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第一页后二行、三行,原本“依后方同药治之”,按,后方已佚,谨签出声明。
㈡第二页前一行,“以小艾灸三壮”,原本脱“艾”字‘谨増。
㈢第五页前六行,“灌”字、原本讹“蒲”,谨校正。
㈣第七页前三行,注“生眼”讹“在眼”,谨校正。
㈤十二页前七行,稀饧原本讹“稀锡”,谨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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