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十断狱

 

  迫胁虚业反。 怕惧上普驾反。 督领上都毒反。 駮正上邦霍反。犹改正也。 妄搆下勾豆反。训成也。 舍法谓舍去法律,专用私情也。 锻炼成罪犹屈曲架搆也。 上下弦月生三日成魄,后三日谓之上弦;月死三日成晦,近晦三日谓之下弦。 埋瘗〔一七五〕音异。即葬也。 周晬子对反。谓今年二月初三日,至来年二月初三日,为周晬也。 毙必异反。死也。 拉干上力合反。拉干,即折胁也。

  校勘记

  〔一〕 洎(注)巨至切训及 按:此原在「隋」条下,今据正文次序移「滥觞」条下。

  〔二〕 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原脱。按:详下释文,实解正文中「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语义,与前条「宥」无涉,此盖顾跋所谓「释尚在而遗标字者」,今据正文补。

  〔三〕 诬 按:正文无「诬」。

  〔四〕 诉 按:正文无「诉」。

  〔五〕 炯诫 按:正文「炯」作「明」,此盖顾跋所谓「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六〕 湮没 「没」原讹「落」,据正文改。

  〔七〕 象魏 原作小字,与前条「紫微」释文相连作一条。按:详下释文,乃解正文中「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一语,与「紫微」意无涉,盖顾跋所谓「应别自为条而连他条者」,今据正文析出。

  〔八〕 公山弗扰为其宰 「公山弗扰」原作大字,另成一条。按:详其上下语意相连,盖顾跋所谓「应属一条而分数条者」,今予合并。

  〔九〕 弗扰 原作小字,与上相连。按:正文有「公山弗扰」,此下释文专解「公山弗扰」,是应别自为条,今为析出。

  〔一0〕枭镜 「镜」原作「鸱」。按:此盖释文所据本避宋讳改「镜」为「鸱」,今据正文回改。

  〔一一〕嫡子 「嫡」上原衍「具为」二字,今据正文删。

  〔一二〕劾 按:正文无「劾」。

  〔一三〕错谬(注)上七各切下靡幼切 「靡」原讹「罪」,据文化本附释文改。按:唐韵「谬」音「靡幼切」。

  〔一四〕八珍 原作小字与前「膳」条相连为一条。按二者内容不合,此当释正文引周礼「食医掌王之八珍」者,今据以析出。

  〔一五〕忠养之 原作「奉养之」,据正文改。按:此引礼文,礼记内则即作「忠」。

  〔一六〕未啻 按:正文作「未售」,此盖「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七〕服膺 「服」上原衍「见受」二字,据正文删。

  〔一八〕妻以夫为天 按:正文作「夫者妻之天也」。

  〔一九〕扆者 原作大字,自成一条。按:正文无「扆者」,详下释文,乃解「或宿侍旒扆」语意,盖属「一条而分数条者」,今予合并。

  〔二0〕其如继先代之后 「其如」原作大字,自成一条。按:正文无「其如」,详其上下语意相连,今予合并。

  〔二一〕到贞观改为加役流 「贞」原避宋讳作「正」,「加」原脱,今据正文改补。

  〔二二〕祝网 原作小字,与前条「覃」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正文有「祝网」。详下释文,所解者亦为「祝网」,非「覃」条所能包容,盖「应别自为条而连他条者」,今为析出。

  〔二三〕生礼死事 原作「以生礼事死」,盖涉释文而误。今据正文删改。按:正文此语乃引礼记杂记郑注,郑注即为「生礼死事」。

  〔二四〕附籍 原作「附籍者」,今据原文删「者」。

  〔二五〕左降官 按:正文无「左降官」。

  〔二六〕殡葬 按:正文无「殡葬」。

  〔二七〕奔丧者 按:正文无「奔丧者」。

  〔二八〕钳 按:正文无「钳」。

  〔二九〕荒服(注)按三礼云 「荒服」下原衍「者」字,据正文删。「三」原讹「二」,据文化本附释文改。

  〔三0〕被发左衽 「左衽」原脱,据文化本附释文补。

  〔三一〕龆龀 按:正文无「龆龀」,有「未龀」。

  〔三二〕准礼仍为不孝 原脱。按:详其下释意,与上条「忿恨」无涉,乃解正文中「准礼仍为不孝」一语,盖属「释尚在而遗标字者」,今据补。

  〔三三〕凊七正切省息井切哂失忍切 「凊」、「省」、「哂」原为大字,各自成条。按:正文无「凊」、「省」、「哂」,此盖音解「准礼仍为不孝」条释文中「冬温夏凊,昏定晨省」及「笑不至哂」,乃「属一条而分数条者」,今予合并。

