(393)作性故。犹如瓶等。此既唯违立论有法自相相违。若言是者。一切(394)法因皆斯过。如何会釈。若言非者。此既唯违立论有法(395)有何所以得知非耶。

答。応立作不定过云。为如瓶等所作性(396)故非无常。声证声所作性故。非无常声耶。为如他方仏声所作性故是无常。声证声所作性故是无常声耶。

问。若(398)声论対胜论。所作因作此过失。既除余极成有法外更无(399)不共许。声如何与他作不定过耶。

答。若有斯过。応更解云。(→)(400)共有法自相相违因。不得飜法作。若飜法作者。即有难一切(401)因过。如言声応非无常是也。若不飜法。不违共许。破有法者是(402)有法自相相违因収。即如有性応非有是(←)也。

若依此解。(403)但可言有性応非大有等。即违他许之有不得言有性応(404)非离実离徳离业有。即是以法飜有法作便成难一切因(405)过也。

又。更解云。若成立法方便顕有法者。即须与作有法自相相(406)违因过。如言有性非実等难。虽成立非実等法定异顕(407)离実等别有大有之法故。得与彼作彼作有法自相相违因过。若但成(408)法不异方便成有法者不合作者法自相相违因。即如声(409)是无常等。但异成立无常之法。不是方便成立有法故。(410)不得作有法自相相违因。若强作者。即是方便破一切因。何(411)名能破。

又。(→)疏中云。问。夫同异品。望宗法立。其有一実等因。(412)既于同品同异性有。于其异品亀毛遍无。何故此中乃约(413)有法作相违(←)过。此中既以亀毛为异品。或是[□@□]人[□@□]。或是(414)疏主心[□@□]何者。且如非実等宗宜以即実徳业为其异品。其亀毛等非実非徳非业。云何乃取为异品耶。故知(416)此言必定[□@□]也。

又。以此方难[□@□]顕四相违。法自相相违难云。所作(417)若于同品有可许能证声常住所作唯于异品転。

云何能(418)顕是其常法差别相违难云。卧具积聚性卧具为他用例(419)眼积聚性。眼亦为他用。顕彼真他用亦可卧具积聚性(420)唯为仮他用。例彼眼等积聚性。眼等唯为仮他用。违彼真他(421)用。有法自相相违因难云。同异有一実徳业同异非异等。(422)例彼有性有実徳业有性非実等。亦可同异有一実(423)徳业同异非大有。例彼有性有一実徳业。有性非大有。有(424)法差别相违难云。同异有一実等因。同异非実等。例彼有(425)性有一実等。因有性非実等。亦可同异有一実等因同异不(426)作有缘性。例彼有性有一実等因有性不作有缘性。

问。复三(427)相违既约有同喻中为难応是喻过。何故乃说相违(428)因耶。

答。约义为过。是相违因。不约言为难故非喻过也。

(429)又。疏中解无俱不成中云。若声论救云。声上无𠵨取遮及(430)表虚空喻上唯取其遮。或空与声唯遮非表。作(431)此救者不阙能立有余大徳不许此。故立破云。如疏中述。此両宗(432)义。何者正耶。答。余师义正。顺理教故。依疏主解。有违理(433)教失。言违理者。有义宗因同法喻体具取遮表遮余表。(434)此顕有义故。无义宗因同法喻体。唯取其遮。不取表(435)者。是无义故。若虚空喻是无义喻。可许唯遮不阙能立。既(436)取虚空。为有义喻故。空无碍。何得唯遮。又。声瓶上所作能立是有义法。不可唯遮。声空之上无质碍法既证(437)有义。如何非表故。不取表违理失也。

言违教者。理门论云。(439)前取遮表。后唯取遮。解云。有义比量喻中前同法喻。(440)有义故具取遮表。后异法喻异二立故。许取遮故依彼论。(441)此论亦云。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既(442)有义喻论取遮表故取遮。违教失也。

问。萨婆多対无空论者。立空是常。非所作故。敌论非作不许有表。此因(444)応有随一不成耶。

答。既用非作为有义因故。対无空(445)是随一不过也。

(446)因明入正理论略抄。

因明入正理论后疏

(01)因明入正理论后疏

(02)论云。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述曰。上来别解法。(03)此即総结也。総指前过。故称如是。所言等者。略有三释。一云。(04)似宗因喻。是其総名。三十三过是其别称。挙総等别。故称等(05)也。一云。此中且约声等辩过。虽声色等辩失皆然。挙此(06)等余。故言等也。一云。三十三种摂过不周。且如宗中有犯一犯多(07)等。不成因中有全分一分等。不定因中有自共他共等。相违因(08)中有违三违四等。喻过之中有両俱随一等。今旦挙此一连。(09)等余多例。故称等也。

既所顕之理有过。能诠之言称似。故(10)似宗因喻非正能立也。

论云。复次为自开悟。当知唯有现(11)比二量者。

述曰。上来已解真似能立。自下复次解颂中真(12)似二量。

问。论中先明真似立破。后辩真似二量。何故长行解(13)释诵[□@□]偈文。

答言。依类结解。就义便自悟悟他是结(14)言之义类。解真似量。籍二立以言兴也。故释其比量中云。(15)(→)相有三种。如前以(←)说。解似比量中云。(→)似因多种、如前已(←)说。故知长(16)行解义便也。又解长行之中言。明内有真似之量。外有正(17)似之言。若不诵其偈文。不顕内外。问先相由也。集论云。能立(18)有八。现比等量。亦入其中。故知长行为顕内外徳先相由也。

