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次或有人言。胜义谛中有彼贪等诸杂染法。以有为故。譬如眼等。
论者言。若如是说。遍所成故立喻不正。何以故。胜义谛中若有眼等。应有生等有为诸相。若其无者。如兔角等。亦应有彼有为诸相。是故有为诸相。于胜义谛中决定不成。云何生等有为诸相而可成立。
此中应问。彼生等法增上所作。是有为耶。是无为耶。二俱不然。
故颂答言。
释曰。譬如能相。此中有为能相如是。不然云何有为诸相。此中所说二法和合三相遍行故。此中三相亦悉止遣彼法自相。
复次颂言。
释曰。如是所成应当遮遣安立过失。何以故。无为自体亦无性故。譬如灭法。此如是决定。有如是过失。如是住与无常。余法亦然。皆同生法。
论者言。相者即是理法执持为性。如是所说。云何生等为复相离。有彼业用而可转耶。或不离耶。
复次颂言。
释曰。云何生等有为诸法次第可转。若法体未生。即住灭二法不能为彼作有为相。以未生故。是即能相无所诠表。若法自体毕竟已灭。即能相无体故无生住二法。以彼灭法自无性故。已生即无住。无住即无生灭亦无性。若言无常随逐住法。即不能作有为之相。
故百论颂言。
颂意如是。若有为法不相离者。云何以一物体于一时中而得和合。
故颂遣言。
释曰。以互相违故。
或有人言。有彼同种因性一时可生。或复次第所作得成。
论者言。此复云何。或复于彼有体中得耶。或离能相所相有所得耶。若有体得者。非于有体中有实体性同生可得。亦非所作别有其因。若或无体。此即亦无同生可有。是故体中无有如是决定生等。如生自相。亦复云何次第可成。
复次颂言。
释曰。若离生等别有生法而可成者。彼即定有异法可立。如是乃有无穷之过。有为无为之相故非和合。
复次犊子部师言。生等诸法虽是有为。云何可说为无穷耶。
彼宗颂言。
此颂意者。诸法生时并法自体。有十五法共成生法。即彼如是有生住异灭诸法具足。此如是法无有差别。若差别分别者有十五法。所谓一生。二住。三灭。四若是白法。即正解脱生。五若是黑法。即邪解脱生。六若非出离法。即非出离法生。七若是出离法。即出离法生。八生生。九住住。十灭灭。十一正解脱眷属。十二邪解脱眷属。十三非出离法眷属。十四出离法眷属。除本生自体成十四法。若并本生法总成十五。生生及本生二法为始意。为此中生生所生唯本生生。更无别法本生所生还生生生。如是乃生诸余法等。此即不堕无穷之过。
论者言。如是所说皆非道理。
故颂破言。
释曰。自体如是无有性故。
次颂破言。
释曰。自体如是无有性故。
又复有言。生生生时。即当能生。以无别故。
次颂破言。
释曰。生生若未生。生时即无体。无体即不生。有何力能能生本生。若无力能即无诠表。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