  〔三四〕邸店 按:此原在「驼」条下,今据正文次序移至「蠲」条上。

  〔三五〕蹶音厥中竹中切 原「蹶」及上「中」字均作大字,各自成条。按:正文无「蹶」、「中」,此盖音解「甲弩」条释文中「以蹶张」、「中且深」,误为析出。今予合并。

  〔三六〕如左右相对是名昭穆 「右」原脱,文不可解。按:上云左昭右穆,则昭穆左右相对,今据补。

  〔三七〕复除 「复」上原衍「今」字,据正文删。按:其下释文亦仅解「复除」二字。

  〔三八〕借貣 正文「貣」作「贷」。按:「贷」、「貣」通假。

  〔三九〕长官 「长官」原误倒,据正文乙。

  〔四0〕为首 原作小字,与「长官」条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正文有「为首」,此盖「应别自为条而连他条者」,今为析出。

  〔四一〕第二从第三从第四从 原作小字,与「駮正」条释文相连为一条。按:详其下释文,乃解正文中「第二从」、「第三从」、「第四从」,与「駮正」义无涉,亦属「应别自为条而连他条者」,今为析出。又,此原列「駮正」条后,今据正文次序移「见」条前。

  〔四二〕见 按:此原在「长官」条下,今据正文次序移至「关戍」条下。

  〔四三〕挟私 按:此原在「关戍」条下,今据正文次序移至「见」条下。

  〔四四〕案省 按:此原在「尚书省」条下,今据正文次序移至「挟私」条下。

  〔四五〕下从(注)子用切 「子」原讹「于」,据文化本附释文改。按:集韵「从」音「子用切」。又,「下从」原在「见」条下,今据正文次序移至「案省」条下。

  〔四六〕駮正(注)上兵角切谓以义駮难降使改正也难乃旦切 原作「駮正(注)上兵角切 官(注)谓以义駮难降使改正也 难(注)乃旦切」,分为三条。按:正文无「官」、「难」,详其上下语义相连,皆释「駮正」,「官」字显衍,「难乃旦切」盖音释文中「以义駮难」,今删并为一条。

  〔四七〕省审 按:此原在「挟私」条下,今据正文次序移至「駮正」条下。

  〔四八〕刬垣 按:正文无「刬垣」,作「栈垣」。此条盖所据本误「栈」为「刬」,释文又从而误解也。

  〔四九〕当被 按:此原在「为折」上,今据正文次序移至「堑栅」条下。

  〔五0〕官当 按:此原在「刑戮」条下,今据正文次序移至「为折」条下。

  〔五一〕异类相犯 原作小字,与「化外人同类相犯」条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正文有「异类相犯」,下文所释者亦「异类相犯」,此又「应别自为条而连他条者」,今为析出。

  〔五二〕左传注云元妃 「注」原脱。今据正文补。按:此下释文亦有释「注」内容。

  〔五三〕元妃者 原作大字,自成一条。按:正文无「元妃者」,详其语意,上下相连,仍解「左传注云元妃」,盖「一条而分数条者」,今予合并。

  〔五四〕太庙(注)按礼天子有七庙高祖之庙谓之太庙 「高祖之庙」原讹作「高祖之祖」,文不可解,详下云「谓高祖之神主在其中」,知「祖」当作「庙」,今据改。

  〔五五〕擅配隶 「擅」原讹「辄」,据正文改。

  〔五六〕燃炬 按此条原在「下键」条后,今据正文次序移前。

  〔五七〕牸 原作大字,自成一条。按:正文无「牸」,此盖音义「牝」条释文「凡四足而牸者曰牝」一语中之「牸」字,乃「一条而分做数条者」,今予合并。

  〔五八〕窦 原作大字,自成一条。按:正文无「窦」字,此盖音「沟渎」条释文之「窦」字,乃「一条而分数条者」,今予合并。

  〔五九〕关主者 按:正文无「关主者」。详此下释文,似解正文中「水陆等关,两处各有门禁,行人来往,皆有公文」数语意。

  〔六0〕外奸 原作小字,与前条「奸」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正文有「外奸」,详此下释意亦解「外奸」,非「奸」条能包容。今为析出。