(19)将释论文。先解现比二量义。略作三门分别。一明立二量意。(20)二释二量名。三出二量体。言立二量意者。依西方诸师。立(21)量数不同。且如数论师及世亲菩萨等。立有三量。一者现量。(22)谓量现境。二者比量。谓籍三相比决而知。三者圣教量。谓(23)籍圣人言教方知。如无色界等。若不因圣教。何以得知。故(24)离现比之外别立圣教量也。或有立其四量。谓即于前三量(25)之外。别立譬喻量。如世说言。山中有野牛。余人问言。野牛如何。(26)彼即答云。如似家牛。但角细异。故与家牛异。此既応譬(27)即解。不因三相而知。故离前三立此量也。或有立其五量。(28)谓即于前四量之外。更立义准量。如言声是无常。所作(29)性故。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譬如瓶等。若是其常。必无所作。(30)如虚空等。因此比量。即知无常。义准亦知无我。诸无常者(31)必无我故。故离前四立此量也。或有立其六量。谓即于前五量(32)之外。别立有性量。如言房中有物。开门见物果。如所言既称(33)有为量。有故离前五立此量也。或有立其七量。谓即于(34)前六量之外。别立无性之量。如言房中无物。开门见无果。如(35)所言既称无而量无。故离前六量外别立此量也。或有立(36)其八量。谓即于前七量之外别立呼召量。如呼牛々至召(37)马々来。既称呼而成。故离前七量外立此量也。

若依陈那(38)及商羯罗主菩萨等。唯立二量。一名现量。二者比量。何因(39)唯立二量。为一切诸法有二种相。一者自相。二者共相。量(40)自相者。名为现量。量共相者。名为比量。圣教量等。皆量共(41)相。故离比量。更不立余。

若为别知立余量者。别知诸法定(42)唯有八。今据総摂立其现比故。彼八种此二所収。故理门论云。为(43)自开悟唯有现量及与比量。彼声喻等摂在此中。故唯(44)二量。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离此二别有所量。为了知彼更立(45)余量。

此文但约散心分自共相为二量境也。言自相共相(46)者。泛论自共。有其三种。一者处自相。即如色处不该余处。故(47)言处自相。苦空无常等。通色心等皆有。故称共相。二事(48)自相。即处自相中青黄等别事不同。名事自相。総色自相(49)转名共相。三自相自相。即于前事自相之中。旦如眼识所(50)缘之青。现所缘者。不通余青。亦不为名言之所诠及即是(51)青自相中之自相。前事自相等。転名共相。为名言等之所(52)及故。是假共相。且于色处作此宣说。虽例余。亦有如此三(53)自共相。虽处既尔。于界及蕴随其所応他此分别。

今言自(54)相者。但取第三自相自相。不为名言所及者。为现量境。言共(55)相者。但为名言所诠。假共相者。为比量境。

问。处之与事定(56)非五识现量所得耶。

答。自相自相中。处事即为现量所得。総(57)处総事。非五识境。为此偏约自々相々说也。故理门论云。

由不共(58)缘。现现别転。故名现量。

问。若尔者何因对法论云。问于一一根(59)门种种之境界。但现在前。于此多境。为有多识。次第而起。为俱(60)起耶。

答。唯有一识。种种行相俱时而起。此文既违别転之义。(61)如何会释。答。虽同时取行相各别。不総相缘故无有过。

(62)又。瑜伽论菩萨地云。随事取随如取。不作此念。此事此如何者。谓(63)随事取者缘依他性误得。随如取者。缘円成実性真得。其现(64)量観内证。离言故不分别此事此如也。

又。对法论云。不待(65)名言此余根境。是実有义。谓待名言此余根境。是假有义。

(66)又。法花経云。诸法寂灭相。不可以言宣。以方便力故。为五比丘(67)说。

又。大小因明论皆云。此中现量。谓无分别。若有正知于色(68)等义。离名种等所有分别。现现别転。故名现量。

准上経论。(69)実法不为名言所诠。复言现量缘离言境。故知自相是离言(70)境。名言所及既是假有。复言比量缘假共相。故知共(71)相是言诠境。此即是第一释立二量意。

(72)第二释二量名者。初释现量。后释比量。言现量者。理门论及(73)入正理论皆云。现现别転。故名现量。诸大徳等略有三释。

一云。同时(74)心王及心所法。各自现影不同故。言现现别转。此释恐不当。其理(75)先释现量名心不得该于比量。其比量上亦有同时心王心所各(76)自现影别转之义。故知此解不当也。

一云。五识依现在根量度(77)五尘等。故言现现别転。此即依现之量。名为现量。即依仕释也。(78)此亦不当理。此释亦该于比量。具如意识起比量时。亦依现在末(79)那为根。応名现量。若依小乗可作是释。以彼唯依过去意根。若尔(80)大乗意识亦通依过去意根。何故唯约末那而生此难。若尔(81)五识亦依过去意根。応不名为依现之量。若言五识虽依过去(82)而就不共五根为名。故依现者亦応意识毕竟不得名为现(83)量。(宗。)以依意根故。(因。)诸依意根者皆非现量。犹如比量。(同喻。)(84)故不得以依现故名为现量。故此解不当也。

