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諍要論
問凡情迷倒。諍競千差。何為四種。而能攝盡。
答。君子小人。諭義爭利。世分善惡。出家入道。與世懸殊。諍因名利。非教所被。縱有諍論。捨於教行。餘何所評。惑為教相而生。或因舉治而起。或犯罪懺評有濫。或秉法被事乖差。以斯四種。攝無不盡。察病立教。數極於此。
問。四諍七滅。病小藥多。何相當之有。
答。大聖觀病設藥。必無差濫。病分輕重。故九品之不同。藥有總通。故分對而無爽。戒疏贊云。病藥觀對。機用權儀。得非是乎。
問。諸文或云七藥。或謂七滅。藥滅互舉。其義若何。
答。藥從服食。調治得名。滅據藥行。病差立號。故義鈔云。毗尼名滅。以無為體。若對經文。現前等七。名藥也皆云。毗尼即滅也。
問。七皆云藥。即法也。皆云毗尼。毗尼名滅。未審此二。與現前中法。與毗尼。何分同異。
答。現前中法與毗尼。與下六同。諍起雖異。至於用滅。無非五現前三現。今更明下六中。藥法同異。憶念。不癡。罪處三種。藥即是法。如義鈔云。憶念等三。法藥同體。是也。自言治者。若對下品。藥只即法。但取自言。即滅於諍。無別法故。若對中品。法是揀人單白。藥即自言也。多人語者。法即羯磨。藥取多語。草覆一種。法藥同體。如下對品。更細明之。
問。法藥同異。於斯略悉。法滅先後。其相如何。
答。如前義中法藥同者。滅亦無異。法藥殊者。法先滅後。如言諍上中及犯諍中品法。是單白必在先作。後用教評。或取多語。或取自言。諍方滅也(上略決法藥滅三種。下詳示分品用藥及生事諍)。
問。言覓犯三。約何分品。
答。覓諍三品。能諍為下。狂犯為中。具犯為上。詳斯一諍。約境分三。言犯二諍。據在臨時。酙酌諍情。分上中下。用藥始之。如義鈔云。覓中三品。上中下定。言犯二諍。執情流轉。不定用藥無準。是也(上明分品。下示隨品用藥)。
問。言諍三品。用藥如何。
答。下品情輕。三現即滅。諍情既輕。不須集眾。但一二德人。喚兩諍人。面對各敘(人現)。德人引教證勸(法現)。既引教證。是非可見。諍情即息(毗尼現也)。由彼諍者。闇教成競。教旨既明。疑暗自遣。當知此中。法藥體一。義不無異。軌度不濫。名法。勸諭調治。名藥。若對法滅。軌用調諭。並囑於法。教明諍息。故為滅也。中品言諍。情是次重。須眾同詳。眾混智愚。或雜持毀。難伏前人。先作一白。揀集智人。後作一白。出彼破戒。不誦戒等。却喚兩爭。面聚各敘(人現)。德人引三藏教。詳而評之(并上單白并法現也)。引教明白。判息諍情(毗尼現也)。既須作法。六和無乖(僧現)。既秉羯磨。應須法地(界現)。
問。戒疏云。法現須僧作法詳評。毗尼現前。須用羯磨有德同評。又義鈔云。五中法指羯磨。又云。羯磨判滅。名毗尼。疏鈔二文。法與毗尼。語似相濫。如何明之。
答。若約進用。法先滅後。若以義詳。羯磨揀德。即兼滅義。後正滅時。乃彰法用。故得法滅。文義互舉。如義鈔。法與毗尼更無別體。軌用名作法。能滅名毗尼者是。
若爾。法現一種。正指何法。
答。準義鈔云。法者揀集智惠羯磨。藥者正用三藏教法判者是也。(文)據此法藥雖殊。義類是同。并囑法現。斯二力行。諍息無處。名為滅也。
問。以滅是毗尼。分判為毗尼。今五現中。正取何義。
答。戒疏云。毗尼現前。有德同評等。斯取分判義也。義鈔云。毗尼者。勿不皆是。諍無之處。此取滅義也。義鈔又云。羯磨判滅。名毗尼者。此雙取判滅義也。上品言諍。兩朋相援。應集屏處。先作一白。揀集智人。破戒無德。作法出之。評量兩諍。誰是誰非。然後公集一處(僧現前也)。喚兩爭人。面對迷情(人現)。白二羯磨。差行壽人(法現)。顯露覆耳。三種隨時。籌有二種。一完一破。如法捉完。非法捉破。如法人多。道理應是(此多人語藥也)。諍情即息(毗尼現前界現可知)。又義鈔云。如法多者。彼應作白言。諍事已滅(準此應更作一單白滅方究竟)。若如法少。應作亂起去。待如法人多。後更與滅。