  〔六一〕内奸 原作小字,接「外奸」释文与「奸」条相连作一条。按:正文有「内奸」,此下即解「内奸」,乃「应别自为条而连他条者」,今为析出。

  〔六二〕又行反间斗谍之法 「反」原讹「文」,据文化本改。按:孙子用间篇:「故用间有五,有因间,有内间,有反间,有死间,有生间。」

  〔六三〕谓之玉帛也 「帛」原作「币」,据文化本附释文改。

  〔六四〕璜琮 原作小字,与前条「苍璧」释文相连作一条。按:正文有「璜琮」,此亦「应别自为条」者,今为析出。

  〔六五〕琮音丛圭曰琮 上「琮」原作大字,自成一条。按:正文无「琮」,此盖音义「五方」条释文「赤琮礼地」一语之「琮」字,今予合并。又,「曰」原讹「白」,据文化本附释文改。

  〔六六〕先农 按:正文无「先农」,作「帝社」。此盖「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六七〕玉辂 「玉」原讹「王」,据文化本附释文改。按:旧唐书舆服志:「唐制,天子车舆有玉辂、金辂、象辂、革辂、木辂。」

  〔六八〕事非一绪 按:正文作「事非一端」,此盖「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六九〕春为昊天秋为旻天 「昊」、「旻」原讹互,据文化本附释文乙正。按:尔雅「秋为旻天」,诗王风黍离「悠悠苍天」疏引尚书欧阳生说:「春曰昊天」。

  〔七0〕齐缞 原作小字,与前条「斩缞」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正文有「齐缞」,此亦「应别自为条而连他条者」,今为析出。

  〔七一〕偯 原作小字,接前「齐缞」释文与「斩缞」释文相连作一条。按:正文有「偯」,此下专释「偯」,与「斩缞」、「齐缞」无涉,亦「应别自为条」者,今为析出。

  〔七二〕加元服 原作小字,与前条「践祚」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正文有「加元服」,此亦「应别自为条」者,今为析出。

  〔七三〕丁黄 按:正文无「丁黄」。

  〔七四〕鳏 按:正文无「鳏」。

  〔七五〕寡 按:正文无「寡」。

  〔七六〕孤 按:正文无「孤」。

  〔七七〕独 按:正文无「独」。

  〔七八〕觊望 按:正文无「觊望」。

  〔七九〕埋瘗 按:正文无「埋瘗」。

  〔八0〕中馈 「中」原脱,据正文补。按:此下释文所解即「中馈」。

  〔八一〕颠倒冠履 原作小字,与前条「黩」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正文有「颠倒冠履」,此下释文即解「颠倒冠履」,与「黩」意无涉,显为「应别自为条」者,今为析出。

  〔八二〕犹有美色不可令之为妻也 「犹」下疑脱「妾」字,下云「若以妻为妾,以妾为妻,是为紊乱礼经也」,即以妻妾对举。

  〔八三〕谓之再醮也 「再醮」原作「妻母」,盖涉上而讹,今据文化本附释文改。

  〔八四〕寖远 「寖」上原有「鸩寖」二字,盖涉上而衍,今删。

  〔八五〕门阀 按:正文无「门阀」。

  〔八六〕粢盛 原作大字,另成一条,列「妒」条后。按正文无「粢盛」,此盖解「七出」条中「恶疾不可供粢盛」一语,今改作小字移前,与「七出」条接。

  〔八七〕耦 「耦」下原有「色」字。按:正文作「人各有耦,色类须同」,此盖涉下而衍。又,释文作「妃配也」,亦解「耦」字。今删「色」字。

  〔八八〕色类同 原作小字,与前条「耦」释文相连为一条;「同」原讹「由」。今按:正文有「色类须同」一语,此条即解其意,下云「此等名色类同」可证也。盖「应别自为条而连他条者」,今为析出改正。

  〔八九〕此等名色类同 「类同」原误倒,据文化本附释文乙正。

  〔九0〕不举乐 按:正文无「不举乐」。

  〔九一〕库藏 「库」原讹「收」。按:正文无「收藏」,下释者亦为「库藏」之「藏」,今据改。

  〔九二〕有进无退 原作小字,与上条「介胄」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正文有「有进无退」,此亦「应别自为条」者,今为析出。

  〔九三〕将大集 原作小字,接「有进无退」释文与「介胄」条释文相连为一条。按:详上下文意,全然无涉,此盖释正文中「将大集校阅」之「将大集」三字,亦属「应别自为条」者,今为析出。