一云。现在五识量现(85)五尘。故言现现别転名为现量。此即现是量。名为现量。即(86)持业释也。此释亦不当理。该比量故。意识比知烟下火时。岂非现(87)在。此亦応名现即是量。故此解亦不当理也。

今解云。色等诸(88)法一々自相不为共相之所覆。故各々顕现故名现现。五识等识于(89)顕现境各别転。故言现现别転。此即量现之量。故名现量。此(90)即依仕释也。

又释。现量之心取二境分明顕现胜过比量。故称(91)现现别転也。此现即是量。故名现量。此即持业释也。此别転言(92)且据散说。若约定论。総缘亦得此如后说。

言比量者。不能亲(93)证。数度而知。此即是量。故称比量。此即持业释也。此即第二(94)释二量名。

第三出二量体者。于中有三。一约定散出体。二约(95)八识明性。三约四分及能量量果等分别。

初约定散出体者。一切(96)定心皆是现量。以取境明白故。理门论云。诸修定者。离教分别。(97)皆是现量。故知定心皆是现量。

问。定心缘无常苦等共(98)相之境。为是现量。为是比量。

答。依西方诸师。有両释不同。一(99)上古诸师释云。无胜方便缘苦无常等果是正证。故非证量。复(100)正体智证得苦等真如。真如非一非多。但缘一真如。故是自相境。亦(101)是现量。准此释顺决择分定心及后得智缘假共相。亦非现量(102)也。二戒贤师释云。若约散心分自共相是二量境。若约定心(103)缘自缘共。皆现量収。

今评二释。后解为正。若依前释。即违(104)教理。瑜伽论说定心是知摂。又云。见知是现量。覚(105)是比量。闻是教量。若说定心通现比量。应说定心通覚知摂。及现比(106)収。此即违教也。又。诸仏种智。为唯现量。为通比耶。若唯现量。(107)应不缘瓶衣军林舍宅等。何名种智。若许缘者。即是缘假(108)共相。何名现量。若通比量者。诸佛种智[□@□]明覚照。定可比(109)度方乃决知故。佛之心不通比量。一切诸佛无不定心。佛心缘假。既(110)唯现量。故知余定不通比量。此即违理也。由此故知。后释为正(111)耳。

问。若依后释。定心缘假共相。亦名现量者。何故此论释似现(112)量中云。由彼于义不似自相为境界故。名似现量。

答。散心暗弱(113)取境俘识缘假共相。必由比知妄。谓现证故非真量。定心(114)明白深取所缘。縦取共相。必由现证。论约散说。亦不相违。

(115)问。论文既云。(→)诸修定者。离教分别。皆是现量(←)者。佛心既是定心(116)说法必缘其教。定心不离其教。応非现量所収。

答。佛心缘教(117)唯[□@□][□@□][□@□]。非是籍言。方缘定境。故知望定境。终是离教(118)也。若约散心分别现量等。即通现量比量及非量也。此即是(119)约定散分别现比二量。

第二约八识辨体者。眼等五识及阿(120)赖耶识。若定若散。若因若果。若漏若无漏。皆现量摂。以离名(121)言种类分别。证自相境故。

问。五识烦悩与无明俱既违境起。(122)何名现量。

答。烦悩自缘顺远境起[□@□]。不违色等。谓非色等违(123)顺远辺自是无明称色等辺。[□@□]是现量。末那散位见分(124)唯是非量。自证证自证分一向现量。以内缘离分别故。若(125)在定位。一向现量。平等性智唯内证故。

第六意识。若在定位。(126)一向现量。若在散位。与率尔五识同时任运缘境。是现量(127)摂。以离名言种类分别缘自相境故。若起闻思両慧称境比(128)知。意识见分是比量摂。以比度心缘共相故。若自证分证(129)自证分。是现量摂。以内缘故。若起人法二执之心。见分唯是(130)非量所摂。自证证自证分现量所収。以内缘故。此中八识既如此判(131)同时心所一唯识论。

第三约四分及能量所量量果分别者。(132)于中有二。初约诸大小乗廃立四分。后正约四分分别。

(133)就初廃立四分中。総有六义不同。初义如二十部小乗之中正量部中。(134)唯立见分。不立相分。何以得知。旦如余十九部。缘境之时。皆言于(135)心起境行相。缘行相心即名行解。行相即当大乗相分。行解即当(136)大乗见分。若如正量部。缘心外境。応缘其境不起行相。故知有(137)见而无相分。大乗破云。眼识必定不能缘色(宗。)以不作色行相(138)故。(因。)诸不作色行相者。皆不能缘色。犹如耳识(同喻。)既有此过。(139)故知缘境心有行相。

第二唯相分不立见分。如大乗中清辩(140)菩萨说。缘境时但似境起。即是能缘非离似境。更有见分。名为能(141)缘。唯识论中破此义云。

若心心所。无能缘相。応不能缘。如虗空(142)等。或虗空等応亦能缘。

准斯论文。此义非正也。

第三相见(143)俱不立。如安慧菩萨唯立识自体。是依他起。相见二分。是遍计(144)所执。以正智证。如不作能缘所缘解。故为此安慧菩萨言。八识相见(145)皆是遍计所执所摂。自证分是依他起所収。护法菩萨等破云。若(146)尔诸佛后得智心亦有身土等相分。能缘身土等见分。亦応诸(147)佛未遣遍计执心。诸佛既遣执心。由有相见分等。故知相见非(148)遍计所执也。