問。正行籌時。是非無語。何為多人語耶。
答。行籌之人。應先告之。如是語人捉完籌。如是語人捉破籌。後但數籌。以籌表語也。
問。此言諍中。但爭教理。未必有犯戒。經何云多滅罪相。
答。諍之既多。身口乖違。豈非犯耶。
問。覓諍三品。用藥如何。
答。下品覓諍。清人被謗。或有錯舉。數詰不止。而生競諍。上座德人。喚兩爭人。各取自言。清淨無犯(人現)。與白四法(法現)。憶記無犯(藥也)諍情即息(毗尼現也。僧界可見)。
問。用揀人單白否。
答。據義鈔云。憶念不癡罪處所中。僧應揀取具不愛等四(文)。準此應須揀人。諸文未見用法。若論中品。狂時曾犯。狂止無違眾。謂有犯數。誥舉覓遂生其諍。眾中德人。喚取自言。狂犯無心。狂止無犯。故與白四。證彼不癡。實無有犯。上品多犯。德人詰舉。前後語逸。遂生其諍。僧作白四。徵取處所。諍情方息。未伏本罪。又彼剛戾。觸惱僧多。白二羯磨。更重治。奪七五事。待彼伏順。方與解也。
問。何以此中。亦云自言。
答。義鈔云。不現前。不自言。皆不如法。正謂憶念等也。況自言乃治懺常法。但非正滅諍。故不在藥數也。
問。犯諍三品用藥如何。
答。下品諍輕。三現滅之。能懺所懺。議犯悞濫。而生其諍。上座德人。喚兩爭人。面對各敘(人現)問。取所懺。自言著實(法現也亦藥也)。自言無隱。諍即息也(毗尼)。
問。自言是藥。何云法現。
答。如義鈔云。或自言懺法。名法者。是此即法藥體同。約義分異。軌用名法。調治名藥也。
問。何以自言。為毗尼現。
答。義鈔云。或以自言懺滅。名為毗尼者。是斯亦體同義異。有軌用義。名為法。具決判義為毗尼。
問。自言是藥。藥但滅諍。何云懺法。
答。所言懺者。無非彰露已犯。斷相續心。今既自言。情無私隱。知過自悔。必無續念。如義鈔云。自言草覆。罪諍俱滅。是應單提下。可作此懺。上三不得。
問。單提已下。可一向自言懺否。
答。不然。聖人立法。各有其旨。此因滅諍。情念決徹。可云但淨。餘非因諍。還須依法。中品次重。五現滅之。應須集眾(僧現)。兩爭面述(人現)。單白和僧(法現)。其所懺者。自言引過(藥也)。情既無隱。諍自息也(毗尼)。
問。中品自言。亦滅罪否。
答。如前已示。提下可示。已上不得。
問。如鈔云。若罪在一比丘前懺。應至一清淨比丘所。而作懺法。二三四等。皆亦如是。(文)據此。一人前懺。單提已下為下品。二三四等。捨墮已下。為中品耶。
答。此文通敘起諍。不明分品。當智分品。須約諍情。且如雖懺單提。若能懺所懺。各有朋黨。諍競情深。可作三現。而得滅耶。雖懺上篇。起諍情輕。無黨相援。何須五現。故義鈔云。言犯二諍。得通多少人起。此言通於中下二品。又前引云。言犯二諍。執情流轉。不定。用藥無準。義可見也。上品兩朋鬪諍。歷爭情重。過犯亦多。故用五現。草覆滅之。用與如經註及記文可見(已上決三單諍。已下決三事諍)。
問三種單諍。義可粗悉。各生事諍。未知的論。古來章藻。或云用藥殄諍。評議此藥。是非成諍。為藥上生病也。或云用藥殄諍。秉法雖己。仍諍前事。此病上生病也。並引疏鈔評量已起羯磨等文證之。未如孰是。
答。偏局之見。未合教意。如前略敘。入道之人。凡有諍論。悉從一切犯制教行上起。佛立四諍。攝盡教行。如疏鈔列敘四諍。前一通化制。後三局制教。四種文相。敘事述義。四皆不同。攝教被機。無不整足。若為從藥生病。則攝教不盡。如義鈔云。評量已起百一羯磨。又云。爭其一切已作羯磨為事諍。若如彼云。除七藥外。爭餘羯磨。何諍所収耶。若從病生病。則被機不足。如用藥已。前諍雖息。同和理難。別生諍競。或因其餘羯磨。而起紛諍。又囑何耶。願窮諍教意。不可情裁。
問。謂事諍者。從何得名。