  〔九四〕旟 按:正文无「旟」。

  〔九五〕旞 按:正文无「旞」。

  〔九六〕旐 按:正文无「旐」。

  〔九七〕旄 按:正文无「旄」。

  〔九八〕旌 按:正文无「旌」。

  〔九九〕旃 按:正文无「旃」。

  〔一00〕旗旄 「旗」原讹「旌」。按:正文作「旗旄」,下释所解亦为「旗旄」,今据改。

  〔一0一〕推避 按:此原在「穷核」条下,今据正文次序移至「来降」条下。

  〔一0二〕推对(注)上音吹一艺(注)音义伎能谓之艺 「推对(注)上音吹」与「一艺(注)音义」原误倒,文不可解。今据正文乙正。

  〔一0三〕穷核 按:此原在「推避」条上,今据正文次序移至「戎仗」条上。

  〔一0四〕戎仗(注)谓之戎仗 按:「谓」上疑有脱文。

  〔一0五〕具装 「具」原讹「俱」,据正文改。

  〔一0六〕滨 原作大字,自成一条。按:正文无「滨」,此盖音义「下临率土」释文「率土之滨」中「滨」字,乃「应属一条而分数条者」,今予合并。

  〔一0七〕拱迫 按:正文无「拱迫」,作「拥迫」,此盖「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0八〕谓将无罪之人身者有罪之人身者为质 按:文不可解,疑有脱讹。

  〔一0九〕当有罪(注)上丁亮切 「丁」原讹「下」,「切」原讹「初」,据文化本附释文改。

  〔一一0〕在法不可同天 原作小字,与前条「当有罪」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此与「当有罪」义无涉,正文有「在法不可同天」,此盖「应别自为条而连他条者」,今为析出。

  〔一一一〕究悉 原误倒作「悉究」,据正文乙正。

  〔一一二〕邪之道谓之左道 原作「邪之左道谓之道」,「左」字窜上。

  〔一一三〕巫蛊者 原作大字,另成一条。按原文无「巫蛊者」,此盖释「左道」条中「左道谓巫蛊之属」一语,今据以合并。

  〔一一四〕大祀 原作小字,接「馔呈」条后为一条。按二者义无涉,正文中有「大祀」,今据以析出移前。

  〔一一五〕将脯舍而加姜桂谓之修 按:「舍」字恐讹。韵会:「薄析曰脯,捶之而施姜桂曰锻修。」

  〔一一六〕驺虞 按:正文作「白虎」,此盖「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一七〕迷谬 原作「饮迷谬」,今据正文删「饮」。

  〔一一八〕诳诱 按:此原在「未啻」条下,今据正文次序移至「贸易」条下。

  〔一一九〕未啻 按:正文作「未售」,此盖「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二0〕悛心(注)上且缘反 「且」原讹「目」,据文化本附释文改。按:集韵作七伦切,得音同。

  〔一二一〕蚀 按:正文无「蚀」。

  〔一二二〕贱隶(注)下羊至反 按:「隶」唐韵、集韵作「郎计切」。此作「羊至反」者,盖释文误认「隶」为「肄」(即「肄」之篆文),又从而误音也。

  〔一二三〕〈僣,日改心〉犯 正文作「愆犯」。按:「〈僣,日改心〉」、「愆」通。

  〔一二四〕妻之言齐 原作小字,与前条「正服义服」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此下专释正文中「妻之言齐」一语,二者无涉,亦属「应别自为条」者,今为析出。

  〔一二五〕周礼云妻者敌体齐眉谓之妻 按仪礼丧服云:「妻者齐也」,「夫妻一体也」。

  〔一二六〕服膺 按:此原在「改醮」条上,今据正文次序移至「函杖」条上。

  〔一二七〕瞋恨 「瞋」原讹「慎」,据正文改。

  〔一二八〕周礼云事亲有隐而无犯 按:语见礼记檀弓。

  〔一二九〕郡县乡君等 「郡县」原作大字,自成一条。按:正文无「郡县」,亦无「郡县乡君」。详此下释意,乃解「女君」,是「应属一条而分数条者」,今予合并。

  〔一三0〕至于九十饮食不离寝室 按:正文无「至于九十饮食不离寝室」。

  〔一三一〕弊 按:正文无「弊」。

  〔一三二〕冀塞 按:正文作「用塞」,此盖「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三三〕衅深 「深」原讹「源」,据正文改。