第四相见俱立。如无着菩萨及难陀菩萨等。并立(149)有相见二分。故摂大乗论本云。

复次云何安立。如是诸识成唯(150)识性。略由三相。一由唯识无有义故。二由二性有相有见二识别(151)故。三由种种行相而生起故。

准此文故知无著菩萨立相见二(152)分。

又経云。

一切唯有覚 所覚义皆无 能覚所覚分 各自然而転。

(153)此文既云。能覚所覚分。各自然而転。故知有其相见二分。

(154)第五陈那菩萨立有三分。彼云。相分为所缘。见为能缘。其见分(155)既不能自缘。応无有量果。又见分若无能缘。量果応不[□@□](156)[□@□][□@□]所处事故。応别立自证分。谓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157)量。自证分为量果。故陈那菩萨所造集量论云。

(158)似境相所量 能取相自证 即能量及果 此三体无别。

解云。似境相所量是(159)相分。能取相是见分。自证是自证分。即能量明见分为能(160)量。量果明自证分为量果。此三体无别明不离识也。

第六(161)立有四分了。则是亲光菩萨及护法菩萨等义。彼立云。如以见分(162)无能缘立有自证分义。亦以自证分无能缘故须立证自证(163)分。故彼引経文云。

众生心二性 内外一切分 所取能取缠 见种种(164)差别。

解云。众生心二性者。心有能缘所缘。或外分或内分二性故也。(165)内外一切分者。相分见分为外分。相分体外故称外。见分缘外(166)故称外。自证证自是内分。若体若缘俱是内故。内分外分俱非(167)一故。称一切分也。所取能取缠者。为所取能取缠缚心故也。见种种(168)差别者。于能缘中见分取境。或现或比或量非量种非一故。称(169)见种种差别也。据此経文立四分义。

问。若以自证分无能缘故。(170)立证自证分者。亦応证自证无能缘故。须立第五分。如是(171)便有无穷之过。

答。证自证分缘自证分时。自证分有其(172)両用一缘见分用。二有却缘证自证分用故。不须立第五分也。

(173)问。若尔见分亦有両用。一缘相分。二缘自证。応不须立第四分(174)也。

问。若尔见分缘相分。却缘自证分。即有同一时一分亦是量(175)非量过。何者且如见分起我法执时。不能称其相分解故。故(176)非是量。复能却缘自证也。即是其量。岂可一分于一时中(177)亦量非量。为避此过。见分不得却缘自证也。若自证分缘见(178)分时。亦是其量缘证自证分亦是其量。所以自证得再缘也。

(179)问。若尔见分起非量时可不许再缘。正是量时。応得再缘耶。

(180)答。见分假令是量不妨或是比量所摂。若缘自证分定是(181)现量。岂可一分亦名现比。若自证分缘见分时及缘证自俱(182)现量。所以自证得再缘也。

问。若彼见分是比量时。不许(183)再缘五识転耶。既是现量応得再缘耶。

答。见分相分俱名(184)外分。自证证自是内外分収。见分体。虽是内。缘外故称外分。若(185)许见分缘彼自证。即有缘内缘外通自证分。缘见分及缘证自(186)证分时。俱是缘内故。自证分通再缘也。

问。此之四分。为同种生。(187)为别种生耶。

答。有本质相分与见分别种生。无本质相(188)分与见分同种。起见分自证证自证分。据用分三。据体是一。(189)同是识界。若是心所同是法界。故同种生。若别种生即有同时(190)同类之识。三体并起过也。

问。若三分同体。何因自体重缘自(191)体。如刀不自割。多力不能自负。云何自心重缘自体。

答。心用(192)微细不可以世事。趣比况之。且如世间灯光照物。亦有自明何(193)廃心。虽了境亦有自缘之义也。此即明其廃立四分也。

自下第二(194)正明分别现比二量及能量果果等义。先明二量。后明能量等。

(195)明二量者。此四分中相分一向是二量所量。非是量体。见分一(196)种。若是意识。通其现量比量及非量。如前以说意识。自证(197)分证自证分皆是现量。其末那识散心见分一向非量。散(198)心自证证自证分及平等性智相応见分自证分证自证分一(199)向是其现量所摂。其五识及赖耶见分自证证自证分一切(200)皆是现量所摂。此即是其明四分出二量体也。

次约四分。(201)辩能量所量及量果等分别者。相分一向是所量。见分唯(202)通能量所量不通量果。自证证自证分通能量所量及(203)量果也。且如相分是所量。见分是能量。自证分是量果。(204)见分是所量。自证分是能量。证自证分是量果。自证分(205)是所量。证自证分是能量。自证分是(206)量果。证自证分是所量。自证分是能量。证自证分是量果也。

上来。総约(207)八识明其四分。出二量体。辩能量所量量果分别。准其心王既(208)然同时心所等亦尔。

上来正明二量义。

就解论文中分之为(209)二。初明立二量意。二正解真似二量。

(→)复次为自开悟当知。(210)唯有现比二(←)量者。此即明立二量意也。谓凡[□@□]悟他。先论(211)自覚。覚之道不过二量。由证自相共相境故。遮声喻等所有(212)余量。故称唯有现比量也。

论曰。此中现量。谓无分别者。

(213)述曰。自下正明真似二量。于中有二。初明真量。后有分别下(214)明似量。就真量中有二。初释二量。后于二量中下出二量果。(215)就前文中。复分为二。初解现量。后解比量。