答。義鈔云。言覓約因。犯事從境。斯可見也。泛論羯磨。若不秉行被事。只囑於教。今諍已秉。縱爭餘緣。還歸事攝。如秉羯磨。名為行事。又翻羯磨。為之辨事。從境立名。義亦明矣。
問。上云四諍各立。事義皆殊。復觀疏中三種事諍。與三單諍。文義亦別。既各不同。有何意故。収歸上三。而云言事。覓事。犯事。耶。
答。一則以類相從。二則用藥無別。戒疏總敘三事云。羯磨被事。義在順明。乃至各執一見。事法成壞。由斯致諍。故曰事諍。義鈔總敘云評佗已起百一羯磨。彼此不和。故名事諍。(文)但將一切羯磨僧法。三類分之。一切懺罪羯磨。則歸犯事。一切治舉羯磨。如七治法。並為覔事。除此二種。其餘羯磨。並囑言事。但言事則通。一通生善滅惡。一切僧法。二通人法事處。四緣是非。三通本眾佗人。皆成言事。覔犯則局。一局所被一緣。二則覓局能舉所舉。犯局能懺所懺。如義鈔云。但使爭其一切已作。百一羯磨。道理是非。事同見異者。是言中事作。若爭治人舉罪(治人則四羯磨舉罪則三舉也)。能舉證犯所舉諍犯。不肯引過者。是覔中事作。若前人羯磨。惡心懈怠心者。是犯中事作。文詳此鈔文。豈非言事則通。覓犯則局。通局之義。下更點顯。
問。九品單諍。除言犯下品。不秉羯磨。爭餘七品。殄諍之藥。歸何諍攝。
答。義鈔既云百一羯磨。百一之言。如何不収。古人所謂。藥與非藥。皆生事諍。即斯義也。如三單諍。用藥殄除。仍諍不已。能舉所舉。能懺所懺。唯爭所被。則歸覔犯二事。若餘僧人。爭於四緣。並歸言事。若能所爭餘三緣。亦歸言事。如疏鈔中。覔事只爭治舉。三根虗實。犯事則爭定罪輕重。若爭餘緣。乃囑法相。道理是非。豈非言事。前云言事通者。是也。
問。前破古人。藥病生事。皆是偏局。今何取用。
答。非無此義。但古人唯就藥病生事。故成偏局。前謂攝教不盡。被機不定。豈不明耶。
問。若爭言犯下品用藥。及爭墮等。對首懺法。并袈裟等別法。何爭所収。
答。並囑單諍。準疏鈔中。事諍唯據僧法羯磨。行宗云。若非羯磨。並歸上三(上通決三事。下別決三事)。
問。言諍之言。為說示教理之言。為諍論之言耶。
答。乃說示教理之言。化制教門。理事行相。假言以顯。因爭此言。為之言諍。故義鈔云。理不自斑。藉言以顯者。是也。
問。若評羯磨。何亦云言。
答。表彰法事。唯據言音。豈非言事。以類相從。得非是乎。
問。覓犯事三。亦由言起。何不云言。
答。各有起因。何得混濫。言諍因言。覔諍因覔。犯諍因犯故也。
問。若不因被事。餘時泛論羯磨四緣。為囑何諍。
答。此諍法相是非。囑草言也。
問。疏云。同和理難。各執一見。(文)此據本眾。若有別眾。或外二比丘。爭此所秉之法。何諍所収。
答。亦歸言事。如義鈔云。若二比丘。爭尼羯磨。成與不成。在言中事。可例明也。
問。覓諍生事。其相如何。
答。謂三舉四羯磨法因前人有犯。或不見罪。或見犯不懺。或惡邪不捨。或比丘俗人前倒說四事。或污家惡行。犯該五篇。三根顯露。眾中具五德人。舉來詣僧。若聞便伏從。此不勞治。或有拒逆應須治罸。於七治中。隨用何法。而治罸之。前人諱舉。不肯引過。與五德人。遂生諍競。未治前諍。則囑單覓。若經治法。則歸覓事。若能舉所舉爭餘三緣。或有餘人。爭於四緣。並囑言事。下犯事中。通局亦爾。如前所謂。言事通生善滅惡者。是也。
問。犯事之相。可得聞乎。
答。犯中事諍。乃目懺罪。能懺所懺。爭其輕重。若二三人懺法。及上篇未羯磨前忽有諍競。即囑單犯。或懺上篇。僧作羯磨。其所懺者。忽生惡心懈怠。爭云犯輕或犯輕罪。眾中惡心懈怠心生非法羯磨。定罪行懺。所懺諍爭。故囑犯事。
問。餘時泛諍五篇輕重。為囑何収。
答雖爭罪聚。只囑教相。還歸單言。不因行懺。能所評諍。故非單犯。既非羯磨。又非犯事。略此敘之。餘見疏鈔。
嘉熈庚子季夏在丹丘日山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