  〔一三四〕律为奸言(注)训纵放也 按:此条标字与释意不符,疑二者原非一条,「律为奸言」下脱释文,而「(注)训踪放也」上失标字。又,正文无「律为奸言」。

  〔一三五〕其族之戒 按:此四字原为「同伍」条释文之标字,然二者无涉,当属顾跋所谓「标其字而佚其释者」,今为析出待补。又,正文无「其族之戒」。

  〔一三六〕同伍 原脱。按:此下释文原误附于「其族之戒」下,然详其释意,乃解正文中「同伍」一词,末云「即今之四邻为同伍也」可证,盖顾跋所谓「释尚在而遗标字者」,今据补。

  〔一三七〕梁父 原作大字,自成一条。按:正文无「梁父」,此盖音义「封禅」条释文「先禅梁父之地而祭之」中「梁父」一词,乃「一条而分数条者」,今予合并。

  〔一三八〕上劳老报反 「报反」原误倒。按:详文意,此盖音解上文「慰劳」之「劳」字,因据乙。按:唐韵「劳」音「郎到反」,得音同。

  〔一三九〕诏王公以下赴阙则用 「赴」原作「走」,形近致讹也。

  〔一四0〕天子行宝天子之宝天子信宝 「天子行宝」上原衍「至于」二字,据正文及文化本附释文删。

  〔一四一〕诈陷(注)王渰反 按:「陷」是去声二等字,「王」是三等字,「渰」是上声字,皆不合,疑讹。唐韵「陷」音「户韽切」。

  〔一四二〕免难 「免」上原衍「陷中」二字,今据正文删。

  〔一四三〕厘务 按:正文无「厘务」。

  〔一四四〕勾合 按:正文无「勾合」。

  〔一四五〕惊骇 按:此原在「唐突」条上,今据正文次序移至「唐突」条下。

  〔一四六〕不者 按:正文无「不者」。

  〔一四七〕汝则有残人畜之常刑 按:文不可解,「汝」字恐讹。

  〔一四八〕以考其诚 原作小字,与「物勒工名」条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此下专释正文中「以考其诚」一语,亦属「应别自为条」者,今为析出。

  〔一四九〕桥航 原作小字,与「扰乱」条释文相连为一条。按:二者义全无涉,此下释文专解正文中「桥航」一词,自应「别自为条」,今为析出。

  〔一五0〕泛溢堤防 「防」原讹「堰」。按正文无「堤堰」,作「堤防」。详下释文云「故名为防」,所释亦为「堤防」。今据改。

  〔一五一〕〈木沓〉子 按:正文无「〈木沓〉子」。

  〔一五二〕嫉 按:正文无「嫉」。

  〔一五三〕烧{蓺火} 按:正文无「烧{蓺火}」。

  〔一五四〕巨蠹 按:正文无「巨蠹」。

  〔一五五〕畤 按:正文无「畤」。

  〔一五六〕停当 按:正文作「停家」,此盖「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五七〕窘迫 按:正文作「迫窘」,此亦「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五八〕囤队 按:正文作「团队」,此亦「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五九〕钳重 按:正文无「钳重」。

  〔一六0〕钉鍱 按:正文无「钉鍱」。

  〔一六一〕诊候 按:正文无「诊候」。

  〔一六二〕洗渫 按:正文无「洗渫」。

  〔一六三〕侏儒 按:此原在「绳锯」条上,今据正文次序移至「拷讯」条下。

  〔一六四〕悼耄 按:正文无「悼耄」。

  〔一六五〕喘川远反气出短急也聆音零侧听也眊莫报反目少精也 原「喘」、「聆」、「眊」作大字,各自成条。按:正文无「喘」、「聆」、「眊」,此盖音义「五听」条释文中「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眊然」三语,是「应属一条」者,今予合并。

  〔一六六〕瘥 按:此原在「邂逅」条下,今据正文次序移至「邂逅」条上。又,正文作「差」。

  〔一六七〕景迹 按:正文无「景迹」。

  〔一六八〕恃 按:正文无「恃」。

  〔一六九〕无辜 按:正文无「无辜」。

  〔一七0〕惩奸 按:正文无「惩奸」。

  〔一七一〕弊 按:正文无「弊」。

  〔一七二〕差牙 按:正文无「差牙」。

  〔一七三〕拒抗 按:正文无「拒抗」。

  〔一七四〕论诉 按:正文无「论诉」。

  〔一七五〕埋瘗 按:正文无「埋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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