解现量中。先総(216)出现量体。后别解释。此即総出现量体也。言此中者。或简持(217)义起论端义。此如前解。言无分别者。正出现量体。且如五识(218)取五境界。离名言等所有分别故。理门云。

有法非一相 根非(219)一切行 唯内证离言 是色根境界。

二率尔五识同缘意识及(220)第八识亦离名等一心有分别故。理门云。

意地亦有离诸分别唯(221)证行転。

三一切自证分。四者一切定心名离分别故。理门论云。

又。(222)于贪等诸自证分。诸修定者离分别。皆是现量。

此顕(223)分别之心。犹如动水增减所缘。不名现量无分别心。譬于明镜(224)称可所取。故名现量。

论云。若有正智者。

述曰。此下别解。文中(225)有四。此即出无分别体。谓五识等心及心所。皆名正智。以[□@□][□@□]故(226)総名正智也。

论曰。于色等义者。

述曰。此即第二出所量境。(227)色者是眼识所量。等者等取声等。是耳等识所量故也。(228)能益智等故名为我乃至苦无常等。是定心等现量所量。(229)此中且约散心。但说色等自相境也。

论曰。离名种等所有分(230)别者。

述曰。此即第三释无分别义。谓若现量必离名言(231)种类等所有分别。离名言分别者。谓若待名言取诸法者。皆(232)非现量。缘共相故。言离种种分别者。种类有二。谓有情种(233)类。法种类。有情种类者。即有情上同异句义。法种类者。即(234)诸法上同异句义。又种类有二。谓総种类。别种类。総种(235)类者。即大有句与一切诸法种类。作其通体故。别种类者即同(236)异句与一切诸法种类。作其别体故。此等皆是胜论宗说。又种(237)类者。即是诸法假种类也。若依如是种类分别缘境界者。(238)皆非现量。以假种类是共相故。若実种类妄计度故。(239)等者。等取瓶等。假智乃至所余缘假分别。皆非现量也。

(240)论曰。现现别転故名现量者。

述曰。此即第四释名结义。现现(241)别転者。如前来中解也。

论曰。言比量者。谓藉众相而観于(242)义。

述曰。此下第二解比量。文中有二。初约义総明。后指事(243)别解。此即约义明也。谓藉众相即是比因。谓缘三相之智。(244)是比解无常智之因也。而観于义者。即是比果。谓解无常(245)之智。是缘三相智之果也。

论曰。相有三种。如前已说者。

(246)述曰。此下指事别解。文中有二。初解众相顕因所観义。后(247)解藉相観义。正明指事。此即初也。谓所藉众相有其三(248)种。即遍是宗法等。如前解能立因中已说也。

论曰。由彼为因于(249)所比义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无常等。是名比量者。

(250)述曰。此即解藉相観义正明指事也。西国因明释论中(251)有三师。解此文不同。一云。由彼为因者。顕由彼言说为因也。(252)于所比义者。明三相义因也。有正智生者。辩缘相智因。即(253)是比量体也。了知有火或无常等者。顕比量果。文中挙(254)果顕因故。一处合说也。结文可解。一云。于所比义者。顕无常(255)等义也。有正智生者。即是果智。了知有火等者。出果智(256)体。此中唯挙果智。言顕因智为比量体也。一云。乃至有(257)正智生者。如初师说。了知有火等者。重顕因智相。谓因智(258)円満故。了智有火等也。

今释由彼为因者。谓因智由用彼(259)三相言义为解。顕无常等因即解前文。谓藉众相也。于所比义(260)者。解上所観无常等义。有正智生者。顕能観果智体。了知(261)有火或无常等者。正顕果智観义之相。此四句即解上。而(262)観于义。此即因智果智。皆是比量。然理门论云。

比度因(263)故俱名比量。

西国诸师义一。抑此论挙果顕因。然理门论中。(264)陈那自会(→)云。

何故此中与前现量别异建立为现二门。此(265)处亦応于其比果说为比量。彼处亦応于其现因说为(266)现量俱不遮(←)止。

准此文故知。不须言挙因果顕因也。

(267)问。既不遮止。何故现偏说果比属论因耶。

答。现量果结(268)比量因[□@□]约胜就[□@□]故偏说耳。

问。何故论文已说了知有(269)火说。复言或无常等耶。

答言顕比量。有二种。一因事(270)生比量。亦名现量生比量。二因言生比量。亦名比量生(271)比量。见烟比知有火。即因事生比量也。眼识先量烟。(272)意识比知火。即现量生比量也。闻他成立声无常言复方(273)比解。此即因言生比量也。由立论比量力故。敌者比知无(274)常。此即比量生比量也。言顕因事因言二种比量故。云(275)了知有火或无常等也。故理门论云。此有二种。谓于所比。审(276)観察智従现量生或比量生。准此文故知顕二比量也。

(277)论曰。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证相故者。

述曰。上来解二量讫。(278)自下出二量果。文中有二。初出二量果。后释伏难。此即出二(279)量果也。谓二量中智最为胜。同聚心等総就智名。智之见(280)分名为能量。智自证分名曰量果。见分自证用别体同故(281)言即智名为果也。是证相故者。现比二量如其次第。是证自(282)相共相境故也。

问。阿赖耶识既无别境。云何同聚総就智名(283)耶。

答。据実二量。未必以智为名。今顕立破之无故。约智为论。

(284)论曰。如有作用。而顕现故。亦名为量者。

述曰。此释伏难也。难云。(285)若取心外境。可使名为量。既唯取自心応不名为量。今论主(286)为解云。此中名量者。非如[□@□][□@□]物。舒光照物等実有作用。但(287)譬如明镜现众色像。镜不至质。质不入镜。现彰以质故。名为(288)照心。缘于境亦复如是。心不至境。境不入心。心似境现。似有作用。假名(289)为量故。理门云。又于此中无别量果。以即此体似义生故。似有用故。(290)假说为量。

论曰。有分别智。于义异転。名似现量者。

述曰。(291)上来释真量讫。此下解似量。文中有二。初释似现。后解似比。此即解(292)似现也。文中有二。初総解。后别释。此即総解也。以名言等分别缘(293)故名有分别。不以自相为境界。故名于义异転也。

论曰。谓诸(294)有智了瓶衣等分别而生者。

述曰。此下别解。文中有二。初解上(295)有分别智。后解上于义异転。此即初也。谓诸凡夫外道所有邪(296)知以瓶衣名言种类假立分别了瓶衣等分别而生瓶衣。是(297)假四尘合成分别之心。妄谓眼见分故。名似现量也。

论曰。由彼(298)于义不以自相为境界故。名似现量者。

述曰。此解上于义异(299)転也。谓由彼分别之心于境界义。不以実自相为境界。乃用瓶(300)衣等假共相为境界。故名似现量也。此约散心说。以佛之心亦缘(301)假故。

论曰。若似因智为先所起诸似义智名似比量者。

述曰。(302)此下解似比量。文中有二。初総出体。后别解释。此即総出体也。谓(303)若似因智为先者。顕似比之因智也。所起诸似义智者。明似比之(304)果智也。若因智若果智。総名似比量也。

论曰。似因多种如先(305)以说者。

述曰。此下别解也。文中有二。初解似因。后正解似比。此即初(306)也。谓似因十四种。如前似立中已说也。

论曰。用彼为因。于似所比诸有(307)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者。

述曰。此即正解似比也。言用彼为(308)因者。谓似因智。用彼似因言义为解顕常等之因。此即解似比之(309)因智也。言于似所比者。谓果智所観常等也。诸有智生。谓似比(310)果智生也。不能生解者。释似果智相。谓非常法妄作常。解由(311)非真故。名似比量也。

若准前文。重有三释翻前可知。

论曰。复(312)次若正顕示能立过失说名能破者。

述曰。上来已解真似二量。(313)即释颂中现量与比量及似。唯自悟讫。従此以下解前颂中真(314)能破及似能破。文中有二。初解真破。后释似破。解真破中有二。(315)初総释能破名体。二谓初下指事广释。此即初也。谓若能正顕(316)示他似能立中所有过失。即说此是真能破也。

又。能破有四。一(317)真能破。谓斥失当过。自量无瑕故。言真能破。二真似破。(318)谓当过而斥。所以称真。自不免愆故。名为似。此即相违决定过(319)也。三似能破。谓无过妄斥。自虽无咎而有极义之愆。所以称(320)似。即如所作相似等是也。四似々能破。谓无过妄斥。已称其似自量(321)有瑕是以言著似名。此即同法相似等是也。

今为简后三故称。(322)若正顕示等也。或可为简后二。以相违决定。望顕他过辺(323)亦得称真也。

论曰。谓初能立缺减过性者。

述曰。此下指事(324)广释。文中有二。初明所破之过。后正解能破之言。就所破中(325)有二。初明缺减失。后顕三十三过。此即明缺减过也。

何者西方有(326)両释不同。一世亲已前诸师释云。宗因喻中随有所阙名为(327)缺减。総有六句。阙一有三句。如有宗因无喻是一。有宗喻无(328)因是一。有因喻无宗是一。阙二有三句。如有宗无因喻是一。(329)有因无宗喻是一。有喻无宗因是一。故有六句也。

若阙宗(330)因喻三。名为一者。応有七句。为三无総非能立。何得名阙(331)故。不取阙三也。

二陈那菩萨云。宗非能立。唯于因三相中随有所(332)阙名缺减也。此亦有六句。于三相中阙一有三句。阙二有三句。(333)等可准前作。亦有大徳云。陈那约因同异喻三中随有所阙名(334)缺减者。此恐不然。真性有为空等比量定无异喻。岂名阙一(335)过。故约三相不得有阙一也。

问。若尔此比量既无异品。応阙异(336)品无相何得作此释耶。

答。无异品故。必无异喻。因因不[□@□]行(337)故有第三相也。

论曰。立宗过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违因性(338)及喻过性者。

述曰。此顕三十三过。谓宗九过。不成过。不定六过。(339)相违四过及喻十过也。

论曰。顕示此言开晓问者。故名能破者。

(340)述曰。此即正顕能破之言也。谓能顕示如前过失善能开晓耶。立(341)之问以言顕示故称顕示。此言名能破也。

论曰。若不実顕能立(342)过言名似能破者。

述曰。此下解似能破。文中有二。初総解名义。(343)二指事别解。此即初也。谓若不能実顕示他能立过失。如此之言(344)名似能破。此即是四能破中似能破及似似能破也。

论曰。谓于円満(345)能立。顕示缺减性言。于无过宗有过宗言。于成就因。不成因(346)言。于决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违因相违因言。于无过喻有(347)过喻言者。

述曰。此下指事别解。文中有三。初指事别解。二(348)如是下修已総结。三以不能顕下重释似能破所以。此即初也。谓于(349)宗等円満。或三相具足之中妄说阙一阙二等缺减之言。于(350)宗无九过之处妄说有过宗言于无四不成。成就因中妄说(351)不成因言。于无六不定决定因中妄说不定因言。于无四相(352)违因中妄说相违因言。于无十过喻中妄说有过喻言也。

(353)论曰。如是言说似能破者。

述曰。此即修已総结也。谓如是妄顕之(354)言名似能破也。

论曰。以不能顕他宗过失彼无过故者。

(355)述曰。此即重释似破所以也。谓所以名为似能破者。以不能顕示他(356)宗之中过失故名似破也。何以不能顕他过失彼无过故所以不(357)顕。彼令彼宗中有过而于因等妄言有过者亦名彼无过故也。

(358)此论余义并皆是具足。唯有似破文中総略。若依余论。更有十四(359)过类等义。释其似破。此论既无。亦须略分别之。十四过类者。依(360)正理门论。陈那菩萨多分依彼大梵天王化身足目仙人之所说也。(361)此即是释似能破义。论其过类乃有无量。撮其纲例不过十(362)四。何故说此名似能破。理门论云。

由彼多分于善比量为迷惑(363)他而施设故。

言善比量者。略挙二条。约此二条作法而。准(364)此于余类例可知。随其所应名宗[□@□]异。言二量者。且如内道(365)対声论师立。

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诸所作者皆是(366)无常。譬如瓶等(同喻)。若是其常必非所作。如虚空等(异喻)

(367)又。对唯立诠弁声常者云。内[□@□][□@□]声必是无常(宗)。勤(368)勇无间所発(因)。诸勤勇者皆是无常。譬如瓶等(同喻)。若是(369)其常必非勤発。譬如虚空等(异喻)

是名二量。由此二量。宗因(370)喻等皆是缺减。

又。宗无九过。因无十四过。喻无十过。既无过(371)失名善能立耶。敌论者离三十三过失之外。妄作相似过类。诽(372)谤正义故名似破。此诸过类若委细解释。稍涉烦言。(373)挙其梗纲。录其文意。且于一一过中。先标过类之名。次挙相(374)似之类。后述正解。顕难非真。言十四者。

(375)一同法相似过类。

(376)瓶有所作故无常。顕声所作亦无常。亦可空有无碍故是(377)常。顕声无碍亦是常。

(378)正解云。我以所作证无常。无有所作非无常。汝以无碍证声(379)常。楽等无碍应是常。

(380)二异法相似过类。

(381)虚空是常。无所作。声有所作即无常。亦可瓶是无常(382)有质碍。声既无碍应是常。

(383)正解云。一切常法皆非作。可顕所作证无常。无常不必皆质(384)碍。不顕无碍证声常。

(385)三分别相似过类。

(386)声若焼等同于瓶。可使无常亦同瓶。瓶之焼等不同声。云(387)何无常以例声。

(388)正解云。声瓶焼等异不许斉无常。亦可声性与声殊。(389)不详斉常住。

(390)四无异相似过类(于中有三 初是古师 次是陈那 后是古师)

(391)初云。声瓶斉所作无常。亦例同。亦可。所作贯声瓶焼等(392)应无异。(従初过类至此过类皆是似不共不定及相违决定过。)

(393)二云。所作与无常一种非毕竟両法斉生灭。宗因応不殊。(394)(此似不成过也。)

三云。瓶上无常顺所立。即以所作证无常。亦可瓶(395)之焼见违所成所作令声有焼见。(此似相违过也。)

(396)正解初难云。所作无常为喻体。法喻再处必斉同。不(397)以瓶等为同喻。云何焼等令无异。

(398)解第二难云。両法杂取成宗因可言二立无差异宗(399)灭因生成二立。何得说言全不殊。

(400)解第三难云。成立无常具三相。所作可得顕无常。成(401)立焼见不决定。所作何能证焼见。

(402)五可得相似过类。(于中有二。)

(403)初云。电等非勤発余因可得证其灭。声虽是勤発。(404)何得用此顕无常。(此似不定过也。)

(405)二云。一切无常皆所作。遍所立故成能立。电等无常非(406)勤発不遍所立不成因。(此似不成因过也。)

(407)正解初难云。本以勤発证无常。不得勤発非无常。不(408)言无常必勤発。何妨电灭有余因。

(409)解后难云。若立一切灭坏义。不遍所立不成因。唯(410)立声上有无常。何妨电等非勤発。

(411)六犹豫相似过类。(于中有二。)

(412)初云。无常含生顕或顕或是生。宗法既不定。勤発(413)成何义。(此似不定过也。)

(414)二云。勤発含生顕或顕或是生。其因既犹豫。何能(415)证宗义。(此似不成过也。)

(416)正解初难云。勤発若于常亦有。可使说此是犹因。生(417)顕既许斉无常。如何此因成不定。

(418)解后难云。生顕不俱成灭坏。可使二种是犹因両法(419)皆得顕无常。如何说此成犹豫。

(420)七义准相似过类。

(421)声是勤勇発。声即是无常。电既非勤発。应当体(422)是常。非勤翻于勤非勤不定有勤既反非勤。云何(423)定无常。(此似颠倒不定过也。)

(424)正解云。非勤通常无常品。可许非勤不定常勤発(425)不通常更転云何不许定无常。

(426)八至不至相似过类。

(427)能立之因。为至所立。名能立为不至耶。若尔何失。二俱(428)有过。若至所立名能立者。应无能立。

难云。如池至于(429)海。名海不名池。因既至所成。不得名能立。

又。难云。所立(430)若极成。何用因相至所立不极成。因应无所至。(431)若不至名能立者。难云。因若至所成。可使名能立。既不(432)至所成。应非是能立。(此于言惠因是似因阙望于义因是似不成也。)

(433)正解云。解至难。如灯光至所照。能照所照殊。因虽至(434)所立。何妨能立所立异。解不至难。如慈石不至铁而(435)能吸于铁。何妨因不至所立而能立所立。又返难云。(436)此因至不至即说名因阙余因至不至。应皆不成因。当(437)知即是谤一切因。何名能破。又汝[□@□]言。应成自害以于(438)汝自立因中亦有此失故。又应返问言。汝破我义为至我(439)义。名为能破为不至许耶。若至我义名能破者。(440)难云。如池至于海不得名为池。既至所破义不得名能破。

(441)又难。汝许我义立。何须更相破。汝既不许我义成。汝破应(442)当无所立。若不至我义。名能破者。难云。若至我义破(443)我义。可使名能破。本来不至于我义。应不名能破故。汝所(444)言有自害过。

(445)九无因相似过类。

(446)能立之因。为在无常前名为因。为在无常后名为因。为(447)与无常俱名之为因。若在无常前名为因者。

(448)难云。若有无常义対果可成因。无常义既无。其因应(449)不立。若在无常后名为因者。难云。无常义不立可(450)须能立因。宗义既先成。其因复何用。若与无常同(451)时名为因者。难云。如牛両角同时有不得名果名有(452)果。能立无常时不别。何得名因名有因。(此于言惠因是似因阙望于义因是似不成也。)

(453)正解。解宗前宗俱无因难。过现若无现在果。可使宗(454)前宗俱不成因。过现许有现在果。何廃宗前宗俱复(455)有因。解宗后无因难。唯据相生说名因。后法不得生前(456)果。亦说相顕以明证。何妨宗后得有因。又返难云。(457)所作之因有三难。即说是无因。一切余因有三难。应皆不成(458)证。当知即是谤一切因。何名能破。又汝所言有自害(459)过。以于汝自立因中亦有此失故。又应返问言汝破我义。为(460)在我义前。名为能破。为当在后为俱时耶。若在我义(461)前名能破者。难云。若有所破义対彼所破名能破。未有(462)所破义対何辨能破。若在我义后者。难云。我义若(463)不立汝破名能破。我义既已成。汝破非能破。若与我义同(464)时名者。难云。如牛両角同时有不名能破及所破。我与(465)汝破既同时不名能破及所破故。汝所言有自害过。

(466)十无说相似过类。

(467)立因言所作。声即是无常。立宗未说因。声应是常(468)住。(此似不成或似因阙也。)

(469)正解云。唯立言因名所作。未说所作可无因。立宗之(470)时有义因。何得言声是常住。

(471)十一无生相似过类。

(472)已生之声。有勤発可使是无常。未生之声。非勤発。应(473)当是常住。(此似不成过亦似不定义准分故。)

(474)正解不成难云。若于生未生立宗义不遍未(475)生不成因。唯约已生立无常。何得言因不成就。

(476)解不定难。同品遍有是正因。未生无因。可常住同品(477)不遍亦正因。何妨未起是无常。

(478)十二所作相似过类。

(479)瓶之所作异于声。瓶可是无常。声之所作不同瓶。何得(480)是无常。(此似瓶所作于声上无。是似不成。声所作于瓶无。是似相违。若于常亦无是似不共。若于喻上无是似能立不成过也。)

(481)正解云。若以别义立比量。可使汝破成能破。但取総法成(482)立义。当知汝难即非真。又返难云。(483)分别此因有此过。不许此因证无常。分别余因有此难。不许(484)余因顕宗义。

(485)十三生过相似过类。

(486)声上有无常。待因方乃顕。亦应瓶上有灭坏无因义(487)不成。(此似喻中所立不成过。)

(488)正解云。声上无常不共许。待因方极成。瓶上灭坏(489)両俱成。何须藉因顕。

(490)十四常住相似过类。

(491)生灭迁于声即立声无常。恒与常合。应当是常(492)住。(此似宗中比量相违过。)

(493)正解云。据声起尽立无常。唯顕其生灭不说体恒(494)生灭合。云何言是常。

(495)良为此论无文略弁麤相。其委细具在理门。此即略明(496)似能破讫。上来総是依据正解释颂文第八门义讫。

(497)论曰。旦止斯事者。

述曰。就依标别解分中有三。初如是総(498)摂诸论要义者。顕标胜用。二此中宗等下即依标正解。此(499)云且止斯事者。即是第三抑解顕略也。谓抑其广解顕此论(500)略也。

(501)论曰。已宣少句义。为始立方隅。其简理非理。妙辨于余处。

(502)述曰。此一部论文有三分。初一行颂名総标纲要分。二如是下(503)长行名依标别解分。三此一行颂名结略示广分。谓上来已宣(504)八门両悟少分之义。旦为始学之徒。今识方隅而。此即(505)结此论略也。于其中间所有顕此论之正理斥余论之非理。(506)或解真立等正理。释似立等。非理妙辩说。更在余集量(507)理门等中。此即示余论广也。

(508)因明入正理论后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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